批予出口強制性特許的通知及公告 署長在 根據第72M條批予任何出口強制性特許後, 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快─ (a) 就已批予該特許一事及就該特許的 條款及條件, 向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依據按照第72L(2)(a)(vi)條在 有關申請中指明的 資料而被識 別者)給予書面通知; 及 (b) 於官方公報刊登關於已批予該特許一事及該特許的 條款及條件的 公告。 (第IXB部由2007年第21號第5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