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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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72Q
終止出口強制性特許
(1) 署長如信納以下事宜, 可藉向出口強制性特許持有人給予書面通知, 終止有關出口強制性特許─
(a) 根據第72M條施加的 該特許的 任何條款或 條件遭違反; 或
(b) 按照第72L(2)條於有關申請內述明的 或 附於有關申請的 任何資料、 文件或 文件證據, 在 任何要項上屬虛假、
不正確或 不完整。
(2) 署長在 根據第(1)款終止出口強制性特許後, 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快─
(a) 就已終止該特許一事, 向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依據按照第72L(2)(a)(vi)條在 有關申請中指明的
資料而被識別者)給予書面通知; 及
(b) 於官方公報刊登關於該項終止的 公告。 (第IXB部由2007年第21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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