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由合夥、公司及組織簽署文件
就本部而言─
(a) 為商號簽署或 代商號簽署的 文件, 須由該商號的 所有合夥人、 任何述明他是代該商號簽署的 合夥人或
任何其他令署長信納他是獲該商號授權簽署該 文件的 人簽署;
(b) 為法人團體簽署或 代法人團體簽署的 文件, 須由該團體的 董事或 秘書或 其他主要人員或
任何其他令署長信納他是獲該團體授權簽署該文件的 人簽 署; 及
(c) 為任何不屬法人團體的 團體或 有多於一人的 組織(商號除外)簽署或 代該等團體或 組織簽署的 文件,
須由任何令署長信納他是獲該團體或 組織(視 屬何情況而定)授權簽署該文件的 人簽署。
(第IXB部由2007年第21號第5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