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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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73

防止直接使用發明

第X部

專利和專利申請的 效力

任何專利在 其有效時均授予其所有人權利以阻止所有未獲他同意的 第三者在 香港作出以下全部或 任何一項作為─

   (a)  就任何屬該專利的 標的 事項的 產品而言─

        (i)    製造、 使用或 進口該產品或 將產品推出市場; 或

        (ii)   屯積該產品, 而不論是為將該產品推出(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的 )市場的 目的 或 為其他目的 ;

   (b)  就任何屬該專利的 標的 事項的 方法而言─

        (i)    使用該方法; 或

        (ii)   當第三者知道在 沒有該專利的 所有人同意下而使用該方法是被禁止的 , 或 在 當時的
               情況下該項禁止對一個合理的 人而言是明顯的 , 但卻提供該方 法予人在 香港使用;

   (c)  凡該項發明為一個方法, 則就藉該方法而直接獲得的 任何產品而言─

        (i)    將該產品推出市場或 使用或 進口該產品; 或

        (ii)   屯積該產品, 而不論是為將該產品推出(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的 )市場的 目的 或 為其他目的 。 〔 比照 1992 No.
               1 s. 40 E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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