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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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73
防止直接使用發明
第X部
專利和專利申請的 效力
任何專利在 其有效時均授予其所有人權利以阻止所有未獲他同意的 第三者在 香港作出以下全部或 任何一項作為─
(a) 就任何屬該專利的 標的 事項的 產品而言─
(i) 製造、 使用或 進口該產品或 將產品推出市場; 或
(ii) 屯積該產品, 而不論是為將該產品推出(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的 )市場的 目的 或 為其他目的 ;
(b) 就任何屬該專利的 標的 事項的 方法而言─
(i) 使用該方法; 或
(ii) 當第三者知道在 沒有該專利的 所有人同意下而使用該方法是被禁止的 , 或 在 當時的
情況下該項禁止對一個合理的 人而言是明顯的 , 但卻提供該方 法予人在 香港使用;
(c) 凡該項發明為一個方法, 則就藉該方法而直接獲得的 任何產品而言─
(i) 將該產品推出市場或 使用或 進口該產品; 或
(ii) 屯積該產品, 而不論是為將該產品推出(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的 )市場的 目的 或 為其他目的 。 〔 比照 1992 No.
1 s. 40 E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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