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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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8
專利當局的指定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9年第22號第3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施行本條例而藉在 憲報刊登的
公告指定根據除香港外的 任何國家、 地區或 地方的 法律設立的 專利當局或 指定根據任何國際協議設立的 專利當局。
(由1999年第22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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