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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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80
因專利遭侵犯而提起的法律程序
第XI部
侵犯專利
(1) 在 符合本部的 規定下, 專利的 所有人可就他指稱有權根據第73至75條阻止的 任何侵犯行為在
法院提起民事法律程序, 並可(在 不損害法院的 其 他司法管轄權的 原則下)在 該法律程序中提出以下申索─ 〈 *
註─詳列交互參照: 第73, 74, 75條 *〉
(a) 要求作出強制令, 以制止被告人作出意恐他作出的 任何該類侵犯行為;
(b) 要求作出命令, 以規定被告人將其專利被侵犯的 任何專利產品或 將該產品屬其不可分拆的 組成部分的
任何物品交出或 銷毀;
(c) 要求就該項侵犯獲支付損害賠償;
(d) 要求交出被告人自該項侵犯所取得的 利潤;
(e) 要求作出宣布, 謂該專利屬有效且為被告人所侵犯。
(2) 法院不得就同一項侵犯判給專利的 所有人損害賠償兼命令向他交出利潤。
(3) 除本部另有規定外, 法院在 決定是否批予根據本條申索的 任何種類濟助和在 決定獲批予濟助的 範圍時, 須應用在
緊接本部生效日期前法院就該類濟 助所應用的 原則。 〔 比照 1977 c. 37 s. 61 U.K.; 1992 No. 1 s. 47 E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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