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關於由2項或多於2項專利所涵蓋的發明的特別條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凡同一發明實際上有2項或 多於2項專利, 如該項發明的 任何使用並不構成(不論憑藉其所有人給予的 任何同意、 根據第VIII部具有效力的 強制性特許、 第IX部關乎 政府徵用的 條文、 根據第IXA部具有效力的 進口強制性特許或 根據第IXB部具有效力的 出口強制性特許)侵犯該等專利的 其中一項專利, 則該使用不構成侵犯該等專利 中的 另一項專利。 (由2007年第21號第4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