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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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93

可享專利發明

可享專利發明

(1) 何發明如能作工業應用, 並且是新穎的 和包含創造性, 即屬可享專利。

(2) 現特別指明以下事項不得視為第(1)款所指的 發明─

   (a)  任何發現、 科學理論或 數學方法;

   (b)  任何美學上的 創作;

   (c)  用以實行智力活動、 進行遊戲或 進行業務的 任何計劃、 規則或 方法, 或 用於電腦的 任何程式;

   (d)  資料的 呈示。

(3) 第(2)款只在 任何專利和專利申請與該款所提述的 標的 事項或 活動有關的 範圍內豁除該事項或 活動的 可享專利性。

(4) 藉外科手術或 治療以醫治人體或 動物身體的 任何方法, 以及施行於人體或 動物身體的 任何診斷方法,
不得就第(1)款而言視為一項能作工業應用 的 發明, 但本款不適用於在 任何該等方法中所使用的 產品, 尤其不適用於在
任何該等方法中所使用的 物質或 合成物。

(5) 凡任何發明的 公布或 實施是會違反公共秩序或 道德的 , 均不屬一項可享專利發明; 但任何發明的
實施不得只因其被在 香港施行的 任何法律所禁止而 當作違反公共秩序或 道德。

(6) 任何植物或 動物品種或 用作生產植物或 動物的 基本上屬生物學的 方法(微生學方法或 藉該方法所得的 產品除外),
不屬可享專利。 〔 比照 EPC Art. 52 & 53; 1977 c. 37 ss. 1 & 4 U.K.; 1992 No. 1 ss. 9 & 10 E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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