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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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 SECT 12
註冊申請
註冊申請
(1) 外觀設計的 註冊申請須以訂明方式向處長提交。
(2) 申請須包括─
(a) 將外觀設計註冊的 一項請求;
(b) 有關外觀設計的 適宜作複製的 一項表述;
(c) 申請人的 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
(d) 凡申請人並非設計人, 則一項解釋申請人在 該項外觀設計方面的 權利的 陳述;
(e) 在 香港的 一處供送達文件的 地址; 及
(f) 規則所規定的 其他資料、 文件或 事宜。
(3) 申請可包括規則所批准的 其他資料、 文件或 事宜。
(4) 申請須以其中一種法定語文提交, 並須符合本條例及規則就以其中一種或 兼以兩種法定語文提供資料或
將文件翻譯成其中一種或 翻譯成兩種法定語 文的 譯本所訂的 規定。
(5) 申請須連同訂明的 提交費及訂明的 公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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