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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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 SECT 44
以公共秩序或道德為理由撤銷註冊
撤銷註冊的 法律程序
(1) 在 某項外觀設計已根據本條例註冊後, 任何人可於任何時間, 將在 顧及第7條後該項外觀設計是否一項可予註冊的
外觀設計的 問題轉介處長。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凡任何問題經如此轉介處長, 則他須對該問題作出裁定。
(3) 處長如認為合適, 可將該問題轉介法院裁定, 而在 不損害法院除根據本款外對任何該等問題作出裁定的
司法管轄權的 原則下, 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 對經如此轉介的 問題作出裁定。
(4) 如處長或 法院根據第7條裁定該項外觀設計並非一項可註冊的 外觀設計, 則處長或 法院須命令撤銷該項外觀設計的
註冊。
(5) 任何人均可反對根據第(1)款作出的 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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