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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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 SECT 57
對無理威脅提起關於侵犯的法律程序的補救
(1)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 凡任何人(不論是否註冊擁有人或 享有某項外觀設計中任何權利的 人)以通告、 公告或
其他方式向任何其他人威脅提起 關於侵犯某項註冊外觀設計的 法律程序, 任何因該等威脅而感到受屈的
人(不論他是否該等威脅所針對的 人)可為第(3)款所述的 任何濟助而在 法院提起針對該名作出威 脅的 人的 法律程序。
(2) 在 任何上述法律程序中, 原告人如證明該等威脅已如此作出, 並令法院信納他是因該等威脅而感到受屈的 人,
則除非─
(a) 被告人證明他威脅提起法律程序所關乎的 作為構成對某項註冊外觀設計的 侵犯, 或
如作出該作為便會構成對該項外觀設計的 侵犯; 及
(b) 原告人未能證明有關的 外觀設計的 註冊是無效的 , 否則原告人有權獲得所申索的 濟助。
(3) 上述濟助是─
(a) 作出宣布謂該等威脅是沒有充分理據支持的 ;
(b) 制止繼續作出該等威脅的 強制令; 及
(c) 原告人因該等威脅而蒙受的 損害賠償(如有的 話)。
(4) 凡某項侵犯被指稱是由製造任何作出售或 出租用途的 物品或 進口任何物件所構成的 ,
則不得就任何提起關於該項侵犯的 法律程序的 威脅而根據本條 提起法律程序。
(5) 就本條而言, 任何關於某項註冊外觀設計存在 的 通知本身並不構成提起法律程序的 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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