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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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 SECT 64
須予備存的外觀設計註冊紀錄冊
第VI部
雜項及行政方面的 條文
外觀設計註冊紀錄冊
(1) 處長須在 註冊處備存一份名為外觀設計註冊紀錄冊的 註冊紀錄冊。
(2) 以下各項須按照本條例及規則記入註冊紀錄冊─
(a) 關乎外觀設計註冊申請的 詳情, 包括提交日期及優先權日期;
(b) 註冊外觀設計的 擁有人的 姓名或 名稱;
(c) 關乎影響註冊外觀設計及註冊申請的 權利的 交易、 文書或 事件的 詳情, 或 關乎影響在
註冊外觀設計及註冊申請下的 權利的 交易、 文書或 事件的 詳 情; 及
(d) 處長認為合適的 其他事宜。
(3) 儘管有第(2)款的 規定, 任何信託(不論是明訂、 隱含或 法律構定的 信託)的 通知均不得記入註冊紀錄冊,
而處長亦不受任何此等通知影響。
(4) 註冊紀錄冊無須以文件形式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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