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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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 SECT 81
關乎外觀設計註冊等的規則
(1) 在 不損害本條例任何其他條文的 原則下, 處長須訂立規則規定外觀設計須予註冊,
並規定影響註冊外觀設計和外觀設計的 註冊申請的 權利的 交 易、 文書或 事件, 或 影響在 註冊外觀設計和外觀設計的
註冊申請下的 權利的 交易、 文書或 事件須予註冊。
(2) 根據本條訂立的 規則可規定─
(a) 提交與任何須予註冊的 事宜有關連的 任何訂明文件或 任何訂明類別的 文件;
(b) 更正在 註冊紀錄冊內及在 已提交的 任何與註冊申請有關連的 文件內的 錯誤; 及
(c) 發表和公告根據本條例就註冊紀錄冊作出的 任何事情。
(3) 根據本條訂立的 規則可就給予處長任何影響外觀設計的 註冊申請中的 權利的 事宜的 通知, 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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