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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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 SECT 10
僱員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的情況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如有以下情況, 僱員可無須給予通知或 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a) 僱員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 疾病危害, 而在 其僱傭合約並無明示或 根據必然含意預料會有此種情形;
(aa) 僱員─
(i) 根據合約受僱的 年數不少於5年; 及 (由1990年第41號第4條修訂; 由1992年第62號第3條修訂)
(ii) 獲註冊醫生或 註冊中醫按照處長根據第49條指明的 格式發出證明書, 證明其因證明書內述明的 一項或
多項理由, 永久不適宜擔任證明書內指明 的 某種工作; 及 (由1990年第68號第24條修訂;
由1993年第61號第3條修訂; 由2006年第16號第3條修訂)
(iii) 根據合約是從事該種工作的 ; (由1988年第52號第4條增補)
(b) 僱員受僱主苛待; 或
(c) 僱員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權根據普通法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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