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作根據第7條終止合約的情況 (1) 如任何工資由其根據第23條變為到期支付予僱員當日起計的 1個月內仍未獲支付, 則在 不損害有關僱員在 普通法下的 權利的 原則下, 該僱員可終 止其僱傭合約而無須給予通知或 代通知金。 (2) 凡根據第(1)款終止任何僱傭合約, 則該合約須當作由僱主按照第7條終止, 而該僱主須當作已同意支付予該僱員第7條所指明的 款項。 (由1997年第74號第5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