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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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 SECT 31Z
業務擁有權的變更
(1) 本條對以下情況具有效力─
(a) 任何人所受僱從事的 全部或 部分業務的 擁有權有所變更(不論是憑藉出售、 其他形式的 產權處置或 法律的
實施所致); 及
(b) 由於該項變更, 在 緊接該項變更前僱用該僱員的 人(本條內稱為“前擁有人”)按照第6或 7條終止該僱員的 合約。
(2) 在 緊接該項變更後成為該有關業務或 部分業務(視屬何情況而定)擁有人的 人(本條內稱為“新擁有人”),
如與僱員達成協議, (以新擁有人代 替前擁有人)續訂該僱員的 僱傭合約, 或 以新僱傭合約再次聘用,
則第31T(2)條對此具有效力, 猶如該項續約或 再次聘用是由前擁有人(並非以新擁有人代替前擁有 人)作出的 一樣。
(3) 本條在 作出必要的 變通後對與以下情況有關的 事宜具有效力─
(a) 緊接業務擁有權變更前擁有該業務或 部分業務的 人, 是緊接該項變更後擁有該業務或 該部分業務的
其中一人(不論是以合夥人、 受託人或 其他身分 擁有); 或
(b) 緊接業務擁有權變更前擁有該業務或 部分業務的 各人(不論是以合夥人、 受託人或 其他身分擁有),
包括緊接該項變更後擁有該業務或 該部分業務 的 人, 或 其中一人或 多人,
一如對前擁有人與新擁有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 人的 情況具有效力一樣。
(4) 本條不得解釋為規定將在 雙方協議下對僱傭合約的 任何更改視為構成合約的 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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