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第374G章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374章第11條) [1984年8月25日] 1984年第303號法律公告 (本為1983年第292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第I部 引稱及釋義 本規例可引稱為《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02/12/2007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大路”(major road) 指交通車輛從小路駛入的道路或路口交匯處的迴旋處; “大嶼山的士”(Lantau taxi) 指獲發牌照在《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E)附表7第2段所指明的許可地區內供出租 或載客之用的的士;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小路”(minor road) 指緊接路口之前的道路,而該路口交匯處乃該道路與另一條道路或迴旋處所形成,且根據本規例在該道路豎有附表1第101或 10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或放置有附表2第508號圖形所示的標記; “巴士站”(bus stop) 具有《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章,附屬法例A)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1989年第23號法律公告) “巴士綫”(bus lane) 指以下類型的行車綫︰即以附表2第504或518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為界邊,且在開始處標明有附表2第510號圖形所示 類型的道路標記的行車綫; “中央分道帶”(central reservation) 指根據本規例在道路上提供而並非是由行人安全島組成的設置,該設置將單向行駛的車輛所使用的車路與 朝相反方向行駛的車輛所使用的車路分隔,此外,該設置以附表2第505或607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為界限,將該設置本身與該等車路分隔,如無第505或 607號圖形的道路標記時,則由路邊石或屏障欄將該設置本身與該等車路分隔; (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分隔車路”(dual-carriageway road) 指根據本規例而設有2條分隔車路,供朝相反方向行駛的車輛通行的道路; “市區的士”(Urban taxi) 指任何的士,但不包括大嶼山的士或新界的士;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行人安全島”(pedestrian refuge) 指根據本規例在道路上提供只給行人在過路處使用的範圍; “行人徑”(footway) 指組成道路部分而僅供徒步通過的行人道; “行人優先使用區”(pedestrian priority zone) 指根據第40條指定的地區; “行車綫”(traffic lane) 就道路而言,指車路的一部分,而該部分車路以附表2第501、502、503、504、505、510、511、 512、513、518、523、525、601、602、603、605、606或607號圖形,或《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 Q)附表2第951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為界限,將該部分車路與同樣的另一部分車路分隔;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 告) “交通燈”(light signal) 指控制交通車輛或行人的照明信號; “交通燈控制的黃條過路處”(yellow striped light signal crossing) 指按照附表4第806號圖形劃定的交通燈控制的過 路處;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light signal crossing) 指按照附表4第803號圖形劃定的過路處,而在該過路處有附表3第701號圖形所示的 交通燈運作; “車路”(carriageway) 指組成道路或包括在道路內的通道,且屬公眾在其上有駕駛汽車通行權者; ““國家”的公共服務人員”(person in the public service of the State) 指以下人士─ (2002年第3號第 15條) (a) 公職人員; (b) 英軍軍人;或 (c) 以下人員─ (i) (由1997年第20號第25條廢除) (ii) 政府飛行服務隊隊員; (2002年第3號第15條) (iii) 香港輔助警察隊隊員; (2002年第3號第15條) (iv) 基要服務團團員; (v) 民眾安全服務隊隊員; (vi) 醫療輔助隊隊員;或 (vii) 消防輔助隊隊員; “訂明交通標誌”(prescribed traffic sign) 指附表1、3或4所訂明大小、顏色及類型的交通標誌; “限制區”(restricted zone) 指根據第14(1)(b)條指定為限制區的範圍; “訂明道路標記”(prescribed road marking) 指附表2或4所訂明大小、顏色及類型的道路標記; “挖掘處”(excavation) 指在任何道路上挖掘的開口、洞或壕溝; “後擋板”(tailgate) 包括尾板;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能見度低的情況”(poor visibility conditions) 就並非黑夜時間在道路上使用或駕駛的車輛而言,指對能見度有不良影響的情況(不 論此等情況是否由霧、煙、大雨或水霧、密雲或任何類似的情況造成,或包括霧、煙、大雨或水霧、密雲或任何類似的情況),如在司機適當地使用任何擋風玻璃刮水器、 除霧器、噴洗器之後,該情況仍嚴重降低司機看見道路上其他車輛或人的能力,或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看見該名司機的車輛的能力; “徒步控制的車輛”(pedestrian-controlled vehicle) 具有《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A)第 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迴旋處”(roundabout) 指經設計供單向行駛的車輛繞着中央島而行駛的路口交匯處; “專利巴士”(franchised bus) 指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獲有效專營權的巴士; “控制”(controlled) 就任何過路處(包括斑馬綫)而言,指過路處的交通當其時正由一名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由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控制;“不受控 制”(uncontrolled) 亦須據此解釋; “黃色方格路口”(box junction) 指在路口交匯處的車路範圍,由按照附表2第514或522號圖形的道路標記所顯示; (1987年第242號 法律公告) “黑夜時間”(hours of darkness) 指日落後15分鐘起,至日出前15分鐘止的一段時間; “斑馬綫”(zebra crossing) 指按照第30條而在任何道路上設置的行人過路處,而該行人過路處的存在及界限均以附表4第801號圖形顯示出來; “斑馬綫控制區”(zebra controlled area) 指車路的範圍,而該範圍是在斑馬綫附近,並位於斑馬綫兩邊或僅在其一邊,且該範圍的存在及界 限均以附表4第802號圖形顯示出來; “單程路”(one way street) 指任何道路,根據本規例禁止車輛在該道路上非單向行駛; “電車站”(tram stop) 指根據《電車規例》(第107章,附屬法例B)第3條指定為電車站的地方; (1986年第221號法律公告) “新界的士”(N T taxi) 指獲發牌照在《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E)附表7第1段所指明的許可地區內供出租或載客之 用的的士; (2001第86號法律公告) “路釘”(stud) 指在車路上的標記或設備,而不論是否突出於路面的; “路旁停車處”(lay by) 指在路旁擬供任何車輛停車之用的範圍,由附表2第606號圖形所示的道路標記將其與有關主要車路分隔,但該範圍如由交通標誌或 道路標記顯示作其他用途者,則屬例外; “路邊石”(kerb) 指以石頭、混凝土或其他堅硬物料在車路邊緣形成的圍邊; “禁區”(prohibited zone) 指根據第14(1)(a)條指定為禁區的範圍; “道路工程”(road works) 指在道路上或在道路附近進行的任何挖掘、構造或維修工程或任何其他工程,連同供以下用途的範圍─ (a) 貯存物料; (b) 貯存建築業裝置及其運作;及 (c) 建造任何與道路工程相關的臨時構築物; “過路處”、“行人綫”(crossing) 指根據本規例而提供給行人在道路上使用的過路處; “緊急過路處”(emergency crossing) 指橫跨道路中央分道帶的通路,供車輛在緊急情況下從該中央分道帶一邊的車路駛入該中央分道帶另一邊的 車路; (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障礙物”(obstruction) 指放置在道路上的任何物料、機器、工具、垃圾、車輛或其他東西,而其放置的方式妨礙或危及任何人或任何車輛在該條道路上 通行; “輕鐵站”(rail stop)— (a) 在《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第2(1)條所指的經營權有效期內,指根據《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訂立的規例指定的輕鐵站;及 (b) 在任何其他時間,指在《九廣鐵路公司規例》(第372章,附屬法例A)所指的指定輕鐵站; (2007年第11號第36條) “學校交通安全隊交通標誌”(school crossing patrol sign) 指附表4第804號圖形所示大小、顏色及類型的交通標誌; “學校交通安全隊員”(school crossing patrol) 指任何根據第34條獲授權擔任學校交通安全隊員並正在執行該職務的人; “避車處”、“讓車處”(passing place) 指道路路面局部增寬,以便讓其他車輛先行通過或超越另一車輛。 (2) 就確定第(1)款所界定的黑夜時間而言─ (a) 全香港須當作有同一個日出與日落時間;及 (b) 日出與日落時間均須由香港天文台台長或其代表決定。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3) 在本規例中,“左”(left) 及“右”(right) 二詞須就其所形容的人或車輛當時前進的方向而解釋。 (4) 第3、5、8、11、15、16、17、18、30、43、46(b)及59條適用於任何不屬道路的西北鐵路車路部分,該等規例亦適用於 該車路上的西北鐵路車輛,一如該等規例適用於道路及道路上的車輛︰ 但— (a) 在《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第2(1)條所指的經營權有效期內,如無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同意;及 (b) 在任何其他時間,如無九廣鐵路公司的同意, 在任何不屬道路的西北鐵路車路部分,不得豎立或放置任何標誌或道路標記,亦不得將任何標誌或道路標記伸越該部分。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2007年第11號第36條) “大路”(major road) “大嶼山的士”(Lantau taxi) “小路”(minor road) “巴士站”(bus stop) “巴士綫”(bus lane) “中央分道帶”(central reservation) “分隔車路”(dual-carriageway road) “市區的士”(Urban taxi) “行人安全島”(pedestrian refuge) “行人徑”(footway) “行人優先使用區”(pedestrian priority zone) “行車綫”(traffic lane) “交通燈”(light signal) “交通燈控制的黃條過路處”(yellow striped light signal crossing) “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light signal crossing) “車路”(carriageway) ““國家”的公共服務人員”(person in the public service of the State) “訂明交通標誌”(prescribed traffic sign) “限制區”(restricted zone) “訂明道路標記”(prescribed road marking) “挖掘處”(excavation) “後擋板”(tailgate) “能見度低的情況”(poor visibility conditions) “徒步控制的車輛”(pedestrian-controlled vehicle) “迴旋處”(roundabout) “專利巴士”(franchised bus) “控制”(controlled) “不受控制”(uncontrolled) “黃色方格路口”(box junction) “黑夜時間”(hours of darkness) “斑馬綫”(zebra crossing) “斑馬綫控制區”(zebra controlled area) “單程路”(one way street) “電車站”(tram stop) “路釘”(stud) “路旁停車處”(lay by) “禁區”(prohibited zone) “新界的士”(N T taxi) “道路工程”(road works) “過路處”、“行人綫”(crossing) “路邊石”(kerb) “緊急過路處”(emergency crossing) “障礙物”(obstruction) “輕鐵站”(rail stop) “學校交通安全隊交通標誌”(school crossing patrol sign) “學校交通安全隊員”(school crossing patrol) “避車處”、“讓車處”(passing place) “左”(left) 及“右”(right)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01/07/2001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2年第3號第15條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大路”(major road) 指交通車輛從小路駛入的道路或路口交匯處的迴旋處; “大嶼山的士”(Lantau taxi) 指獲發牌照在《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E)附表7第2段所指明的許可地區內供出租 或載客之用的的士;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小路”(minor road) 指緊接路口之前的道路,而該路口交匯處乃該道路與另一條道路或迴旋處所形成,且根據本規例在該道路豎有附表1第101或 10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或放置有附表2第508號圖形所示的標記; “巴士站”(bus stop) 具有《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章,附屬法例A)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1989年第23號法律公告) “巴士綫”(bus lane) 指以下類型的行車綫︰即以附表2第504或518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為界邊,且在開始處標明有附表2第510號圖形所示 類型的道路標記的行車綫; “中央分道帶”(central reservation) 指根據本規例在道路上提供而並非是由行人安全島組成的設置,該設置將單向行駛的車輛所使用的車路與 朝相反方向行駛的車輛所使用的車路分隔,此外,該設置以附表2第505或607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為界限,將該設置本身與該等車路分隔,如無第505或 607號圖形的道路標記時,則由路邊石或屏障欄將該設置本身與該等車路分隔; (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分隔車路”(dual-carriageway road) 指根據本規例而設有2條分隔車路,供朝相反方向行駛的車輛通行的道路; “市區的士”(Urban taxi) 指任何的士,但不包括大嶼山的士或新界的士;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行人安全島”(pedestrian refuge) 指根據本規例在道路上提供只給行人在過路處使用的範圍; “行人徑”(footway) 指組成道路部分而僅供徒步通過的行人道; “行人優先使用區”(pedestrian priority zone) 指根據第40條指定的地區; “行車綫”(traffic lane) 就道路而言,指車路的一部分,而該部分車路以附表2第501、502、503、504、505、510、511、 512、513、518、523、525、601、602、603、605、606或607號圖形,或《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 Q)附表2第951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為界限,將該部分車路與同樣的另一部分車路分隔;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 告) “交通燈”(light signal) 指控制交通車輛或行人的照明信號; “交通燈控制的黃條過路處”(yellow striped light signal crossing) 指按照附表4第806號圖形劃定的交通燈控制的過 路處;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light signal crossing) 指按照附表4第803號圖形劃定的過路處,而在該過路處有附表3第701號圖形所示的 交通燈運作; “車路”(carriageway) 指組成道路或包括在道路內的通道,且屬公眾在其上有駕駛汽車通行權者; ““國家”的公共服務人員”(person in the public service of the State) 指以下人士─ (2002年第3號第 15條) (a) 公職人員; (b) 英軍軍人;或 (c) 以下人員─ (i) (由1997年第20號第25條廢除) (ii) 政府飛行服務隊隊員; (2002年第3號第15條) (iii) 香港輔助警察隊隊員; (2002年第3號第15條) (iv) 基要服務團團員; (v) 民眾安全服務隊隊員; (vi) 醫療輔助隊隊員;或 (vii) 消防輔助隊隊員; “訂明交通標誌”(prescribed traffic sign) 指附表1、3或4所訂明大小、顏色及類型的交通標誌; “限制區”(restricted zone) 指根據第14(1)(b)條指定為限制區的範圍; “訂明道路標記”(prescribed road marking) 指附表2或4所訂明大小、顏色及類型的道路標記; “挖掘處”(excavation) 指在任何道路上挖掘的開口、洞或壕溝; “後擋板”(tailgate) 包括尾板;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能見度低的情況”(poor visibility conditions) 就並非黑夜時間在道路上使用或駕駛的車輛而言,指對能見度有不良影響的情況(不 論此等情況是否由霧、煙、大雨或水霧、密雲或任何類似的情況造成,或包括霧、煙、大雨或水霧、密雲或任何類似的情況),如在司機適當地使用任何擋風玻璃刮水器、 除霧器、噴洗器之後,該情況仍嚴重降低司機看見道路上其他車輛或人的能力,或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看見該名司機的車輛的能力; “徒步控制的車輛”(pedestrian-controlled vehicle) 具有《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A)第 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迴旋處”(roundabout) 指經設計供單向行駛的車輛繞着中央島而行駛的路口交匯處; “專利巴士”(franchised bus) 指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獲有效專營權的巴士; “控制”(controlled) 就任何過路處(包括斑馬綫)而言,指過路處的交通當其時正由一名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由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控制;“不受控 制”(uncontrolled) 亦須據此解釋; “黃色方格路口”(box junction) 指在路口交匯處的車路範圍,由按照附表2第514或522號圖形的道路標記所顯示; (1987年第242號 法律公告) “黑夜時間”(hours of darkness) 指日落後15分鐘起,至日出前15分鐘止的一段時間; “斑馬綫”(zebra crossing) 指按照第30條而在任何道路上設置的行人過路處,而該行人過路處的存在及界限均以附表4第801號圖形顯示出來; “斑馬綫控制區”(zebra controlled area) 指車路的範圍,而該範圍是在斑馬綫附近,並位於斑馬綫兩邊或僅在其一邊,且該範圍的存在及界 限均以附表4第802號圖形顯示出來; “單程路”(one way street) 指任何道路,根據本規例禁止車輛在該道路上非單向行駛; “電車站”(tram stop) 指根據《電車規例》(第107章,附屬法例B)第3條指定為電車站的地方; (1986年第221號法律公告) “新界的士”(N T taxi) 指獲發牌照在《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E)附表7第1段所指明的許可地區內供出租或載客之 用的的士; (2001第86號法律公告) “路釘”(stud) 指在車路上的標記或設備,而不論是否突出於路面的; “路旁停車處”(lay by) 指在路旁擬供任何車輛停車之用的範圍,由附表2第606號圖形所示的道路標記將其與有關主要車路分隔,但該範圍如由交通標誌或 道路標記顯示作其他用途者,則屬例外; “路邊石”(kerb) 指以石頭、混凝土或其他堅硬物料在車路邊緣形成的圍邊; “禁區”(prohibited zone) 指根據第14(1)(a)條指定為禁區的範圍; “道路工程”(road works) 指在道路上或在道路附近進行的任何挖掘、構造或維修工程或任何其他工程,連同供以下用途的範圍─ (a) 貯存物料; (b) 貯存建築業裝置及其運作;及 (c) 建造任何與道路工程相關的臨時構築物; “過路處”、“行人綫”(crossing) 指根據本規例而提供給行人在道路上使用的過路處; “緊急過路處”(emergency crossing) 指橫跨道路中央分道帶的通路,供車輛在緊急情況下從該中央分道帶一邊的車路駛入該中央分道帶另一邊的 車路; (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障礙物”(obstruction) 指放置在道路上的任何物料、機器、工具、垃圾、車輛或其他東西,而其放置的方式妨礙或危及任何人或任何車輛在該條道路上 通行; “輕鐵站”(rail stop) 指根據《九廣鐵路公司規例》(第372章,附屬法例A)指定的輕鐵站;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學校交通安全隊交通標誌”(school crossing patrol sign) 指附表4第804號圖形所示大小、顏色及類型的交通標誌; “學校交通安全隊員”(school crossing patrol) 指任何根據第34條獲授權擔任學校交通安全隊員並正在執行該職務的人; “避車處”、“讓車處”(passing place) 指道路路面局部增寬,以便讓其他車輛先行通過或超越另一車輛。 (2) 就確定第(1)款所界定的黑夜時間而言─ (a) 全香港須當作有同一個日出與日落時間;及 (b) 日出與日落時間均須由香港天文台台長或其代表決定。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3) 在本規例中,“左”(left) 及“右”(right) 二詞須就其所形容的人或車輛當時前進的方向而解釋。 (4) 第3、5、8、11、15、16、17、18、30、43、46(b)及59條適用於任何不屬道路的西北鐵路車路部分,該等規例亦適用於 該車路上的西北鐵路車輛,一如該等規例適用於道路及道路上的車輛︰ 但如無九廣鐵路公司的同意,在任何不屬道路的西北鐵路車路部分,不得豎立或放置任何標誌或道路標記,亦不得將任何標誌或道路標記伸越該部分。 (1987年 第242號法律公告) “大路”(major road) “大嶼山的士”(Lantau taxi) “小路”(minor road) “巴士站”(bus stop) “巴士綫”(bus lane) “中央分道帶”(central reservation) “分隔車路”(dual-carriageway road) “市區的士”(Urban taxi) “行人安全島”(pedestrian refuge) “行人徑”(footway) “行人優先使用區”(pedestrian priority zone) “行車綫”(traffic lane) “交通燈”(light signal) “交通燈控制的黃條過路處”(yellow striped light signal crossing) “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light signal crossing) “車路”(carriageway) ““國家”的公共服務人員”(person in the public service of the State) “訂明交通標誌”(prescribed traffic sign) “限制區”(restricted zone) “訂明道路標記”(prescribed road marking) “挖掘處”(excavation) “後擋板”(tailgate) “能見度低的情況”(poor visibility conditions) “徒步控制的車輛”(pedestrian-controlled vehicle) “迴旋處”(roundabout) “專利巴士”(franchised bus) “控制”(controlled) “不受控制”(uncontrolled) “黃色方格路口”(box junction) “黑夜時間”(hours of darkness) “斑馬綫”(zebra crossing) “斑馬綫控制區”(zebra controlled area) “單程路”(one way street) “電車站”(tram stop) “路釘”(stud) “路旁停車處”(lay by) “禁區”(prohibited zone) “新界的士”(N T taxi) “道路工程”(road works) “過路處”、“行人綫”(crossing) “路邊石”(kerb) “緊急過路處”(emergency crossing) “障礙物”(obstruction) “輕鐵站”(rail stop) “學校交通安全隊交通標誌”(school crossing patrol sign) “學校交通安全隊員”(school crossing patrol) “避車處”、“讓車處”(passing place) “左”(left) 及“右”(right)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2年第3號第15條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大路”(major road) 指交通車輛從小路駛入的道路或路口交匯處的迴旋處; “小路”(minor road) 指緊接路口之前的道路,而該路口交匯處乃該道路與另一條道路或迴旋處所形成,且根據本規例在該道路豎有附表1第101或 10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或放置有附表2第508號圖形所示的標記; “巴士站”(bus stop) 具有《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章,附屬法例)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1989年第23號法律公告) “巴士綫”(bus lane) 指以下類型的行車綫︰即以附表2第504或518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為界邊,且在開始處標明有附表2第510號圖形所示 類型的道路標記的行車綫; “中央分道帶”(central reservation) 指根據本規例在道路上提供而並非是由行人安全島組成的設置,該設置將單向行駛的車輛所使用的車路與 朝相反方向行駛的車輛所使用的車路分隔,此外,該設置以附表2第505或607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為界限,將該設置本身與該等車路分隔,如無第505或 607號圖形的道路標記時,則由路邊石或屏障欄將該設置本身與該等車路分隔; (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分隔車路”(dual-carriageway road) 指根據本規例而設有2條分隔車路,供朝相反方向行駛的車輛通行的道路; “行人安全島”(pedestrian refuge) 指根據本規例在道路上提供只給行人在過路處使用的範圍; “行人徑”(footway) 指組成道路部分而僅供徒步通過的行人道; “行人優先使用區”(pedestrian priority zone) 指根據第40條指定的地區; “行車綫”(traffic lane) 就道路而言,指車路的一部分,而該部分車路以附表2第501、502、503、504、505、510、511、 512、513、518、523、525、601、602、603、605、606或607號圖形,或《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附 表2第951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為界限,將該部分車路與同樣的另一部分車路分隔;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交通燈”(light signal) 指控制交通車輛或行人的照明信號; “交通燈控制的黃條過路處”(yellow striped light signal crossing) 指按照附表4第806號圖形劃定的交通燈控制的過 路處;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light signal crossing) 指按照附表4第803號圖形劃定的過路處,而在該過路處有附表3第701號圖形所示的 交通燈運作; “車路”(carriageway) 指組成道路或包括在道路內的通道,且屬公眾在其上有駕駛汽車通行權者; ““國家”的公共服務人員”(person in the public service of the State) 指以下人士─ (2002年第3號第 15條) (a) 公職人員; (b) 英軍軍人;或 (c) 以下人員─ (i) (由1997年第20號第25條廢除) (ii) 政府飛行服務隊隊員; (2002年第3號第15條) (iii) 香港輔助警察隊隊員; (2002年第3號第15條) (iv) 基要服務團團員; (v) 民眾安全服務隊隊員; (vi) 醫療輔助隊隊員;或 (vii) 消防輔助隊隊員; “訂明交通標誌”(prescribed traffic sign) 指附表1、3或4所訂明大小、顏色及類型的交通標誌; “限制區”(restricted zone) 指根據第14(1)(b)條指定為限制區的範圍; “訂明道路標記”(prescribed road marking) 指附表2或4所訂明大小、顏色及類型的道路標記; “挖掘處”(excavation) 指在任何道路上挖掘的開口、洞或壕溝; “後擋板”(tailgate) 包括尾板;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能見度低的情況”(poor visibility conditions) 就並非黑夜時間在道路上使用或駕駛的車輛而言,指對能見度有不良影響的情況(不 論此等情況是否由霧、煙、大雨或水霧、密雲或任何類似的情況造成,或包括霧、煙、大雨或水霧、密雲或任何類似的情況),如在司機適當地使用任何擋風玻璃刮水器、 除霧器、噴洗器之後,該情況仍嚴重降低司機看見道路上其他車輛或人的能力,或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看見該名司機的車輛的能力; “徒步控制的車輛”(pedestrian-controlled vehicle) 具有《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第2條 給予該詞的涵義; “迴旋處”(roundabout) 指經設計供單向行駛的車輛繞着中央島而行駛的路口交匯處; “專利巴士”(franchised bus) 指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獲有效專營權的巴士; “控制”(controlled) 就任何過路處(包括斑馬綫)而言,指過路處的交通當其時正由一名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由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控制;“不受控 制”(uncontrolled) 亦須據此解釋; “黃色方格路口”(box junction) 指在路口交匯處的車路範圍,由按照附表2第514或522號圖形的道路標記所顯示; (1987年第242號 法律公告) “黑夜時間”(hours of darkness) 指日落後15分鐘起,至日出前15分鐘止的一段時間; “斑馬綫”(zebra crossing) 指按照第30條而在任何道路上設置的行人過路處,而該行人過路處的存在及界限均以附表4第801號圖形顯示出來; “斑馬綫控制區”(zebra controlled area) 指車路的範圍,而該範圍是在斑馬綫附近,並位於斑馬綫兩邊或僅在其一邊,且該範圍的存在及界 限均以附表4第802號圖形顯示出來; “單程路”(one way street) 指任何道路,根據本規例禁止車輛在該道路上非單向行駛; “電車站”(tram stop) 指根據《電車規例》(第107章,附屬法例)第3條指定為電車站的地方; (1986年第221號法律公告) “路釘”(stud) 指在車路上的標記或設備,而不論是否突出於路面的; “路旁停車處”(lay by) 指在路旁擬供任何車輛停車之用的範圍,由附表2第606號圖形所示的道路標記將其與有關主要車路分隔,但該範圍如由交通標誌或 道路標記顯示作其他用途者,則屬例外; “路邊石”(kerb) 指以石頭、混凝土或其他堅硬物料在車路邊緣形成的圍邊; “禁區”(prohibited zone) 指根據第14(1)(a)條指定為禁區的範圍; “道路工程”(road works) 指在道路上或在道路附近進行的任何挖掘、構造或維修工程或任何其他工程,連同供以下用途的範圍─ (a) 貯存物料; (b) 貯存建築業裝置及其運作;及 (c) 建造任何與道路工程相關的臨時構築物; “過路處”、“行人綫”(crossing) 指根據本規例而提供給行人在道路上使用的過路處; “緊急過路處”(emergency crossing) 指橫跨道路中央分道帶的通路,供車輛在緊急情況下從該中央分道帶一邊的車路駛入該中央分道帶另一邊的 車路; (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障礙物”(obstruction) 指放置在道路上的任何物料、機器、工具、垃圾、車輛或其他東西,而其放置的方式妨礙或危及任何人或任何車輛在該條道路上 通行; “輕鐵站”(rail stop) 指根據《九廣鐵路公司規例》(第372章,附屬法例)指定的輕鐵站;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學校交通安全隊交通標誌”(school crossing patrol sign) 指附表4第804號圖形所示大小、顏色及類型的交通標誌; “學校交通安全隊員”(school crossing patrol) 指任何根據第34條獲授權擔任學校交通安全隊員並正在執行該職務的人; “避車處”、“讓車處”(passing place) 指道路路面局部增寬,以便讓其他車輛先行通過或超越另一車輛。 (2) 就確定第(1)款所界定的黑夜時間而言─ (a) 全香港須當作有同一個日出與日落時間;及 (b) 日出與日落時間均須由香港天文台台長或其代表決定。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3) 在本規例中,“左”(left) 及“右”(right) 二詞須就其所形容的人或車輛當時前進的方向而解釋。 (4) 第3、5、8、11、15、16、17、18、30、43、46(b)及59條適用於任何不屬道路的西北鐵路車路部分,該等規例亦適用於 該車路上的西北鐵路車輛,一如該等規例適用於道路及道路上的車輛︰ 但如無九廣鐵路公司的同意,在任何不屬道路的西北鐵路車路部分,不得豎立或放置任何標誌或道路標記,亦不得將任何標誌或道路標記伸越該部分。 (1987年第 242號法律公告) “大路”(major road) “小路”(minor road) “巴士站”(bus stop) “巴士綫”(bus lane) “中央分道帶”(central reservation) “分隔車路”(dual-carriageway road) “行人安全島”(pedestrian refuge) “行人徑”(footway) “行人優先使用區”(pedestrian priority zone) “行車綫”(traffic lane) “交通燈”(light signal) “交通燈控制的黃條過路處”(yellow striped light signal crossing) “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light signal crossing) “車路”(carriageway) ““國家”的公共服務人員”(person in the public service of the State) “訂明交通標誌”(prescribed traffic sign) “限制區”(restricted zone) “訂明道路標記”(prescribed road marking) “挖掘處”(excavation) “後擋板”(tailgate) “能見度低的情況”(poor visibility conditions) “徒步控制的車輛”(pedestrian-controlled vehicle) “迴旋處”(roundabout) “專利巴士”(franchised bus) “控制”(controlled) “不受控制”(uncontrolled) “黃色方格路口”(box junction) “黑夜時間”(hours of darkness) “斑馬綫”(zebra crossing) “斑馬綫控制區”(zebra controlled area) “單程路”(one way street) “電車站”(tram stop) “路釘”(stud) “路旁停車處”(lay by) “禁區”(prohibited zone) “道路工程”(road works) “過路處”、“行人綫”(crossing) “路邊石”(kerb) “緊急過路處”(emergency crossing) “障礙物”(obstruction) “輕鐵站”(rail stop) “學校交通安全隊交通標誌”(school crossing patrol sign) “學校交通安全隊員”(school crossing patrol) “避車處”、“讓車處”(passing place) “左”(left) 及“右”(right)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大路”(major road) 指交通車輛從小路駛入的道路或路口交匯處的迴旋處; “小路”(minor road) 指緊接路口之前的道路,而該路口交匯處乃該道路與另一條道路或迴旋處所形成,且根據本規例在該道路豎有附表1第101或 10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或放置有附表2第508號圖形所示的標記; “巴士站”(bus stop) 具有《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章,附屬法例)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1989年第23號法律公告) “巴士綫”(bus lane) 指以下類型的行車綫︰即以附表2第504或518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為界邊,且在開始處標明有附表2第510號圖形所示 類型的道路標記的行車綫; “中央分道帶”(central reservation) 指根據本規例在道路上提供而並非是由行人安全島組成的設置,該設置將單向行駛的車輛所使用的車路與 朝相反方向行駛的車輛所使用的車路分隔,此外,該設置以附表2第505或607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為界限,將該設置本身與該等車路分隔,如無第505或 607號圖形的道路標記時,則由路邊石或屏障欄將該設置本身與該等車路分隔; (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分隔車路”(dual-carriageway road) 指根據本規例而設有2條分隔車路,供朝相反方向行駛的車輛通行的道路; “行人安全島”(pedestrian refuge) 指根據本規例在道路上提供只給行人在過路處使用的範圍; “行人徑”(footway) 指組成道路部分而僅供徒步通過的行人道; “行人優先使用區”(pedestrian priority zone) 指根據第40條指定的地區; “行車綫”(traffic lane) 就道路而言,指車路的一部分,而該部分車路以附表2第501、502、503、504、505、510、511、 512、513、518、523、525、601、602、603、605、606或607號圖形,或《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附 表2第951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為界限,將該部分車路與同樣的另一部分車路分隔;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交通燈”(light signal) 指控制交通車輛或行人的照明信號; “交通燈控制的黃條過路處”(yellow striped light signal crossing) 指按照附表4第806號圖形劃定的交通燈控制的過 路處;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light signal crossing) 指按照附表4第803號圖形劃定的過路處,而在該過路處有附表3第701號圖形所示的 交通燈運作; “車路”(carriageway) 指組成道路或包括在道路內的通道,且屬公眾在其上有駕駛汽車通行權者; “官方的公共服務人員”(person in the public service of the Crown) 指以下人士─ (a) 公職人員; (b) 英軍軍人;或 (c) 以下人員─ (i) (由1997年第20號第25條廢除) (ii) 皇家香港輔助空軍隊隊員; (iii) 皇家香港輔助警察隊隊員; (iv) 基要服務團團員; (v) 民眾安全服務隊隊員; (vi) 醫療輔助隊隊員;或 (vii) 消防輔助隊隊員; “訂明交通標誌”(prescribed traffic sign) 指附表1、3或4所訂明大小、顏色及類型的交通標誌; “限制區”(restricted zone) 指根據第14(1)(b)條指定為限制區的範圍; “訂明道路標記”(prescribed road marking) 指附表2或4所訂明大小、顏色及類型的道路標記; “挖掘處”(excavation) 指在任何道路上挖掘的開口、洞或壕溝; “後擋板”(tailgate) 包括尾板;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能見度低的情況”(poor visibility conditions) 就並非黑夜時間在道路上使用或駕駛的車輛而言,指對能見度有不良影響的情況(不 論此等情況是否由霧、煙、大雨或水霧、密雲或任何類似的情況造成,或包括霧、煙、大雨或水霧、密雲或任何類似的情況),如在司機適當地使用任何擋風玻璃刮水器、 除霧器、噴洗器之後,該情況仍嚴重降低司機看見道路上其他車輛或人的能力,或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看見該名司機的車輛的能力; “徒步控制的車輛”(pedestrian-controlled vehicle) 具有《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第 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迴旋處”(roundabout) 指經設計供單向行駛的車輛繞着中央島而行駛的路口交匯處; “專利巴士”(franchised bus) 指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獲有效專營權的巴士; “控制”(controlled) 就任何過路處(包括斑馬綫)而言,指過路處的交通當其時正由一名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由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控制;“不受控 制”(uncontrolled) 亦須據此解釋; “黃色方格路口”(box junction) 指在路口交匯處的車路範圍,由按照附表2第514或522號圖形的道路標記所顯示; (1987年第 242號法律公告) “黑夜時間”(hours of darkness) 指日落後15分鐘起,至日出前15分鐘止的一段時間; “斑馬綫”(zebra crossing) 指按照第30條而在任何道路上設置的行人過路處,而該行人過路處的存在及界限均以附表4第801號圖形顯示出來; “斑馬綫控制區”(zebra controlled area) 指車路的範圍,而該範圍是在斑馬綫附近,並位於斑馬綫兩邊或僅在其一邊,且該範圍的存在及界 限均以附表4第802號圖形顯示出來; “單程路”(one way street) 指任何道路,根據本規例禁止車輛在該道路上非單向行駛; “電車站”(tram stop) 指根據《電車規例》(第107章,附屬法例)第3條指定為電車站的地方; (1986年第221號法律公告) “路釘”(stud) 指在車路上的標記或設備,而不論是否突出於路面的; “路旁停車處”(lay by) 指在路旁擬供任何車輛停車之用的範圍,由附表2第606號圖形所示的道路標記將其與有關主要車路分隔,但該範圍如由交通標誌或 道路標記顯示作其他用途者,則屬例外; “禁區”(prohibited zone) 指根據第14(1)(a)條指定為禁區的範圍; “道路工程”(road works) 指在道路上或在道路附近進行的任何挖掘、構造或維修工程或任何其他工程,連同供以下用途的範圍─ (a) 貯存物料; (b) 貯存建築業裝置及其運作;及 (c) 建造任何與道路工程相關的臨時構築物; “過路處”、“行人綫”(crossing) 指根據本規例而提供給行人在道路上使用的過路處; “路邊石”(kerb) 指以石頭、混凝土或其他堅硬物料在車路邊緣形成的圍邊; “緊急過路處”(emergency crossing) 指橫跨道路中央分道帶的通路,供車輛在緊急情況下從該中央分道帶一邊的車路駛入該中央分道帶另一邊的 車路; (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障礙物”(obstruction) 指放置在道路上的任何物料、機器、工具、垃圾、車輛或其他東西,而其放置的方式妨礙或危及任何人或任何車輛在該條道路上 通行; “輕鐵站”(rail stop) 指根據《九廣鐵路公司規例》(第372章,附屬法例)指定的輕鐵站;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學校交通安全隊交通標誌”(school crossing patrol sign) 指附表4第804號圖形所示大小、顏色及類型的交通標誌; “學校交通安全隊員”(school crossing patrol) 指任何根據第34條獲授權擔任學校交通安全隊員並正在執行該職務的人; “避車處”、“讓車處”(passing place) 指道路路面局部增寬,以便讓其他車輛先行通過或超越另一車輛。 (2) 就確定第(1)款所界定的黑夜時間而言─ (a) 全香港須當作有同一個日出與日落時間;及 (b) 日出與日落時間均須由天文台台長或其代表決定。 (3) 在本規例中,“左”(left) 及“右”(right) 二詞須就其所形容的人或車輛當時前進的方向而解釋。 (4) 第3、5、8、11、15、16、17、18、30、43、46(b)及59條適用於任何不屬道路的西北鐵路車路部分,該等規例亦適用於 該車路上的西北鐵路車輛,一如該等規例適用於道路及道路上的車輛︰ 但如無九廣鐵路公司的同意,在任何不屬道路的西北鐵路車路部分,不得豎立或放置任何標誌或道路標記,亦不得將任何標誌或道路標記伸越該部分。 (1987年 第242號法律公告) “大路”(major road) “小路”(minor road) “巴士站”(bus stop) “巴士綫”(bus lane) “中央分道帶”(central reservation) “分隔車路”(dual-carriageway road) “行人安全島”(pedestrian refuge) “行人徑”(footway) “行人優先使用區”(pedestrian priority zone) “行車綫”(traffic lane) “交通燈”(light signal) “交通燈控制的黃條過路處”(yellow striped light signal crossing) “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light signal crossing) “車路”(carriageway) “官方的公共服務人員”(person in the public service of the Crown) “訂明交通標誌”(prescribed traffic sign) “限制區”(restricted zone) “訂明道路標記”(prescribed road marking) “挖掘處”(excavation) “後擋板”(tailgate) “能見度低的情況”(poor visibility conditions) “徒步控制的車輛”(pedestrian-controlled vehicle) “迴旋處”(roundabout) “專利巴士”(franchised bus) “控制”(controlled) “不受控制”(uncontrolled) “黃色方格路口”(box junction) “黑夜時間”(hours of darkness) “斑馬綫”(zebra crossing) “斑馬綫控制區”(zebra controlled area) “單程路”(one way street) “電車站”(tram stop) “路釘”(stud) “路旁停車處”(lay by) “禁區”(prohibited zone) “道路工程”(road works) “過路處”、“行人綫”(crossing) “路邊石”(kerb) “緊急過路處”(emergency crossing) “障礙物”(obstruction) “輕鐵站”(rail stop) “學校交通安全隊交通標誌”(school crossing patrol sign) “學校交通安全隊員”(school crossing patrol) “避車處”、“讓車處”(passing place) “左”(left) 及“右”(right)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3 豎立交通標誌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第II部 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 (1) 署長可致使,亦可藉許可證允許在任何道路上或附近豎立或放置交通標誌(該許可證須受署長認為屬適當並在該許可證內指明的條件規限)。如交 通標誌是訂明交通標誌,則該標誌的涵義須與附表1、3或4該標誌的圖形所示該標誌的內容及註釋相符。 (1989年第22號法律公告) (2) 署長可藉豎立或放置適當的標誌,以撤銷、修改或暫停實施根據第(1)款豎立或放置的任何交通標誌。 (3) 警務處處長可藉豎立或放置適當的標誌,以修改或暫停實施根據第(1)款豎立或放置的任何交通標誌,為時不超過72小時。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3A 有關私家路上某些交通標誌的特別條文 VerDate:30/06/1997 (1) 署長可藉憲報刊登的公告,宣布在公告所指明的條件規限下,該公告所指明的交通標誌可由私家路的擁有人豎立或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附近,亦可 在獲得該擁有人書面允許下豎立或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附近。 (2) 凡第(1)款所指的公告內所指明的交通標誌按照該公告豎立或放置在私家路上或附近,則該交通標誌在任何方面而言,均須當作為是按照在第 3(1)條下發出的許可證而豎立或放置的。 (3) 在不局限第(1)款所指的公告指明的條件的概括性的原則下,該等條件可併入或提述根據本條例第109(4A)條而訂明的任何實務守則或其 部分。 (1989年第22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4 交通標誌的更改及照明 VerDate:30/06/1997 (1) 署長或警務處處長可更改根據第3條豎立或放置的任何交通標誌上的任何數字或箭嘴的方向,使該標誌適合其所在地方的特別環境。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交通標誌可用能使該標誌反光或發亮的物料製成。 (3) 交通標誌的黑色部分不得採用反光物料。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5 放置臨時交通標誌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1) 警務處處長可致使在任何道路上或附近豎立或放置臨時交通標誌,為時不超過72小時。 (2) 根據第(1)款為以下目的而豎立或放置的臨時交通標誌─ (a) 向車輛顯示─ (i) 有關交通改道或替代路綫的資料; (ii) 在舉行運動會、展覽會或其他公眾集會時,便於採用的路綫的資料;或 (iii) 有障礙物或危險的警告; (b) 向交通車輛顯示任何屬臨時性質的禁止、限制或規定;或 (c) 在任何永久交通標誌豎立之前,向交通車輛顯示將由該永久標誌顯示之目的, 其大小、顏色及類型可按警務處處長認為適當而定。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6 圓椎形設備及圓柱形設備 VerDate:30/06/1997 (1) 由橡膠或韌性塑膠物料製成的圓椎形設備,而其尺寸是附表1第146號圖形所示者,可根據本規例在道路上臨時放置,以便向車輛司機顯示,規 定他們必須沿着某一路綫行駛或必須避免使用有關車路的一部分。 (2) 由橡膠或韌性塑膠物料製成的圓柱形設備,而其尺寸是附表1第147號圖形所示者,可根據本規例在道路上臨時放置,以便向車輛司機顯示車路 臨時改道,而改道目的是將單向行駛的車輛與朝相反方向行駛的車輛分隔,或顯示一條分隔車路上有某部分禁止車輛從某一車路駛入另一車路。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7 警標 VerDate:30/06/1997 (1) 根據本規例,可以在道路上或附近單獨使用一個發出間歇琥珀色燈光的警標,或將該標誌燈連同任何其他交通標誌一併使用,以便向車輛司機、西 北鐵路車輛司機及電車司機傳達他們應特別小心的警告。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2) 警務處處長可在道路上或附近單獨使用一個發出間歇藍色燈光的警標,或將該標誌燈連同任何其他交通標誌一併使用,以傳達與第(1)款所指的 警告相同的警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8 放置道路標記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1) 署長可致使,亦可藉許可證允許在任何道路上或附近放置道路標記(該許可證須受署長認為屬適當並在該許可證內指明的條件規限)。如道路標記 是訂明道路標記,則該標記的涵義須與附表2該標記的圖形所示該標記的內容及註釋相符。 (1989年第22號法律公告) (2) 訂明道路標記須髹上白色或附表2所敘明的其他顏色,並可髹在道路上;如該標記以任何適合的物料製成,則可嵌在道路上或固定於路面上。 (3) 署長可更改根據本條而放置的任何訂明道路標記上的綫條或箭嘴方向,使該標記適合其所在地方的特別環境。 (4) 道路標記可加入在黑夜時間能反光的物料,以達照明效果。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8A 有關私家路上某些道路標記的特別條文 VerDate:30/06/1997 (1) 署長可藉憲報刊登的公告,宣布在公告所指明的條件規限下,該公告所指明的道路標記可由私家路的擁有人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附近,亦可在獲得 該擁有人書面允許下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附近。 (2) 凡第(1)款所指的公告內指明的道路標記按照該公告放置在私家路上或附近,則該道路標記在任何方面而言,均須當作是按照第8(1)條下發 出的許可證而放置的。 (3) 在不局限第(1)款所指的公告指明的條件的概括性的原則下,該等條件可併入或提述根據本條例第109(4A)條而訂明的任何實務守則或其 部分。 (1989年第22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9 交通標誌與道路標記的大小 VerDate:30/06/1997 根據第3條豎立或放置的交通標誌及根據第8條放置的道路標記,而不屬訂明交通標誌或訂明道路標記者,則其大小、顏色及類型可按署長認為適當而定。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0 黃色方格路口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駕駛車輛進入黃色方格路口,除非他立即能將該車輛完全駛出該黃色方格路口。 (2) 第(1)款不適用於以下車輛─ (a) 正作消防服務、救護、警隊或海關用途的車輛,而遵從第(1)款的規定,相當可能會阻礙該車輛作該用途者; (b) 按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的指示,或在其允許下駛入一個黃色方格路口的車輛;或 (c) 已駛入一個標明有附表2第514號圖形的黃色方格路口的車輛,而該車輛是從一條標明有附表2第509號圖形所示的右轉方向箭嘴的行車綫駛 向一個該車輛可便於停候以作右轉的位置,且該車輛因受阻於在該黃色方格路口內或該路口附近正停候待右轉的車輛,或因受阻於朝相反方向行駛的車輛而無法駛出該黃色 方格路口。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0A 交通燈控制的黃條過路處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駕駛車輛進入交通燈控制的黃條過路處,除非他能立即將該車輛完全駛出該過路處。 (2) 第(1)款不適用於以下車輛─ (a) 正作消防服務、救護、警隊或海關用途的車輛,而遵從第(1)款的規定,相當可能會阻礙該車輛作該用途者;或 (b) 按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的指示,或在其允許下駛入一個交通燈控制的黃條過路處的車輛。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1995年第13號第2條)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1 雙白綫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2)、(3)及(5)款另有規定外,如道路標記是─ (a) 附表2第501或503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連續雙白綫(在本條以下稱為連續雙白綫);或 (b) 附表2第502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在本條以下稱為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 並放置在車路上,則車輛的司機須確保車輛或其任何部分不在連續雙白綫或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亦不駛越或橫過該綫或其任何部分。 (1984 年第218號法律公告) (2) 凡在車路上放置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 (a) 以便將朝相反方向行駛的車輛分隔,而虛綫距離車輛較近,則司機可於以下情況,在該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上行駛,或駛越或橫過該綫─ (i) 不會因此而對其車輛或對任何其他車輛或對任何人造成危險; (ii) 在連續雙白綫開始前,他能返回該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的左邊;及 (iii) 他在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停留時間,或其所駛越或橫過該綫的距離或時間是不會超逾所合理地需要者;及 (b) 以便將朝同一方向行駛的車輛分隔,而虛綫距離車輛較近,則如司機並不會因此而對其車輛或對任何其他車輛或對任何人造成危險,可駕駛其車輛 橫過該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 (3) 凡在車路上放置連續雙白綫或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則車輛的司機在必要時可讓其車輛在連續雙白綫或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上行駛,或駛越或橫過 該綫,以便─ (a) 遵循─ (i) 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發出的指示;或 (ii) 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發出的指示; (b) 避免與任何車輛、物體、障礙物、動物或人碰撞;或 (c) 右轉駛入或駛出任何與該條車路毗連的道路、處所或地方,但第(4)款所指的情形除外。 (4) 凡道路標記是將朝同一方向行駛的車輛分隔,則第(3)(c)款並不授權任何司機在連續雙白綫上或在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上(如該連續白綫距 離該名司機的車輛較近)行駛,或駛越或橫過該綫。 (1986年第221號法律公告) (5) 本條不適用於正作消防服務、救護、警隊或海關用途的車輛,而遵從本條的規定,相當可能會阻礙該車輛作該用途者。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2 巴士綫 VerDate:01/07/2001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在訂明時間內,並非屬許可使用者的汽車的司機必須確保其車輛的任何部分不進入以附表2第504號圖形所 示類型的連續白綫為界邊的巴士綫,除非有必要進入該巴士綫,以便─ (a) 遵循─ (i) 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發出的指示;或 (ii) 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發出的指示; (b) 避免與任何車輛、物體、障礙物、動物或人碰撞;或 (c) 出入並非該巴士綫的車路的一部分︰ 但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量在與該條車路邊緣成90度角的位置橫過該巴士綫。 (2) 凡巴士綫是以附表2第518號圖形所示類型的虛綫(在本條以下稱為虛綫)為界邊的,則汽車司機可駛過該虛綫以轉入或轉出任何與該車路毗連 的道路、處所或地方。 (3) 在不損害第60條的原則下,本條不適用於按照《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就該巴士綫獲發有效行駛巴士綫 許可證的車輛。 (4) 在本條內─ “訂明時間”(prescribed time) 指以附表1第406號圖形所示類型的標誌顯示的時段; “許可使用者”(permitted user) 指在巴士綫起點豎立附表1第118、119或164號圖形所示類型的標誌顯示獲允許駛入該巴士綫的一類汽 車。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訂明時間”(prescribed time) “許可使用者”(permitted user)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2 巴士綫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在訂明時間內,並非屬許可使用者的汽車的司機必須確保其車輛的任何部分不進入以附表2第504號圖形所 示類型的連續白綫為界邊的巴士綫,除非有必要進入該巴士綫,以便─ (a) 遵循─ (i) 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發出的指示;或 (ii) 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發出的指示; (b) 避免與任何車輛、物體、障礙物、動物或人碰撞;或 (c) 出入並非該巴士綫的車路的一部分︰ 但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量在與該條車路邊緣成90度角的位置橫過該巴士綫。 (2) 凡巴士綫是以附表2第518號圖形所示類型的虛綫(在本條以下稱為虛綫)為界邊的,則汽車司機可駛過該虛綫以轉入或轉出任何與該車路毗連 的道路、處所或地方。 (3) 在不損害第60條的原則下,本條不適用於按照《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就該巴士綫獲發有效行駛巴士綫 許可證的車輛。 (4) 在本條內─ “訂明時間”(prescribed time) 指以附表1第406號圖形所示類型的標誌顯示的時段; “許可使用者”(permitted user) 指在巴士綫起點豎立附表1第118或119號圖形所示類型的標誌顯示獲允許駛入該巴士綫的一類汽車。 “訂明時間”(prescribed time) “許可使用者”(permitted user)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3 路釘 VerDate:08/01/2000 (1) 根據本規例,可以使用可壓低或不可壓低的路釘來劃定一條車路的邊緣,或將一條車路分為若干條行車綫。 (2) 可以使用路釘本身的光源,或使用能在黑夜時間反光的物料,使路釘發亮;而在任何情況下,除下述者外,其顏色須為白色─ (a) 顯示車路左邊緣時,其顏色可為紅色; (b) 顯示與中央分道帶毗連的車路的右邊緣時,其顏色可為琥珀色; (c) 用來顯示在路口交匯處、路旁停車處、避車處或讓車處的車路的任何部分的邊緣時,其顏色可為綠色。 (3)-(4) (由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廢除) (5) 就本條而言,“可壓低的路釘”(depressible stud) 指嵌在或固定在一條車路路面的路釘,而該路釘突出於車路路面的周 圍,在受到來自上方的壓力時,其高度便會減少;“不可壓低的路釘”(non-depressible stud) 亦須據此解釋。 “可壓低的路釘”(depressible stud) “不可壓低的路釘”(non-depressible stud)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3 路釘 VerDate:30/06/1997 (1) 根據本規例,可以使用可壓低或不可壓低的路釘來劃定一條車路的邊緣,或將一條車路分為若干條行車綫。 (2) 可以使用路釘本身的光源,或使用能在黑夜時間反光的物料,使路釘發亮;而在任何情況下,除下述者外,其顏色須為白色─ (a) 顯示車路左邊緣時,其顏色可為紅色; (b) 顯示與中央分道帶毗連的車路的右邊緣時,其顏色可為琥珀色; (c) 用來顯示在路口交匯處、路旁停車處、避車處或讓車處的車路的任何部分的邊緣時,其顏色可為綠色。 (3) 不可壓低的路釘的形狀為直徑不超過210毫米的圓形,或為長度不超過210毫米、寬度不超過170毫米的長方形,且在任何情況下,路釘的 周圍突出車路路面不得超過6毫米,路釘的最高處突出路面不得超過18毫米。 (4) 可壓低的路釘的形狀為直徑不超過210毫米的圓形,或為長度不超過210毫米、寬度不超過170毫米的長方形,且在任何情況下,路釘的周 圍突出車路路面不得超過6毫米,路釘的最高處突出路面不得超過25毫米。 (5) 就本條而言,“可壓低的路釘”(depressible stud) 指嵌在或固定在一條車路路面的路釘,而該路釘突出於車路路面的周 圍,在受到來自上方的壓力時,其高度便會減少;“不可壓低的路釘”(non-depressible stud) 亦須據此解釋。 “可壓低的路釘”(depressible stud) “不可壓低的路釘”(non-depressible stud)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4 禁區及限制區的指定 VerDate:30/06/1997 (1) 署長可藉憲報刊登的公告,指定任何地區為─ (a) 禁區;或 (b) 限制區。 (2) 根據第(1)(a)款作出的指定,可規定絕對禁止、在指明的日子禁止、在任何一天的指明時間內禁止或在任何指明日子的指明時間內,禁止任 何汽車或任何指明種類或類別的汽車在禁區內的任何道路上行駛。 (1997年第15號法律公告) (3) 根據第(1)(b)款作出的指定,可規定絕對禁止、在指明的日子禁止、在任何一天的指明時間內禁止或在任何指明日子的指明時間內,禁止任 何汽車的司機或任何指明種類或類別的汽車的司機在限制區內的任何道路上─ (1997年第15號法律公告) (a) 讓乘客上落;或 (b) 裝卸貨物。 (4) 署長可致使在禁區或限制區的出入口處或附近,豎立或保持豎立訂明交通標誌,以顯示該等區域的起點及終點。 (1984年第218號法律 公告) (5) 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以下情況於禁區內駕駛任何汽車,或根據第(1)(a)款而作出的指定中所指明的任何類型或種類的汽 車─ (a) 該汽車在該禁區內是絕對禁止駕駛的;或 (b) 該汽車在某段時間是禁止在該禁區內駕駛的。 (6) 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任何汽車的司機或任何根據第(1)(b)款而作出的指定中所指明的任何類型或種類的汽車的司機,不得在以下情 況,於限制區內讓乘客上落─ (a) 該汽車的司機是絕對禁止在該限制區內讓乘客上落的;或 (b) 在某段時間該汽車的司機是禁止在該限制區內讓乘客上落的。 (7) 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任何汽車的司機或任何根據第(1)(b)款而作出的指定中所指明的任何類型或種類的汽車的司機,不得在以下情 況,於限制區內裝卸貨物─ (a) 該汽車的司機是絕對禁止在該限制區內裝卸貨物的;或 (b) 在某段時間該汽車的司機是禁止在該限制區內裝卸貨物的。 (8) 第(5)、(6)及(7)款不適用於─ (a) 正作消防服務、救護、警隊或海關用途的車輛,而遵從上述任何一款的規定,相當可能會阻礙該車輛作該用途者;或 (b)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獲發可在該禁區或限制區(視屬何情況而定)行駛而又屬有效的禁區許可證 或限制區許可證的車輛。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5 臨時交通標誌 VerDate:30/06/1997 凡一個交通標誌根據本規例放置在道路上或附近,以便不時向交通車輛傳達警告或訊息,或如該交通標誌是因為關乎交通車輛的禁止、限制或規定而如此放置的,而該交通 標誌並非無論何時均屬適用,則僅在其為傳達該警告或訊息,或在關乎該項禁止、限制或規定時,有必要使正駛近的車輛的司機在合理距離內能看得見,方須以內部或外部 照明的方式照亮。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5A 釋義 VerDate:30/06/1997 第IIA部 私家路擁有人可能被要求放置或 移去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 就本部而言─ “交通標誌”(traffic sign)─ (a) 就第15B(1)(a)條所指的通知書而言,指任何交通標誌─ (i) 而就該交通標誌可根據第3條發出許可證;或 (ii) 而該交通標誌是第3A條所指的公告內所指定的;及 (b) 就第15B(1)(b)條所指的通知書而言,指在私家路上或附近放置的任何交通標誌,而不論該交通標誌是否在《1988年道路交通(修 訂)(第2號)條例》*(1988年第80號)生效日期當天或在該日期之前或之後如此放置的,但屬以下情況的任何交通標誌,而該私家路的擁有人過去並不曾如此放 置,或致使或允許他人如此放置該交通標誌的,則不包括在內─ (i) 該交通標誌是在該生效日期當天或之後放置的;及 (ii) 該交通標誌如此放置是違反本條例第51(1)條的; “放置”(place) 就交通標誌而言,包括豎立; “移去”(remove) 就道路標記而言,包括塗掉; “道路標記”(road marking)─ (a) 就第15B(1)(a)條所指的通知書而言,指任何道路標記─ (i) 而就該道路標記可根據第8條發出許可證;或 (ii) 而該道路標記是第8A條所指的公告內所指定的;及 (b) 就第15B(1)(b)條所指的通知書而言,指在私家路上或附近放置的任何道路標記,而不論該道路標記是否在《1988年道路交通(修 訂)(第2號)條例》(1988年第80號)生效日期當天或在該日期之前或之後如此放置的,但屬以下情況的任何道路標記,而該私家路的擁有人過去並不曾如此放 置,或致使或允許他人如此放置該道路標記的,則不包括在內─ (i) 該道路標記是在該生效日期當天或之後放置的;及 (ii) 該道路標記如此放置是違反本條例第51(1)條的。 (1989年第22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1988年道路交通(修訂)(第2號)條例》”乃“Road Traffic (Amendment) (No. 2) Ordinance 1988”之譯名。 “交通標誌”(traffic sign) “放置”(place) “移去”(remove) “道路標記”(road marking)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5B 署長可要求私家路擁有人放置或移去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2年第3號第15條 (1) 署長可按照第(3)或(4)款向私家路擁有人發出中英文通知書,要求他在該通知書所指明的條件規限下,自發出該通知書後起計不超過一個月 或不超過該通知書所指明的較長期間內─ (a) 在該私家路上或附近放置或致使他人放置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或 (b) 在該私家路上或附近移去或致使他人移去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 (2) 第(1)款所指的通知書如有指明條件,則在不局限其概括性的原則下,該等條件可併入或提述根據本條例第109(4A)條而訂明的任何實務 守則或其部分。 (3) 如署長致使第(1)款所指的通知書郵寄給私家路擁有人,則該通知書須當作為有效。 (4) 如署長致使該通知書刊登在憲報上,並作出以下的事情,則根據第(1)款向私家路擁有人發出的通知書,須當作為有效─ (a) 如署長在該通知書要求私家路擁有人將一個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 (i) 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附近,署長須致使該通知書張貼在該私家路的一個顯眼部分、該路路面,或與該私家路毗連的任何建築物上;及 (ii) 從該私家路上或附近的一個地方移去,署長須致使該通知書張貼在該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一個顯眼部分,或張貼在與其毗 連的顯眼地方;及 (b) 提供一份該通知書的副本,及在署長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提供該私家路的圖則,供公眾人士在署長認為合適的政府辦事處,並在該等辦事處通常向 公眾人士開放的時間內免費查閱,而該圖則─ (i) 在該通知書要求將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附近的情形下,得指明規定在該私家路上或附近放置該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視屬何情 況而定)的地方;及 (ii) 在該通知書要求將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從該私家路上或附近的一個地方移去的情形下,得指明規定須移去該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視屬何情況而 定)的位置。 (5) 如署長認為適當,根據第(3)款發給私家路擁有人而又屬第(1)款所指的通知書,可夾附─ (a) (如該通知書是要求將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放置在該道路上的)一份第(4)(b)(i)款所提述的圖則;或 (b) (如該通知書要求將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從該私家路上或附近的地方移去)一份第(4)(b)(ii)款所提述的圖則。 (6) 根據第(4)款發給私家路擁有人而又屬第(1)款所指的通知書,須說明─ (a) 按第(4)(a)(i)或(ii)款(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規定張貼該通知書的日期;及 (b) 可以在何時何處依據第(4)(b)款查閱該通知書的副本及第(4)(b)(i)或(ii)款所提及並與該通知書有關的圖則。 (7) 凡私家路擁有人沒有遵從根據本條而獲發給的通知書─ (a) 而該通知書是要求將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附近的,則署長可致使他人按照該通知書放置該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及 (b) 而該通知書是要求將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從該私家路上或附近的地方移去的,則署長可致使他人按照該通知書移去該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 署長可將以下費用作為民事債項向該擁有人追討─ (i) 因如此放置或移去(視屬何情況而定)該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的費用;及 (ii) 如屬移去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則因如此移去而必須在該道路進行的修復工作的費用。 (8) 根據第(7)款從私家路移去的任何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及其任何部分及其每一附件,均予沒收歸政府。 (2002年第3號第15條) (9) 第(1)款所指的通知書須列明第(7)及(8)款的條文。 (10) 凡任何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是按照本條放置在私家路上或附近的,則在各方面而言─ (a) 該交通標誌須當作是按照在第3(1)條下發出的許可證而如此放置的;及 (b) 該道路標記須當作是按照在第8(1)條下發出的許可證而如此放置的。 (1989年第22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5B 署長可要求私家路擁有人放置或移去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 VerDate:30/06/1997 (1) 署長可按照第(3)或(4)款向私家路擁有人發出中英文通知書,要求他在該通知書所指明的條件規限下,自發出該通知書後起計不超過一個月 或不超過該通知書所指明的較長期間內─ (a) 在該私家路上或附近放置或致使他人放置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或 (b) 在該私家路上或附近移去或致使他人移去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 (2) 第(1)款所指的通知書如有指明條件,則在不局限其概括性的原則下,該等條件可併入或提述根據本條例第109(4A)條而訂明的任何實務 守則或其部分。 (3) 如署長致使第(1)款所指的通知書郵寄給私家路擁有人,則該通知書須當作為有效。 (4) 如署長致使該通知書刊登在憲報上,並作出以下的事情,則根據第(1)款向私家路擁有人發出的通知書,須當作為有效─ (a) 如署長在該通知書要求私家路擁有人將一個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 (i) 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附近,署長須致使該通知書張貼在該私家路的一個顯眼部分、該路路面,或與該私家路毗連的任何建築物上;及 (ii) 從該私家路上或附近的一個地方移去,署長須致使該通知書張貼在該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一個顯眼部分,或張貼在與其毗 連的顯眼地方;及 (b) 提供一份該通知書的副本,及在署長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提供該私家路的圖則,供公眾人士在署長認為合適的政府辦事處,並在該等辦事處通常向 公眾人士開放的時間內免費查閱,而該圖則─ (i) 在該通知書要求將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附近的情形下,得指明規定在該私家路上或附近放置該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視屬何情 況而定)的地方;及 (ii) 在該通知書要求將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從該私家路上或附近的一個地方移去的情形下,得指明規定須移去該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視屬何情況而 定)的位置。 (5) 如署長認為適當,根據第(3)款發給私家路擁有人而又屬第(1)款所指的通知書,可夾附─ (a) (如該通知書是要求將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放置在該道路上的)一份第(4)(b)(i)款所提述的圖則;或 (b) (如該通知書要求將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從該私家路上或附近的地方移去)一份第(4)(b)(ii)款所提述的圖則。 (6) 根據第(4)款發給私家路擁有人而又屬第(1)款所指的通知書,須說明─ (a) 按第(4)(a)(i)或(ii)款(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規定張貼該通知書的日期;及 (b) 可以在何時何處依據第(4)(b)款查閱該通知書的副本及第(4)(b)(i)或(ii)款所提及並與該通知書有關的圖則。 (7) 凡私家路擁有人沒有遵從根據本條而獲發給的通知書─ (a) 而該通知書是要求將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附近的,則署長可致使他人按照該通知書放置該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及 (b) 而該通知書是要求將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從該私家路上或附近的地方移去的,則署長可致使他人按照該通知書移去該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 署長可將以下費用作為民事債項向該擁有人追討─ (i) 因如此放置或移去(視屬何情況而定)該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的費用;及 (ii) 如屬移去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則因如此移去而必須在該道路進行的修復工作的費用。 (8) 根據第(7)款從私家路移去的任何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及其任何部分及其每一附件,均予沒收歸官方。 (9) 第(1)款所指的通知書須列明第(7)及(8)款的條文。 (10) 凡任何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是按照本條放置在私家路上或附近的,則在各方面而言─ (a) 該交通標誌須當作是按照在第3(1)條下發出的許可證而如此放置的;及 (b) 該道路標記須當作是按照在第8(1)條下發出的許可證而如此放置的。 (1989年第22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5C 舉證責任 VerDate:30/06/1997 在根據本條例而對私家路擁有人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如放置在該道路上的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被指稱是─ (a) (如所指稱的是交通標誌)第15A條內“交通標誌”(traffic sign) 定義中(b)段所指的一個交通標誌;及 (b) (如所指稱的是道路標記)第15A條內“道路標記”(road marking) 定義中(b)段所指的一個道路標記, 則如此指稱的事實,在無相反證據證明下,須作如此的推定。 (1989年第51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6 交通燈 VerDate:30/06/1997 第III部 交通燈 根據本規例,符合附表3所訂明大小、顏色及類型的交通燈,包括手提交通燈,可用以控制交通車輛。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7 交通燈的指示 VerDate:08/01/2000 (1) 第16條所訂明的交通燈的指示如下─ (a) 除(d)段另有規定外,紅色交通燈顯示禁止,即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車路上與交通燈一併設置的停車綫,或如停車綫當其時不是清晰可見的,或並 無停車綫,則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該交通燈; (b) 除(d)段另有規定外,如設有黃色及紅色交通燈時,該黃色及紅色交通燈顯示該交通燈將會立即從紅色轉為綠色或從紅色轉為綠色箭嘴標誌,但 該等轉變並不改變紅色交通燈所表示的禁止; (c) 如設有綠色交通燈時,該綠色交通燈顯示在不抵觸第10條的條文下,交通車輛可經過該交通燈,並可在遵從任何訂明交通標誌或訂明道路標記的 規限下,向前直駛或左轉或右轉行駛;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d) 綠色箭嘴標誌亮着時,顯示交通車輛可經過該交通燈,及在遵從任何訂明交通標誌或訂明道路標記的情況下,只可按該箭嘴指示的方向行駛,即使 該交通燈尚有其他指示; (e) 如設有黃色交通燈時,而該黃色交通燈單獨亮着,則顯示禁止,即交通車輛不得越過停車綫,或如停車綫在當其時不是清晰可見的,或並無停車 綫,則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該交通燈;除非當黃色交通燈剛亮着時,車輛是如此接近停車綫或交通燈,以致其不能安全地在經過停車綫前或在該交通燈前面停下,則不在此 限; (f) 間歇紅色交通燈顯示禁止,即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車路上與交通燈一併設置的停車綫,或如該停車綫當其時不是清晰可見的,或並無停車綫,則交通 車輛不得越過該交通燈;除非當燈光開始閃亮時,車輛是如此接近停車綫或交通燈,以致其不能安全地在經過停車綫前或在該交通燈前面停下,則不在此限; (g) 設有“T”字形的黃燈亮着時,顯示即使該交通燈尚有其他指示,但電車相當可能經過該交通燈並向前行駛;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 告) (h) 設有“T”字形的紅燈亮着時,顯示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不得越過車路上的停車綫,或不得越過西北鐵路車路上與該交通燈一併設置的停車綫,或 如停車綫當其時不是清晰可見的,或並無停車綫,則西北鐵路的車輛或電車不得越過該交通燈,即使該交通燈當其時尚有其他指示;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 告) (i) 附表3第703號圖形所示類型的白色符號以穩定燈光或間歇燈光亮着時,顯示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可經過該交通燈,及在遵從任何訂明交通標誌 或訂明道路標記的情況下,只可按該白色符號的頂點所指的方向行駛,即使該交通燈當其時尚有其他指示;如2個或2個以上的白色符號同時亮着,顯示西北鐵路車輛或電 車可行駛的方向,則該等車輛可按如此亮着的白色符號中的任何一個白色符號所指示的方向行駛;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j) 附表3第703號圖形所示類型的白色符號閃亮時,顯示西北鐵路車輛可行駛的時間即將終止。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2) 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於按照第(1)款駛經任何交通燈時,須妥為注意該道路上其他司機及使用者的安全,並須遵從任何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 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的指示。 (3) 就第(1)款而言,“停車綫”(stop line) 指附表2第506號圖形所示的訂明道路標記。 (3) 就第(1)款而言,“停車綫”(stop line) 指附表2第506號圖形所示的訂明道路標記。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7 交通燈的指示 VerDate:30/06/1997 (1) 第16條所訂明的交通燈的指示如下─ (a) 除(d)段另有規定外,紅色交通燈顯示禁止,即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車路上與交通燈一併設置的停車綫,或如停車綫當其時不是清晰可見的,或並 無停車綫,則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該交通燈; (b) 除(d)段另有規定外,如設有黃色及紅色交通燈時,該黃色及紅色交通燈顯示該交通燈將會立即從紅色轉為綠色或從紅色轉為綠色箭嘴標誌,但 該等轉變並不改變紅色交通燈所表示的禁止; (c) 如設有綠色交通燈時,該綠色交通燈顯示(除第10條另有規定外)交通車輛可經過該交通燈及向前直駛或左轉或右轉行駛; (d) 綠色箭嘴標誌亮着時,顯示交通車輛可經過該交通燈,及在遵從任何訂明交通標誌或訂明道路標記的情況下,只可按該箭嘴指示的方向行駛,即使 該交通燈尚有其他指示; (e) 如設有黃色交通燈時,而該黃色交通燈單獨亮着,則顯示禁止,即交通車輛不得越過停車綫,或如停車綫在當其時不是清晰可見的,或並無停車 綫,則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該交通燈;除非當黃色交通燈剛亮着時,車輛是如此接近停車綫或交通燈,以致其不能安全地在經過停車綫前或在該交通燈前面停下,則不在此 限; (f) 間歇紅色交通燈顯示禁止,即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車路上與交通燈一併設置的停車綫,或如該停車綫當其時不是清晰可見的,或並無停車綫,則交通 車輛不得越過該交通燈;除非當燈光開始閃亮時,車輛是如此接近停車綫或交通燈,以致其不能安全地在經過停車綫前或在該交通燈前面停下,則不在此限; (g) 設有“T”字形的黃燈亮着時,顯示即使該交通燈尚有其他指示,但電車相當可能經過該交通燈並向前行駛;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 告) (h) 設有“T”字形的紅燈亮着時,顯示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不得越過車路上的停車綫,或不得越過西北鐵路車路上與該交通燈一併設置的停車綫,或 如停車綫當其時不是清晰可見的,或並無停車綫,則西北鐵路的車輛或電車不得越過該交通燈,即使該交通燈當其時尚有其他指示;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 告) (i) 附表3第703號圖形所示類型的白色符號以穩定燈光或間歇燈光亮着時,顯示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可經過該交通燈,及在遵從任何訂明交通標誌 或訂明道路標記的情況下,只可按該白色符號的頂點所指的方向行駛,即使該交通燈當其時尚有其他指示;如2個或2個以上的白色符號同時亮着,顯示西北鐵路車輛或電 車可行駛的方向,則該等車輛可按如此亮着的白色符號中的任何一個白色符號所指示的方向行駛;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j) 附表3第703號圖形所示類型的白色符號閃亮時,顯示西北鐵路車輛可行駛的時間即將終止。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2) 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於按照第(1)款駛經任何交通燈時,須妥為注意該道路上其他司機及使用者的安全,並須遵從任何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 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的指示。 (3) 就第(1)款而言,“停車綫”(stop line) 指附表2第506號圖形所示的訂明道路標記。 (3) 就第(1)款而言,“停車綫”(stop line) 指附表2第506號圖形所示的訂明道路標記。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8 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 VerDate:30/06/1997 除本條例及本規例第60條另有規定外,並除為了遵從任何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的指示外,任何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不得違反交通燈在按照 第16或17條發出紅色燈光或黃色燈光或間歇紅色燈光時所表示的指示。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9 釋義 VerDate:30/06/1997 第IV部 道路工程、障礙物及挖掘處 的照明、標誌及防護 在本部中,“負責人”(person responsible) 就任何道路工程、障礙物或挖掘處而言,指監督或指示進行該道路工程或導致或造成該障礙物或挖掘 處的人。 (1991年第71號第9條) “負責人”(person responsible)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20 道路工程的燈號及標誌的提供 VerDate:30/06/1997 (1) 為道路工程提供照明,設置標誌及進行防護,有關的負責人須─ (a) 豎立及保持豎立路政署署長可要求豎立及保持豎立的訂明交通標誌及訂明道路標記,及在黑夜時間豎立及保持豎立附表5所訂明的類型的燈具; 及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b) 按附表5所訂明的方式,在道路工程進行的地方放置燈具、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 (2) 凡根據第(1)款豎立的交通標誌─ (a) 除第(3)及(4)款另有規定外,均須加入路政署署長認可的可反光物料予以照明;及 (b) 可採用路政署署長認可的任何方法予以照明。 (3) 凡按照附表5豎立的交通標誌採用內部照明的方法照明,並令路政署署長滿意,則第(2)(a)款不適用於該等交通標誌。 (4) 根據第(1)款豎立的交通標誌,其黑色部分不得採用反光物料。 (5) 所有根據第(1)款豎立的標誌上,均須按路政署署長認可的方式,用中英文標明負責人的姓名。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21 就障礙物及挖掘處而使用的手提交通燈或交通標誌 VerDate:30/06/1997 (1) 如由於障礙物或挖掘處而使一條道路(但並非是一條限於僅供車輛單向行駛的道路)上可供車輛行駛的該部分道路寬度小於5.5米─ (a) 而長度逾30米;或 (b) 如車輛與障礙物或挖掘處在同一邊的路面並朝障礙物或挖掘處駛近時,其司機因該條道路有彎角或因該障礙物或挖掘處或因任何其他情況而看不到 迎面駛近的車輛, 則在此情形下,負責人須提供附表3所訂明類型的手提交通燈,並須安排使該等交通燈時刻運作,以便向來往車輛發出指示,使其能駛經該障礙物或挖掘處而沒有發生意外 的危險及沒有不必要的延誤。 (2) 即使可供車輛行駛的道路(但並非是一條限於僅供汽車單向行駛的道路),其寬度小於5.5米的路面長達30米或以下,如負責人認為有必要設 置手提交通燈,以便控制駛經該障礙物或挖掘處的車輛,則可提供手提交通燈,並使其運作。 (3) 即使第(1)及(2)款另有規定,凡屬警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認為有必要設置手提交通燈,以便提供上述的控制,則他可口頭或書面通知負 責人,要求該負責人提供手提交通燈,並使其時刻運作,而該負責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提供該等手提交通燈,並隨後使其時刻運作。 (4) 負責人須立即將任何按照第(1)、(2)或(3)款提供的交通燈的位置,以書面通知路政署署長。 (5) 符合附表1第103及104號圖形所示的人手操作臨時標誌,可由負責人或其代表人用以指示來往車輛,使其能駛經本條所指的障礙物或挖掘處 而沒有發生意外的危險及沒有不必要的延誤;但在以下情形或時間,則不得如此使用該等臨時標誌 ─ (a) 第(1)、(2)或(3)款所敘明的情形; (b) 黑夜時間。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22 危險的挖掘處 VerDate:30/06/1997 (1) 在道路上或附近的任何挖掘處,如其性質或位置可能導致行人或車輛墮入該挖掘處或遭遇其他危險,則負責人須在該挖掘處周圍設置足夠的圍欄, 足以防止及有效防止任何行人或車輛墮入該挖掘處或遭遇其他危險。 (2) 如在該挖掘處周圍設置圍欄可能會妨礙電車通過,則第(1)款所指設置圍欄的責任不適用;但在此情形下,負責人須在接近該挖掘處高出地面不 少於1米的地方,明顯地展示路政署署長認可的標誌,而該等標誌須足以就該危險給予任何人充分警告,以代替設置圍欄。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23 加設的交通燈及交通標誌 VerDate:30/06/1997 (1) 路政署署長或屬警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可向在道路上或附近的道路工程、任何障礙物或挖掘處的負責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除按照第 20(1)及21條的規定辦理外,尚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該道路工程、障礙物或挖掘處或其附近,豎立交通燈及交通標誌,並使其運作;該負責人接獲該指示後, 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豎立該等交通燈或交通標誌,並隨後使其運作。 (2) 負責人須立即將按照警務人員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而豎立的交通燈及交通標誌的位置,以書面通知路政署署長。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24 補救不足之處 VerDate:30/06/1997 (1) 路政署署長或屬警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可向在道路上或附近的道路工程、任何障礙物或挖掘處的負責人發出口頭或書面通知,要求其在切實 可行範圍內盡快補救根據第20、21、22或23條而設置的燈具、交通標誌或圍欄不足之處,該負責人在接獲該通知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作出補救。 (2) 如負責人沒有遵從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則路政署署長可補救不足之處,而該負責人須向路政署署長繳付補救的費用。 (3) 路政署署長根據第(2)款承付的任何費用,得作為民事債項追討。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25 障礙物的移去 VerDate:30/06/1997 (1) 如在道路上或附近有任何妨礙或危及任何人的障礙物,則路政署署長或屬警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可向該障礙物的負責人發出口頭或書面通知, 要求其隨即移去該障礙物;該負責人在接獲通知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移去該障礙物。 (2) 如負責人沒有遵從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則路政署署長可安排移去該障礙物,而該負責人須向路政署署長繳付移去障礙物的費用。 (3) 路政署署長根據第(2)款承付的任何費用,得作為民事債項追討。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26 保留條款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在進行任何道路工程或導致障礙物或挖掘處前,如有責任須先取得任何許可證或同意,則本部並不免除該人在該方面須承擔的責任;本部亦不免除任何人為任何道路 工程設置圍欄的責任,或以其他方式使道路工程安全的責任。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27 道路的封閉 VerDate:01/04/2007 第V部 道路封閉 (1) 凡署長認為有必要封閉道路或其部分,不准一切交通或某類交通在其上通過,則可在其認為必要的時段內實行封閉及不准該等交通在該道路或其部 分通過。 (2) 根據第(1)款實行的道路封閉,須以附表1第149號圖形所示類型的標誌顯示;署長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有關該道路封閉的公告刊 登在憲報上,或刊登在行銷香港的中英文報章至少各一份的一期內。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3) 根據第(1)款實行的道路封閉不適用於─ (a) 正作消防服務、救護、警隊或海關用途的車輛,而遵從封路規定,相當可能會阻礙該車輛作該用途者; (2007年第16號法律公告) (b)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E)而獲發可在該條道路上行駛而又屬有效的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的車輛; 或 (2007年第16號法律公告) (c) 根據第(3A)款獲署長批予豁免的任何種類的士。 (2007年第16號法律公告) (3A) 署長可— (a) 向任何種類的士批予豁免,使該種類的士— (i) 無限期或在某個指明限期內; (ii) 在指明的日子、任何一天的指明時間內或任何指明日子的指明時間內;及 (iii) 按署長認為屬適當的任何其他條件, 獲豁免受任何根據第(1)款實行的道路封閉的規限; (b) 撤銷或暫停該項豁免;及 (c) 撤銷、更改或增補(a)段提述的任何條件。 (2007年第16號法律公告) (3B) 署長須在憲報刊登公告,公布任何根據第(3A)款作出的豁免、撤銷、暫停、更改或增補。 (2007年第16號法律公告) (4)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根據第(1)款封閉的道路上駕駛車輛。 (5) 就本條而言,“道路”(road) 不包括私家路。 (1989年第22號法律公告) “道路”(road)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27 道路的封閉 VerDate:30/06/1997 第V部 道路封閉 (1) 凡署長認為有必要封閉道路或其部分,不准一切交通或某類交通在其上通過,則可在其認為必要的時段內實行封閉及不准該等交通在該道路或其部 分通過。 (2) 根據第(1)款實行的道路封閉,須以附表1第149號圖形所示類型的標誌顯示;署長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有關該道路封閉的公告刊 登在憲報上,或刊登在行銷香港的中英文報章至少各一份的一期內。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3) 根據第(1)款實行的道路封閉不適用於─ (a) 正作消防服務、救護、警隊或海關用途的車輛,而遵從封路規定,相當可能會阻礙該車輛作該用途者;或 (b)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而獲發可在該條道路上行駛而又屬有效的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的車輛。 (4)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根據第(1)款封閉的道路上駕駛車輛。 (5) 就本條而言,“道路”(road) 不包括私家路。 (1989年第22號法律公告) (5) 就本條而言,“道路”(road) 不包括私家路。 (1989年第22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28 改道及臨時封閉 VerDate:30/06/1997 (1) 署長或警務處處長可─ (a) 致使道路上的一切交通或某類交通在任何時間改道;及 (b) 不刊登第27(2)條所指的公告而封閉任何道路或其部分,不准一切交通或某類交通在其上通過;但封閉為時不得超過72小時。 (2) 第(1)(a)款不適用於正作消防服務、救護、警隊或海關用途的車輛,而使其改道相當可能會阻礙該車輛作該用途者。 (3)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違反第(1)款下在道路上駕駛車輛。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28A 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本部不適用於快速公路(即本條例第122條所指者)。 (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29 釋義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9號第82條 第VI部 行人及行人過路處 在本部中─ “未批租政府土地”(unleased Government land) 指並非是─ (a) 根據政府租契或政府批出的租約而持有的土地,或根據訂立政府租契或租約而簽立的協議而持有的土地; (b) 根據任何條例轉歸某人名下的土地;或 (c) 根據以下文件佔用的土地─ (i) 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5條而發出的許可證; (ii) 根據任何其他條例而批出或發出的牌照或許可證;或 (iii)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制訂的撥地契據或撥地備忘錄; (1998年第29號第82條) “行人道路”(pedestrian road) 指位於未批租政府土地上的道路或其任何部分,而該道路或其部分─ (1998年第29號第82條) (a) 並非鋪有路面的道路; (b) 是一條鋪有路面且寬度在任何地方均小於2米的道路;或 (c) 根據第41(5)(a)條宣布為行人道路; “鋪有路面的道路”(surfaced road) 指任何築有路面適合汽車正常通行的道路。 “未批租政府土地”(unleased Government land) “行人道路”(pedestrian road) “鋪有路面的道路”(surfaced road)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29 釋義 VerDate:30/06/1997 第VI部 行人及行人過路處 在本部中─ “未批租官地”(unleased Crown land) 指並非是─ (a) 根據官契或官方批出的租約而持有的土地,或根據為該等官契或租約而簽立的協議而持有的土地; (b) 根據任何條例轉歸某人名下的土地;或 (c) 根據以下文件佔用的土地─ (i) 根據《官地條例》(第28章)第5條而發出的許可證; (ii) 根據任何其他條例而批出或發出的牌照或許可證;或 (iii) 由香港總督制訂的撥地契據或撥地備忘錄; “行人道路”(pedestrian road) 指位於未批租官地上的道路或其任何部分,而該道路或其部分─ (a) 並非鋪有路面的道路; (b) 是一條鋪有路面且寬度在任何地方均小於2米的道路;或 (c) 根據第41(5)(a)條宣布為行人道路; “鋪有路面的道路”(surfaced road) 指任何築有路面適合汽車正常通行的道路。 “未批租官地”(unleased Crown land) “行人道路”(pedestrian road) “鋪有路面的道路”(surfaced road)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30 斑馬綫的設置 VerDate:30/06/1997 (1) 署長可在任何道路上設置斑馬綫,並得安排所設置的每一條斑馬綫按照附表4劃定。 (2) 附表4所指明的尺寸如有下述的差異,則該差異須視為是本規例允許的─ (a) 如屬300毫米或以上的尺寸,差異不超過該尺寸的20%;或 (b) 如屬小於300毫米的尺寸,而實際尺寸超過指明的尺寸,則差異不超過指明的尺寸的30%,或實際尺寸小於指明的尺寸時,則差異不超過指明 的尺寸的10%。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31 行人優先 VerDate:30/06/1997 在斑馬綫上的每一名行人,當在斑馬綫上時,較任何車輛享有優先權;如車輛或其任何部分駛至斑馬綫或在斑馬綫上之前,行人已在該斑馬綫上,則該車輛的司機須讓該行 人先行︰ 但如在斑馬綫上有一個行人安全島或中央分道帶,則位於行人安全島或中央分道帶每一邊的斑馬綫,須分別視為一條獨立的斑馬綫。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32 禁止在斑馬綫上超車 VerDate:30/06/1997 (1) 當一部車輛(在本條內稱為“駛近的車輛”(approaching vehicle)) 或其任何部分在一個斑馬綫控制區內,並正駛向該 斑馬綫,其司機不得致使該駛近的車輛或其任何部分─ (a) 超越另一部正行駛的車輛的最前部分,而該另一部車輛是完全或部分位於該控制區內朝同一方向行駛的;或 (b) 超越一部停定的車輛的最前部分,而該車輛與駛近的車輛同位於該斑馬綫控制區內相同的部分,且該車輛停車時完全或部分位於在該控制區內是為 了遵從第31條的, 除非該司機如此超車,是為遵從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的指示。 (2) 就本條而言─ (a) 在提述另一部正行駛的車輛時,如只有一部其他車輛正在斑馬綫控制區內朝同一方向行駛,則指該車輛;如有一部以上的其他車輛正如此行駛,則 指其中最接近斑馬綫的一部車輛; (b) 在提述一部停止的車輛時,如只有一部為遵從第31條而停車的車輛,則指該車輛;如有一部以上為遵從該條而停車的其他車輛,則指其中最接近 斑馬綫的一部車輛。 (3) 就本條而言,如在單程路上有一條斑馬綫,而在該斑馬綫上有一個行人安全島或中央分道帶,則位於該行人安全島或中央分道帶每一邊的斑馬綫, 須分別視為一條獨立的斑馬綫。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32A 有關西北鐵路車輛及 電車的附加規則 VerDate:30/06/1997 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的司機,不得致使該車輛或電車或其任何部分停在斑馬綫範圍內,除非─ (a) 該車輛或電車因機件故障,或因其他非受該司機所能控制的情況而不能駛前; (b) 為避免意外而有必要停車;或 (c) 獲得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明示的允許或指示。 (1986年第221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33 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 VerDate:30/06/1997 (1) 交通燈可用以向行人顯示可以或不可以橫過一條車路的時間。 (2) 為施行第(1)款的規定,該等交通燈須屬附表3所指明的大小、顏色及類型,並須與第16條所訂明的交通燈一併使用。 (3) 本條所訂明的交通燈須經設計,以使─ (a) 附表3第701號圖形的紅色人像(在本條內稱為“紅色燈號”)及由穩定燈光從內部照明;及 (b) 附表3第701號圖形的綠色人像(在本條內稱為“綠色燈號”)及有時由穩定燈光、有時則由間歇燈光從內部照明。 (4) 本條所訂明的交通燈的指示如下─ (a) 紅色燈號在穩定燈光亮着時,即為向行人指示其不得在有關過路處橫過或開始橫過車路; (b) 綠色燈號在穩定燈光亮着時,即為向行人指示其可以在有關過路處橫過車路;及 (c) 綠色燈號在間歇燈光亮着時,即為向─ (i) 已在有關過路處上面的行人指示其須以合理的速度越過該過路處;及 (ii) 尚未在有關過路處上面的行人指示其不得在該過路處開始橫過車路。 (5) 就本條而言,位於一個行人安全島或中央分道帶每一邊的部分道路,須分別視為一條獨立的車路。 (6) 除非獲得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指示,否則在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的行人均須遵從第(4)(a)及(c)款所指的指 示。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34 學校交通安全隊員的授權 VerDate:30/06/1997 (1) 警務處處長可以書面允許的方式,授權任何人擔任學校交通安全隊員,及以書面授權任何其他人在該許可書內所指明的時間及地點,及在指明的條 件下,代其擔任學校交通安全隊員︰ 但對於學校交通安全隊員所受到的任何損害或傷害,或對於因學校交通安全隊員的行動而損及或傷及任何其他人士或物件,警務處處長並無法律責任。 (2) 警務處處長可隨時撤銷其根據本條而發出的許可書;該許可書一經撤銷,獲發該許可書的人便須將該許可書交回警務處處長。 (3) 根據本條獲發許可書,無須向警務處處長繳費。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35 禁止擅自使用學校交通安全隊交通標誌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道路上展示學校交通安全隊交通標誌,除非他是根據第34條獲授權在該道路上擔任學校交通安全隊員。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36 學校交通安全隊交通標誌的照明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不得在黑夜時間在道路上展示學校交通安全隊交通標誌,除非用以製成該標誌表面的物料,能充分反射駛近的車輛的燈光,使該標誌能輕易看見。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37 學校交通安全隊員的警告燈號 VerDate:30/06/1997 附表1第258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間歇琥珀色燈號,可根據本規例連同附表1第22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一併使用,以向交通車輛傳達警告,表示其正駛近學校交通安全隊 員。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38 學校交通安全隊員的職能 VerDate:30/06/1997 (1) 學校交通安全隊員可藉展示學校交通安全隊交通標誌而截停交通車輛。 (2) 任何人如根據第(1)款被要求停車,則─ (a) 他須在學校交通安全隊交通標誌前停車;及 (b) 在學校交通安全隊交通標誌繼續展示時,不得開車前行。 (3) 學校交通安全隊員可向任何行人指示在何時橫過馬路。 (4) 就本條及第39(a)(iv)條而言,凡學校交通安全隊交通標誌已獲證實展示,則須推定該標誌是由學校交通安全隊員所展示的。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39 行人的責任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 (a) 不得在以下情況橫過馬路─ (i) 身處斑馬綫控制區內,但卻不在斑馬綫上; (ii) 身處距離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15米範圍內,但卻不在該等交通燈所運作的過路處; (iii) 身處距離行人天橋或行人隧道或該天橋或隧道的任何部分15米範圍內,但卻不使用該天橋或隧道;或 (iv) 違反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或學校交通安全隊員的指示; (b) 不得在過路處停留超過行畢該過路處所需時間; (c) 不得攀越或穿過任何路邊圍欄或中央分道帶而進入車路;或 (d) 不可不遵從附表1第124、125、126、137或159號圖形所示類型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規定。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 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40 行人優先使用區 VerDate:30/06/1997 (1) 署長可藉憲報刊登的公告,並豎立附表1第111號圖形所訂明類型的交通標誌,指定任何道路或其部分,在該公告所載及藉該標誌所顯示的時 段,為行人優先使用區。 (2) 除非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給予其他指示,否則車輛司機須讓路給在行人優先使用區內的行人。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41 禁止在行人道路及未批租政府土地上駕駛電單車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9號第105條;2002年第3號第15條 (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沒有根據第(4)款發出的許可證,或不按照該許可證所訂的條件,則不得在以下地方駕駛電單車─ (a) 行人道路;或 (b) 任何並非道路的未批租政府土地。 (2) 第(1)款不適用於─ (a) 在執行職責時駕駛電單車的任何為“國家”的公共服務人員; (2002年第3號第15條) (b) 從事消防工作的人,或因意外或緊急事故而給予援助的人;或 (c) 任何行人道路或其任何部分,而署長已在憲報刊登公告,根據第(5)(b)款宣布該條行人道路或其任何部分為第(1)款不適用的行人道路。 (3) 第(1)款並不禁止任何人因農業、林業、建築工作或相類似的活動而在行人道路或在任何並非道路的未批租政府土地上駕駛電單車。 (4) 署長或任何為施行本款而獲署長授權的公職人員,可用書面向任何人發出許可證,使其在許可證指明的條件規限下,在許可證指明的以下地方駕駛 電單車─ (a) 行人道路;或 (b) 任何並非道路的未批租政府土地。 (5) 署長可藉憲報刊登的公告,宣布─ (a) 未批租政府土地上的任何道路或其任何部分為行人道路;或 (b) 任何行人道路或其任何部分為第(1)款不適用的行人道路。 (1998年第29號第105條)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41 禁止在行人道路及未批租官地上駕駛電單車 VerDate:30/06/1997 (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沒有根據第(4)款發出的許可證,或不按照該許可證所訂的條件,則不得在以下地方駕駛電單車─ (a) 行人道路;或 (b) 任何並非道路的未批租官地。 (2) 第(1)款不適用於─ (a) 在執行職責時駕駛電單車的任何為官方的公共服務人員; (b) 從事消防工作的人,或因意外或緊急事故而給予援助的人;或 (c) 任何行人道路或其任何部分,而署長已在憲報刊登公告,根據第(5)(b)款宣布該條行人道路或其任何部分為第(1)款不適用的行人道路。 (3) 第(1)款並不禁止任何人因農業、林業、建築工作或相類似的活動而在行人道路或在任何並非道路的未批租官地上駕駛電單車。 (4) 署長或任何為施行本款而獲署長授權的公職人員,可用書面向任何人發出許可證,使其在許可證指明的條件規限下,在許可證指明的以下地方駕駛 電單車─ (a) 行人道路;或 (b) 任何並非道路的未批租官地。 (5) 署長可藉憲報刊登的公告,宣布─ (a) 未批租官地上的任何道路或其任何部分為行人道路;或 (b) 任何行人道路或其任何部分為第(1)款不適用的行人道路。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41A 動物的管控 VerDate:30/06/1997 任何在道路上管束動物的人,須確保該動物─ (a) 是被牽引着的或是以其他方式適當管控着的;及 (b) 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不逗留在車路上。 (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42 一般駕駛規則 VerDate:09/05/2003 第VII部 駕駛規則 (1) 任何司機─ (2000年第192號法律公告) (a) 在道路駕駛汽車時,不得允許任何並非是駕駛教師的人手握着或干擾該車輛的轉向、變速或制動機械裝置; (b) 當在道路上的車輛的油箱蓋掩已被移去時,不得致使或容許該車輛的引擎開動; (c) 在道路駕駛汽車時,不得使該車輛(非屬在道路上用於建築或修理工作的機械裝置)向後倒行,除非如此向後倒行是可安全地作出的,且倒行的距 離或時間並不超過為着車輛佔用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或合理方便所必需者; (d) 不得致使或容許汽車在道路上轉向,以便在該道路上或其部分上朝相反於該車輛在轉向前行駛的方向行駛,而該轉向的方式相當可能導致阻礙其他 道路使用者; (e) 在道路駕駛電單車時,不得佩戴任何收音機的耳機或卡式機的耳機︰ 但本款不適用於以下電單車的司機─ (2003年第14號第24條) (i) 正作任何警隊用途的電單車; (ii) 正作任何其他用途的電單車,而署長已以書面允許為該用途使用上述耳機; (f) 不得駕駛汽車穿過緊急過路處,除非他─ (i) 遵從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顯示的規定;或 (ii) 是為消防服務、救護或警隊用途而駕駛該車輛; (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192號法律公告) (g) 在他所駕駛的汽車移動時,不得─ (i) 以他本人手持或置於他的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 (ii) 以他本人手持的方式使用任何其他電訊設備;或 (iii) 以他本人手持的方式使用─ (A) 流動電話的任何附件;或 (B) 任何其他電訊設備的任何附件。 (2000年第192號法律公告) (2) 在第(1)(g)款中─ “附件”(accessory) 就任何流動電話或其他電訊設備而言,指─ (a) 構成該電話或設備的一部分的任何附件或配件;或 (b) 為利便該電話或設備的使用而與該電話或設備有關連的、附於該電話或設備的或與該電話或設備連接的任何附件或配件; “電訊設備”(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指任何可以用作或在設計上供用作與任何人透過無線電波或其他電磁媒介進行通話的設 備、器具或器件,不論該等設備、器具或器件是否安裝在汽車上。 (2000年第192號法律公告) “附件”(accessory) “電訊設備”(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42 一般駕駛規則 VerDate:01/07/2001 第VII部 駕駛規則 (1) 任何司機─ (2000年第192號法律公告) (a) 在道路駕駛汽車時,不得允許任何並非是駕駛教師的人手握着或干擾該車輛的轉向、變速或制動機械裝置; (b) 當在道路上的車輛的油箱蓋掩已被移去時,不得致使或容許該車輛的引擎開動; (c) 在道路駕駛汽車時,不得使該車輛(非屬在道路上用於建築或修理工作的機械裝置)向後倒行,除非如此向後倒行是可安全地作出的,且倒行的距 離或時間並不超過為着車輛佔用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或合理方便所必需者; (d) 不得致使或容許汽車在道路上轉向,以便在該道路上或其部分上朝相反於該車輛在轉向前行駛的方向行駛,而該轉向的方式相當可能導致阻礙其他 道路使用者; (e) 在道路駕駛電單車時,不得佩戴任何收音機的耳機或卡式機的耳機︰ 但本款不適於以下電單車的司機─ (i) 正作任何警隊用途的電單車; (ii) 正作任何其他用途的電單車,而署長已以書面允許為該用途使用上述耳機; (f) 不得駕駛汽車穿過緊急過路處,除非他─ (i) 遵從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顯示的規定;或 (ii) 是為消防服務、救護或警隊用途而駕駛該車輛; (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192號法律公告) (g) 在他所駕駛的汽車移動時,不得─ (i) 以他本人手持或置於他的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 (ii) 以他本人手持的方式使用任何其他電訊設備;或 (iii) 以他本人手持的方式使用─ (A) 流動電話的任何附件;或 (B) 任何其他電訊設備的任何附件。 (2000年第192號法律公告) (2) 在第(1)(g)款中─ “附件”(accessory) 就任何流動電話或其他電訊設備而言,指─ (a) 構成該電話或設備的一部分的任何附件或配件;或 (b) 為利便該電話或設備的使用而與該電話或設備有關連的、附於該電話或設備的或與該電話或設備連接的任何附件或配件; “電訊設備”(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指任何可以用作或在設計上供用作與任何人透過無線電波或其他電磁媒介進行通話的設 備、器具或器件,不論該等設備、器具或器件是否安裝在汽車上。 (2000年第192號法律公告) “附件”(accessory) “電訊設備”(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42 一般駕駛規則 VerDate:01/07/2000 第VII部 駕駛規則 (1) 任何司機─ (2000年第192號法律公告) (a) 在道路駕駛汽車時,不得允許任何並非是駕駛教師的人手握着或干擾該車輛的轉向、變速或制動機械裝置; (b) 當在道路上的車輛的油箱蓋掩已被移去時,不得致使或容許該車輛的引擎開動; (c) 在道路駕駛汽車時,不得使該車輛(非屬在道路上用於建築或修理工作的機械裝置)向後倒行,除非如此向後倒行是可安全地作出的,且倒行的距 離或時間並不超過為着車輛佔用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或合理方便所必需者; (d) 不得致使或容許汽車在道路上轉向,以便在該道路上或其部分上朝相反於該車輛在轉向前行駛的方向行駛,而該轉向的方式相當可能導致阻礙其他 道路使用者; (e) 在道路駕駛電單車時,不得佩戴任何收音機的耳機或卡式機的耳機︰ 但本款不適於以下電單車的司機─ (i) 正作任何警隊用途的電單車; (ii) 正作任何其他用途的電單車,而署長已以書面允許為該用途使用上述耳機; (f) 不得駕駛汽車穿過緊急過路處,除非他─ (i) 遵從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顯示的規定;或 (ii) 是為消防服務、救護或警隊用途而駕駛該車輛; (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192號法律公告) (g) 在他所駕駛的汽車移動時,不得─ (i) 以他本人手持或置於他的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 *(ii) 以他本人手持的方式使用任何其他電訊設備;或 (iii) 以他本人手持的方式使用─ (A) 流動電話的任何附件;或 *(B) 任何其他電訊設備的任何附件。 (2000年第192號法律公告) (2) 在第(1)(g)款中─ “附件”(accessory) 就任何流動電話或其他電訊設備而言,指─ (a) 構成該電話或設備的一部分的任何附件或配件;或 (b) 為利便該電話或設備的使用而與該電話或設備有關連的、附於該電話或設備的或與該電話或設備連接的任何附件或配件; “電訊設備”(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指任何可以用作或在設計上供用作與任何人透過無線電波或其他電磁媒介進行通話的設 備、器具或器件,不論該等設備、器具或器件是否安裝在汽車上。 (2000年第192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生效日期:2001年7月1日。 “附件”(accessory) “電訊設備”(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42 一般駕駛規則 VerDate:30/06/1997 第VII部 駕駛規則 任何司機─ (a) 在道路駕駛汽車時,不得允許任何並非是駕駛教師的人手握着或干擾該車輛的轉向、變速或制動機械裝置; (b) 當在道路上的車輛的油箱蓋掩已被移去時,不得致使或容許該車輛的引擎開動; (c) 在道路駕駛汽車時,不得使該車輛(非屬在道路上用於建築或修理工作的機械裝置)向後倒行,除非如此向後倒行是可安全地作出的,且倒行的距 離或時間並不超過為着車輛佔用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或合理方便所必需者; (d) 不得致使或容許汽車在道路上轉向,以便在該道路上或其部分上朝相反於該車輛在轉向前行駛的方向行駛,而該轉向的方式相當可能導致阻礙其他 道路使用者; (e) 在道路駕駛電單車時,不得佩戴任何收音機的耳機或卡式機的耳機︰ 但本款不適於以下電單車的司機─ (i) 正作任何警隊用途的電單車; (ii) 正作任何其他用途的電單車,而署長已以書面允許為該用途使用上述耳機; (f) 不得駕駛汽車穿過緊急過路處,除非他─ (i) 遵從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顯示的規定;或 (ii) 是為消防服務、救護或警隊用途而駕駛該車輛。 (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43 發聲警報設備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車輛上任何發聲警報設備,除非是為着向在道路上或附近的任何人發出危險警報。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44 離開汽車及開啟車門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掌管在道路上的汽車的人,不得在以下情況離開車輛─ (a) 未有將引擎停止;及 (b) 如該車輛裝配有一個能固定的制動器,則未有固定該制動器以便有效地防止至少2個車輪轉動(或如該車輛只得3個車輪,則有效地防止至少 1個車輪轉動)︰ 但─ (i) 如消防服務車輛的引擎的運作,乃用於救火或泵水用途的,則(a)段並不適用,以免防止該引擎的運作;或 (ii) 凡車輛經設計以使其引擎用於驅動車輛以外的其他用途,且有司機看守,則(a)段不適用。 (2) 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致使或允許打開在道路上的汽車或拖車的任何車門,以致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危險。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45 停車 VerDate:30/06/1997 除第14條另有規定外,及除非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給予其他指示外,在道路的車輛的司機不得在一個指定作以下用途的地區內停車─ (a) 巴士站,除非該車輛是專利巴士;如該巴士站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D)亦被指定為公共小巴停車處或 公共小巴站,則除非該車輛是公共小巴; (b)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D)所指的公共小巴停車處或公共小巴站,除非該車輛是公共小巴;如該停車處或停 車站亦被指定為巴士站,則除非該車輛是專利巴士; (c)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D)所指之的士站,除非該車輛是的士;或 (d) 輕鐵站。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46 讓路給動物、警車、救護車等 VerDate:30/06/1997 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 (a) 在道路上管束動物(但並非家畜)的人提出要求或發出訊號時,須致使該車輛停下,並須為該人、該動物或其他使用道路者的安全而在一段合理地 需要的時間內保持不動;及 (b) 須讓路或採取一切可能的行動讓路給任何正在響鐘、發出警報聲響、鳴鑼或發出閃光警標的警車、消防服務車或消防裝置、救護車或海關服務的車 輛。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47 汽車上的照明 VerDate:01/07/2002 (1) 任何人不得在黑夜時間或在能見度低的情況下─ (2002年第41號法律公告) (a) 在道路上駕駛不屬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的汽車,除非他維持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規定裝於該汽車 上的類型的所有強制性前燈、強制性大燈及強制性後燈亮着,但如有一組街燈正在運作,或迎面有駛近的車輛時,該等亮着的強制性大燈須向下斜射; (2002年第 41號法律公告) (b) 在道路上駕駛車尾展示一盞亮着而非紅色或琥珀色的燈的不屬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的汽車(正在倒車則除外);或 (2002年第41號法律 公告) (c) 在道路上駕駛正拖曳一輛或多於一輛拖車的不屬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的汽車,而在拖曳進行時,其全長度合計超過11米者,除非在其駕駛時,在 該車輛展示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所規定裝有的類型而又亮着的合適前角標誌燈及旁標誌燈。 (2002年第41號法 律公告) (1A) 任何人不得— (a) 在道路上駕駛屬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的汽車,除非— (i) 他維持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規定裝於該汽車上的類型的所有強制性前燈、強制性大燈及強制性後 燈亮着;及 (ii) 該等亮着的強制性大燈向下斜射(但如在黑夜時間或在能見度低的情況下,並且沒有任何街燈組正在運作而該汽車亦非駛向迎面駛近的車輛,則 屬例外);或 (b) 在黑夜時間或在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駕駛車尾展示一盞亮着而非紅色或琥珀色的燈的屬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的汽車(正在倒車則除 外)。 (2002年第41號法律公告) (2) 任何人不得─ (a) 在展示一盞《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訂明類型而又亮着的倒車燈時,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除非其正在倒 車; (b) 在向後方展示任何可能會分散尾隨車輛司機注意力的發亮交通燈縮樣,或其他發亮的設備時,在道路上駕駛汽車;或 (c) 在展示任何獨特而又亮着的燈時,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除非該燈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第VII部 的規定。 (3) 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的車輛上展示《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訂明類型的危險警告燈,除非該車輛當時對其 他道路使用者相當可能造成危險。 (2002年第41號法律公告) (3A) 除第(3B)款另有規定外,儘管有第(3)款的規定,如汽車因故障或涉及該汽車的緊急事故,而在本條例第122條所界定的快速公路的車路上或車速限制 超過每小時50公里的道路上停留不動,則該汽車的司機須展示屬《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訂明類型的危險警告燈。 (2002年第41號法律公告) (3B) 如汽車的危險警告燈因該汽車故障以致不能操作,則第(3A)款不適用。 (2002年第41號法律公告) (4) 在本條內,“向下斜射”(dipped) 指由一盞燈所發出的向下折射,或同時向下及向左折射的光束,其折射程度是任何人如與該汽車處於 同一水平面並距離該燈8米以上,而其眼睛高度在該水平1米或以上時,則該光束無論何時都不會使該人目眩。 “向下斜射”(dipped)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47 汽車上的照明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人在黑夜時間或在能見度低的情況下─ (a) 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除非該車輛的車頭及車尾正展示亮着的、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所規定裝 有的類型的燈;但如有一組街燈正在運作,或迎面有駛近的車輛時,該車輛亮着的車頭燈須向下斜射; (b) 當其車尾展示一盞亮着而非紅色或琥珀色的燈時,不得在道路上駕駛該汽車,除非其正在倒車;或 (c) 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正拖曳一輛或多於一輛拖車的汽車,而在拖曳進行時,其全長度合計超過11米者,除非在其駕駛時,在該車輛展示根據《道路 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所規定裝有的類型而又亮着的合適前角標誌燈及旁標誌燈。 (2) 任何人不得─ (a) 在展示一盞《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訂明類型而又亮着的倒車燈時,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除非其正在倒 車; (b) 在向後方展示任何可能會分散尾隨車輛司機注意力的發亮交通燈縮樣,或其他發亮的設備時,在道路上駕駛汽車;或 (c) 在展示任何獨特而又亮着的燈時,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除非該燈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第VII部 的規定。 (3) 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的車輛上展示《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訂明類型的危險警告燈,除非該車輛當時停留 不動,且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相當可能造成危險。 (4) 在本條內,“向下斜射”(dipped) 指由一盞燈所發出的向下折射,或同時向下及向左折射的光束,其折射程度是任何人如與該汽車處於 同一水平面並距離該燈8米以上,而其眼睛高度在該水平1米或以上時,則該光束無論何時都不會使該人目眩。 “向下斜射”(dipped)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48 在拖曳時制動器的操作 VerDate:30/06/1997 凡汽車正在道路上拖曳一輛拖車,該汽車的司機所處的位置,須使他能輕易操作裝配在該拖車上的制動器,除非除該司機外,尚有其他人當時正處於能運用該拖車制動器的 位置︰ 但本條不適用於裝配有自動操作制動器的拖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49 拖曳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人─ (a) 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拖曳着任何其他車輛的汽車,除非拖車繩或拖車鏈經過調校,使2部車輛之間的最近距離不超過4.5米,且該拖車繩或拖車鏈 是為其他道路使用者所能清晰可見的; (b) 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拖曳着另一汽車(該汽車的全部車輪均接觸地面)的汽車,除非─ (i) 被拖車輛是由持有駕駛執照的人掌管,而該執照是適合於該被拖的車輛者;及 (ii) 被拖汽車的制動器及轉向裝備,乃掌管該車輛的人可藉以控制其速度及方向者︰ 但被拖的車輛如藉着硬式拖車杆捧附着於拖曳車輛上,而該拖曳車輛的制動器屬充分有效,使司機能控制該兩部車輛的速度,則該被拖車輛的制動器無須處於工作狀態; (c) 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拖曳着任何其他車輛的汽車,除非被拖車輛的車尾附有一個“ON TOW”及“拖車”字樣的標誌,而每個英文字母及中文字 至少高達150毫米,顏色須為白色,標誌須為深色底; (d) 如在拖曳進行時,汽車和拖車的全長度超過16米,則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拖曳着拖車的汽車,除非該兩部車輛已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 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第6(2)條獲發許可證,且按照該許可證而使用;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e) 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拖曳着1輛以上拖車的汽車;或 (f) 如拖車正用作運載乘客,而該拖車並非是一輛登記為巴士的掛接車輛的一部分,則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拖曳着該拖車的汽車。 (2) 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拖曳着拖車的電單車或傷殘者車輛。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50 對其他車輛的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1) 在道路上掌管手推車、徒步控制的車輛或人力車的人,須遵從附表1第125或159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規定。 (2) 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須遵從附表1第126、127、137、138、154、155、156或159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 所顯示的規定。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51 有關單車、三輪車及人力車的附加規則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的人,除超車時,須以單行前進。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2) 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的人,不得─ (a) 手握任何其他車輛,或容許其車輛被任何其他車輛拖曳;或 (b) 拖曳任何其他車輛。 (3) 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不得運載─ (a) 任何其他人;或 (b) 任何動物或物件,而該動物或物件妨礙其視綫或阻止其完全控制其車輛。 (4) 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在其如此騎車時,須至少用一隻手握着手柄。 (5) 如道路有一部分是劃給單車或三輪車使用的,則任何人不得在該道路的任何其他部分騎單車或三輪車。 (6) 任何人不得在黑夜時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除非他在車頭展示一盞白燈及在車尾展示一盞紅燈。 (7) 任何人如在豎立或放置附表1第137或138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的道路或其部分騎單車或三輪車,則第(1)款對他不適用。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51A 西北鐵路車輛及電車所造成的障礙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的司機不得致使或允許車輛或電車停定在道路上,以致其位置、狀況或情況相當可能對該道路造成 不必要的障礙,或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 (2) 第(1)款不適用於以下情形─ (a) 該車輛或電車因機械故障或因其他非該司機所能控制的情況而不能行駛,且已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減輕該障礙,並已盡快移去該車輛或電車;或 (b) 在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所發出明示的允許或作出的指示下而作出的任何事情。 (1986年第221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52 裝備 VerDate:30/06/1997 (1) 署長可在道路上或附近安裝及操作其認為必需的裝備,以─ (a) 收集關於車輛及行人流動的資料;及 (b) 控制及指揮車輛。 (2) 任何人如無署長同意,不得移動、改動或干擾該等裝備。 (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53 載客 VerDate:30/06/2005 第VIII部 車輛的負載 (1) 就確定車輛可運載的人數而言─ (a) 不足3歲的兒童不計算在內; (b) 3名3歲或3歲以上的兒童,如每人身高不超過1.3米,則算作2人。 (2) 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不得允許乘客乘坐該車輛,除非該乘客是坐在一個構造適當並固定於該車輛車身的座位上,但以下情況則不在此限— (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a) 該車輛是領有批准運載站立乘客的牌照的公共服務車輛;或 (b) 該車輛根據第53A條獲豁免而不受本款的規限。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3) 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所運載的乘客,人數不得超過該車輛的登記文件所指明的數目,或不得超過根據《道路交通(車 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E)發出的超額載客許可證所許可的數目。 (1985年第241號法律公告) (4) 在道路上的電單車的司機,不得在其電單車運載一名以上的乘客;如該電單車裝配有側車,則側車所載乘客人數,不得超過該側車固定座位數目。 (5) 當在道路上的電單車載有乘客,而他並非坐於側車時,則有關的司機須確保該乘客跨坐在該電單車位於司機背後的一個適當座位,而該座位乃牢固 安裝在該電單車上。 (6) 在道路上的電單車的司機,不得用該電單車運載不足8歲的兒童乘客,除非該兒童坐在牢固安裝在側車內的座位上。 (7)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8) 第(3)款內有關禁止運載人數超過車輛登記文件所指明數目的乘客的條文,自1989年9月1日起適用於輕型貨車、中型貨車或重型貨車;而 在該日期前─ (a) 輕型貨車的司機除可運載該車輛登記文件所指明的數目的乘客外,不得在車輛內額外運載1名以上的乘客,以乘客人數合計不超過5人為限; (b) 中型貨車或重型貨車的司機不得在車輛內運載超過5名乘客, 除非其根據該款所指的超額載客許可證而獲允許如此運載。 (1985年第241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53 載客 VerDate:30/06/1997 第VIII部 車輛的負載 (1) 就確定車輛可運載的人數而言─ (a) 不足3歲的兒童不計算在內; (b) 3名3歲或3歲以上的兒童,如每人身高不超過1.3米,則算作2人。 (2)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不得允許乘客乘坐其車輛,除非該乘客坐在一個構造適當,並牢固安裝在該車輛車身的座位上; 但如該車輛是領有運載站立乘客的公共服務車輛,則不在此限。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3) 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所運載的乘客,人數不得超過該車輛的登記文件所指明的數目,或不得超過根據《道路交通(車 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E)發出的超額載客許可證所許可的數目。 (1985年第241號法律公告) (4) 在道路上的電單車的司機,不得在其電單車運載一名以上的乘客;如該電單車裝配有側車,則側車所載乘客人數,不得超過該側車固定座位數目。 (5) 當在道路上的電單車載有乘客,而他並非坐於側車時,則有關的司機須確保該乘客跨坐在該電單車位於司機背後的一個適當座位,而該座位乃牢固 安裝在該電單車上。 (6) 在道路上的電單車的司機,不得用該電單車運載不足8歲的兒童乘客,除非該兒童坐在牢固安裝在側車內的座位上。 (7) 在貨車方面,就允許乘客乘坐該車輛(但並非在該車輛的駕駛室內)而言,第(2)款自1989年9月1日起適用於貨車司機。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8) 第(3)款內有關禁止運載人數超過車輛登記文件所指明數目的乘客的條文,自1989年9月1日起適用於輕型貨車、中型貨車或重型貨車;而 在該日期前─ (a) 輕型貨車的司機除可運載該車輛登記文件所指明的數目的乘客外,不得在車輛內額外運載1名以上的乘客,以乘客人數合計不超過5人為限; (b) 中型貨車或重型貨車的司機不得在車輛內運載超過5名乘客, 除非其根據該款所指的超額載客許可證而獲允許如此運載。 (1985年第241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53A 豁免受第53(2)條的規限 VerDate:30/06/2005 (1) 任何車輛的車主如擬將該車輛用作巡遊的花車,他可向署長申請使該車輛在如此使用時豁免受第53(2)條的規限。 (2)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須— (a) 以署長指明的方式提出; (b) 述明巡遊的時間及路線;及 (c) 附有署長為決定應否批准該申請的目的而要求的其他資料或文件。 (3) 署長在接獲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後,可批准或拒絕批准該申請。 (4) 除非署長信納以下各項,否則他不得批准豁免車輛使它不受第53(2)條的規限的申請— (a) 該車輛將會在該申請所述明的時間內並於該申請所述明的路線的沿線道路上,用作巡遊的花車; (b) 在該段時間內,該等道路將會被指定僅為該項巡遊的目的而使用;及 (c) 將會採取足夠的措施以確保在該段時間內在該車輛上站立的乘客的安全。 (5) 如署長根據第(3)款拒絕某申請,他須告知申請人該申請被拒絕及拒絕理由。 (6) 如署長批准豁免某車輛使它不受第53(2)條的規限的申請— (a) 該豁免須附有以下條件— (i) 該車輛須在有關申請所述明的時間內並於有關申請所述明的路線的沿線道路上,用作巡遊的花車; (ii) 在該段時間內,該等道路須被指定僅為該項巡遊的目的而使用;及 (iii) 該車輛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署長在該豁免內指明的速度限制; (b) 署長可施加他認為必需的關乎以下事宜的其他豁免條件— (i) 道路交通的規管; (ii) 車輛的使用;或 (iii) 道路的使用。 (2005年第112號法律公告) (7) 就本條而言,“花車”(float)就某項巡遊而言,指— (a) 為該項巡遊的目的而裝飾的車輛;或 (b) 裝有供為該項巡遊的目的進行表演或展示裝飾的平台的車輛。 (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花車”(float)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54 超過許可車輛總重的車輛 VerDate:09/06/2000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或使用,或致使或允許駕駛或使用貨車或特別用途車輛,而該貨車或特別用途車輛的 負載,已使其車輛總重超過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E)指定或被當作指定的許可車輛總重。 (1A)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或使用貨車或特別用途車輛,而該貨車或特別用途車輛的負載使其車輛總重超過根據《道路交通(車輛 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指定或被當作指定的許可車輛總重,則該貨車或特別用途車輛的車主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如 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除非他證明─ (a) 該項罪行是在沒有他的同意及默許下犯有的;及 (b) 他已作應盡的努力及合理的監管以防止犯有該項罪行。 (1994年第63號法律公告) (2) 如貨車或特別用途車輛曾在任何時間根據已撤銷的規例被指定最高載重量,則在該貨車或該特別用途車輛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 例》(第374章,附屬法例)獲發牌照前,第(1)款適用於該貨車或該特別用途車輛,猶如經指定並已記錄在登記冊內及根據已撤銷的規例就該車輛發出的牌照內的最 高載重量,是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就該貨車或該特別用途車輛而指定的許可車輛總重。 (3) 第(1)款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a) 署長已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第7(8)條發出許可證,授權在該車輛超過該規例附表2第II、 III或IV部就該種類或類型的車輛而指定的最高車輛總重或最高組合式車輛總重(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情形下,使用該車輛;及 (2000年第32號第 48條) (b) 該車輛是按照許可證的條款及條件(如有的話),在道路上駕駛或使用,或致使或允許駕駛或使用。 (4) 就第(2)款而言─ (a) “已撤銷的規例”指已為《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第61條撤銷的《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第220章,附屬法例)*;及 (b) 凡車輛指定的最高載重量是以為單位的,則須將該重量按1等於0.0508公噸的比例換算為公噸。 (1985年第241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乃“Road Traffic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of Vehicles) Regulations (Cap 220 sub. leg.)”之譯名。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54 超過許可車輛總重的車輛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或使用,或致使或允許駕駛或使用貨車或特別用途車輛,而該貨車或特別用途車輛的 負載,已使其車輛總重超過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E)指定或被當作指定的許可車輛總重。 (1A)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或使用貨車或特別用途車輛,而該貨車或特別用途車輛的負載使其車輛總重超過根據《道路交通(車輛 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指定或被當作指定的許可車輛總重,則該貨車或特別用途車輛的車主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如 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除非他證明─ (a) 該項罪行是在沒有他的同意及默許下犯有的;及 (b) 他已作應盡的努力及合理的監管以防止犯有該項罪行。 (1994年第63號法律公告) (2) 如貨車或特別用途車輛曾在任何時間根據已撤銷的規例被指定最高載重量,則在該貨車或該特別用途車輛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 例》(第374章,附屬法例)獲發牌照前,第(1)款適用於該貨車或該特別用途車輛,猶如經指定並已記錄在登記冊內及根據已撤銷的規例就該車輛發出的牌照內的最 高載重量,是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就該貨車或該特別用途車輛而指定的許可車輛總重。 (3) 第(1)款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a) 署長已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發出許可證,授權在該車輛超過該規例附表2第II、III或 IV部就該種類或類型的車輛而指定的最高車輛總重或最高組合式車輛總重(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情形下,使用該車輛;及 (b) 該車輛是按照許可證的條款及條件(如有的話),在道路上駕駛或使用,或致使或允許駕駛或使用。 (4) 就第(2)款而言─ (a) “已撤銷的規例”指已為《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第61條撤銷的《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第220章,附屬法例)*;及 (b) 凡車輛指定的最高載重量是以為單位的,則須將該重量按1等於0.0508公噸的比例換算為公噸。 (1985年第241號法律公告) --------------------------------------------------------------------------- -------------------- *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乃“Road Traffic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of Vehicles) Regulations (Cap 220 sub. leg.)”之譯名。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55 負載物的尺寸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司機不得在道路上駕駛載有以下負載物的車輛─ (a) 如屬非拖車的車輛,該負載物從該車輛的最前部分向前伸出1.5米以上; (b) 該負載物從該車輛的最後部分向後伸出1.4米以上; (c) 該負載物從兩側伸出,以致其總寬度超過2.5米;或 (d) 該負載物的高度超過4.6米,或雖低於該高度,但卻可能導致在該道路上空合法架設的任何物體或電綫損壞。 (2) 如一部車輛的負載物不超出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而發出的運載特長貨物許可證或運載特闊貨物許 可證所訂明的範圍,則該車輛可運載該負載物。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56 懸出的負載物 VerDate:30/06/1997 (1) 在道路上的車輛,如載有懸出的負載物時,司機須確保─ (a) 在並非黑夜時間或在並非屬能見度低的情況下,該車輛的負載物的後端附有一塊面積不小於1平方米的紅旗; (b) 在黑夜時間或在能見度低的情況下─ (i) 該車輛的負載物的前端每一邊均展示有一盞朝前方照射的白燈;及 (ii) 負載物的後端展示一盞朝後方照射的紅燈。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2) 除第(3)款及第57條另有規定外,如車輛載有懸出並向後伸出車輛最後部分的負載物,則該車輛的司機須將該車輛的後擋板完全放下或敞開, 並須將後擋板適當地固定或繫緊在其已被完全放下或敞開後所在的位置,方可在道路上駕駛該車輛。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1995年第13號第2條) (3) 凡後擋板固定或繫緊在其已被完全放下或敞開後所在的位置時,會遮擋或部分遮擋任何停車燈、轉向指示器、強制性後燈、強制性反光體、倒車燈 或該車輛的登記號碼或字牌,則該車輛的司機須將該後擋板從該車輛移去,方可在道路上駕駛該車輛。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57 負載物的穩固 VerDate:30/06/1997 在道路上的汽車的司機須確保─ (a) 在第55及56條的規限下,任何負載物已適當地固定在該車輛上或已盛載在該車輛上或該車輛內; (b) 並無任何負載物(包括懸出的負載物)是全部或部分由該車輛的後擋板承托或支撐的;及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c) 該車輛所裝載的負載物並無任何部分接觸道路。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58 危險車輛或危險拖車的禁止 VerDate:30/06/1997 (1) 儘管本規例已有任何其他條文,在道路上的汽車的司機須確保該汽車及其牽引的任何拖車、該汽車及拖車的一切部分及附件、該汽車及拖車的負載 物的重量、分類包裝及調整,以及所運載的乘客人數,無論何時均不會對在該汽車或拖車上的人或對在道路上或附近的任何人造成或相當可能造成危險,亦不會對道路或對 公共或私人財產造成或相當可能造成損害︰ 但如一輛巴士所運載的乘客人數並不超過該巴士的登記文件所指明的乘客人數,則該巴士並不違反本款的規定。 (2) 在道路上的汽車的司機,須確保該汽車及任何被該汽車牽引的拖車不會用作不適合的用途,以致對在該汽車或拖車上的任何人或對在該道路上或附 近的任何人造成或相當可能造成危險,或對該道路或對公共或私人財產造成損害。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59 沒有遵從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 VerDate:01/12/2007 第IX部 罪行、罰則及適用範圍 (1) 除第60條另有規定外,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不得違反以下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所顯示的規定─ (a) 附表1第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 116、117、120、121、122、123、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 140、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9、161、162、165、166、167、168、169、 170、171、172、173及174號圖形,或附表4第804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 告;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62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b) 附表2第505、507、508、509、510、511、512、513、515、516、517、518、519、523、524及 525號圖形,或附表4第801、802及803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 (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c) 第5(2)(b)或(c)條提述的交通標誌;或 (d) 根據第21(1)、(2)或(3)條訂明的手提交通燈。 (2) 儘管第63條另有規定,及除第60條另有規定外,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不得違反以下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規定─ (a) 《道路交通(道路及標誌)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附表1第23、24、25、26、27、28、29、30、31、32、 33、34、36、38、41、47、48、49、50及52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或 (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b) 上述規例附表2第10或45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3) 就本規例而言,第(2)款提述的交通標誌,須當作為訂明交通標誌。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4) 除第60條另有規定外,西北鐵路車輛或在道路上的電車的司機,不得違反以下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所顯示的規定─ (a) 附表1第101、102、103、104、105、110、111、128、136、148及160號圖形,或附表4第804號圖形所示 類型的交通標誌; (b) 附表2第506、507及508號圖形,或附表4第801及802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或 (c) 根據第21(1)、(2)或(3)條訂明的手提交通燈。 (1986年第221號法律公告) (5) 儘管第63條另有規定,及除第60條另有規定外,西北鐵路車輛或在道路上的電車的司機,不得違反以下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規定─ (a) 《道路交通(道路及標誌)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附表1第23、24 及41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或 (b) 上述規例附表2第10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 (1986年第221號法律公告)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道路交通(道路及標誌)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乃“Road Traffic (Roads and Signs) Regulations (Cap 220 sub. leg.)”之譯名。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59 沒有遵從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 VerDate:23/06/2007 第IX部 罪行、罰則及適用範圍 (1) 除第60條另有規定外,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不得違反以下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所顯示的規定─ (a) 附表1第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 116、117、120、121、122、123、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 140、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9、161、162、165、166、167、168、169、 170、171、172及173號圖形,或附表4第804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62號法律公告) (b) 附表2第505、507、508、509、510、511、512、513、515、516、517、518、519、523、524及 525號圖形,或附表4第801、802及803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 (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c) 第5(2)(b)或(c)條提述的交通標誌;或 (d) 根據第21(1)、(2)或(3)條訂明的手提交通燈。 (2) 儘管第63條另有規定,及除第60條另有規定外,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不得違反以下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規定─ (a) 《道路交通(道路及標誌)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附表1第23、24、25、26、27、28、29、30、31、32、 33、34、36、38、41、47、48、49、50及52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或 (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b) 上述規例附表2第10或45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3) 就本規例而言,第(2)款提述的交通標誌,須當作為訂明交通標誌。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4) 除第60條另有規定外,西北鐵路車輛或在道路上的電車的司機,不得違反以下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所顯示的規定─ (a) 附表1第101、102、103、104、105、110、111、128、136、148及160號圖形,或附表4第804號圖形所示 類型的交通標誌; (b) 附表2第506、507及508號圖形,或附表4第801及802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或 (c) 根據第21(1)、(2)或(3)條訂明的手提交通燈。 (1986年第221號法律公告) (5) 儘管第63條另有規定,及除第60條另有規定外,西北鐵路車輛或在道路上的電車的司機,不得違反以下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規定─ (a) 《道路交通(道路及標誌)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附表1第23、24 及41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或 (b) 上述規例附表2第10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 (1986年第221號法律公告)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道路交通(道路及標誌)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乃“Road Traffic (Roads and Signs) Regulations (Cap 220 sub. leg.)”之譯名。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59 沒有遵從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 VerDate:01/04/2006 第IX部 罪行、罰則及適用範圍 (1) 除第60條另有規定外,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不得違反以下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所顯示的規定─ (a) 附表1第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 116、117、120、121、122、123、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 140、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9、161、162、165、166、167、168及169號圖形, 或附表4第804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b) 附表2第505、507、508、509、510、511、512、513、515、516、517、518、519、523、524及 525號圖形,或附表4第801、802及803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 (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c) 第5(2)(b)或(c)條提述的交通標誌;或 (d) 根據第21(1)、(2)或(3)條訂明的手提交通燈。 (2) 儘管第63條另有規定,及除第60條另有規定外,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不得違反以下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規定─ (a) 《道路交通(道路及標誌)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附表1第23、24、25、26、27、28、29、30、31、32、 33、34、36、38、41、47、48、49、50及52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或 (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b) 上述規例附表2第10或45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3) 就本規例而言,第(2)款提述的交通標誌,須當作為訂明交通標誌。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4) 除第60條另有規定外,西北鐵路車輛或在道路上的電車的司機,不得違反以下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所顯示的規定─ (a) 附表1第101、102、103、104、105、110、111、128、136、148及160號圖形,或附表4第804號圖形所示 類型的交通標誌; (b) 附表2第506、507及508號圖形,或附表4第801及802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或 (c) 根據第21(1)、(2)或(3)條訂明的手提交通燈。 (1986年第221號法律公告) (5) 儘管第63條另有規定,及除第60條另有規定外,西北鐵路車輛或在道路上的電車的司機,不得違反以下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規定─ (a) 《道路交通(道路及標誌)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附表1第23、24 及41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或 (b) 上述規例附表2第10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 (1986年第221號法律公告)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道路交通(道路及標誌)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乃“Road Traffic (Roads and Signs) Regulations (Cap 220 sub. leg.)”之譯名。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59 沒有遵從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 VerDate:30/06/1997 第IX部 罪行、罰則及適用範圍 (1) 除第60條另有規定外,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不得違反以下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所顯示的規定─ (a) 附表1第101至117、120至123、128至153、159、161及162號圖形,或附表4第804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 誌;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b) 附表2第505、507至513、515至519及523至525號圖形,或附表4第801、802及803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 (c) 第5(2)(b)或(c)條提述的交通標誌;或 (d) 根據第21(1)、(2)或(3)條訂明的手提交通燈。 (2) 儘管第63條另有規定,及除第60條另有規定外,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不得違反以下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規定─ (a) 《道路交通(道路及標誌)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附表1第23至34、36、38、41、47至50及52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 通標誌;或 (b) 上述規例附表2第10或45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3) 就本規例而言,第(2)款提述的交通標誌,須當作為訂明交通標誌。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4) 除第60條另有規定外,西北鐵路車輛或在道路上的電車的司機,不得違反以下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所顯示的規定─ (a) 附表1第101、102、103、104、105、110、111、128、136、148及160號圖形,或附表4第804號圖形所示 類型的交通標誌; (b) 附表2第506、507及508號圖形,或附表4第801及802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或 (c) 根據第21(1)、(2)或(3)條訂明的手提交通燈。 (1986年第221號法律公告) (5) 儘管第63條另有規定,及除第60條另有規定外,西北鐵路車輛或在道路上的電車的司機,不得違反以下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規定─ (a) 《道路交通(道路及標誌)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附表1第23、24 及41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或 (b) 上述規例附表2第10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 (1986年第221號法律公告)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道路交通(道路及標誌)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乃“Road Traffic (Roads and Signs) Regulations (Cap 220 sub. leg.)”之譯名。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60 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對其不適用的人 VerDate:30/06/1997 第12、18或59條所提述的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不適用於進行以下工作的人─ (a) 為消防服務、救護、警隊或海關用途而在道路上駕駛任何車輛,而遵從該等規例相當可能會阻礙該車輛作該用途者; (b) 道路保養、修理、清潔、清理、測量、檢查、更改或改善的工作; (c) 豎立、敷設、放置、保養、測試、更改、修理或移去在道路任何部分或在其下或其上的任何構築物、機器或器具; (d) 避免或防止意外發生,或獲取或給予因意外或緊急事故而需要的援助; (e) 將任何車輛從道路任何部分移走; (ea) 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以與行人徑或單車路成90°的角度橫過該路,以進出與該路毗鄰而無其他方便通路可達的物業; (1990年 第72號法律公告) (f) 有車輛發生故障、其他毛病或任何非司機所能控制的情況而在道路上停下,以致須提供協助; (g) 進行署長或路政署署長授權進行的改善交通流動工程; (h) 署長或路政署署長發出的許可證所授權進行的活動;或 (i) 遵從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所發出的指示。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61 罪行及罰則 VerDate:01/07/2002 (1)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1(1)、17(2)、18、20(1)或(2)、21(1)或(3)、22、23(1)、24(1)、 25(1)、27(4)、28(3)、31、32(1)、35、38(2)、40(2)、41(1)、47(1)、(1A)、(2)、(3)或(3A)、48 、49、52(2)、53(2)、(3)、(4)、(5)、(6)或(8)、54(1)、55(1)、56、57、58或59條的任何條文或規定,即屬犯罪,如 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1985年第241號法律公 告;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63號法律公告;2002年第41號法律公告) (2)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0(1)、10A(1)、12(1)、14(5)、(6)或(7)、20(4)或(5)、21(4)、 23(2)、33(6)、34(2)、36、39、41A、42、43、44、45、46、50或51條的任何條文或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3) 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的司機違反第32A或51A(1)條的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 (1986年第221號法律公告;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61 罪行及罰則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1(1)、17(2)、18、20(1)或(2)、21(1)或(3)、22、23(1)、24(1)、2 5(1)、27(4)、28(3)、31、32(1)、35、38(2)、40(2)、41(1)、47、48、49、52(2)、53(2)、(3)、(4 )、(5)、(6)或(8)、54(1)、55(1)、56、57、58或59條的任何條文或規定,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 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1985年第241號法律公告;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1994年 第63號法律公告) (2)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0(1)、10A(1)、12(1)、14(5)、(6)或(7)、20(4)或(5)、21(4)、 23(2)、33(6)、34(2)、36、39、41A、42、43、44、45、46、50或51條的任何條文或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3) 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的司機違反第32A或51A(1)條的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 (1986年第221號法律公告;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61A 對西北鐵路車輛及電車的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除任何規例已如此明確規定外,第10、10A(1)、16、17、18、31、32、38、40(2)、43、46及58條適用於西北鐵路車輛及電車,及就關乎 西北鐵路車輛及電車而適用。 (1986年第221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62 對“國家”的適用範圍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2年第3號第15條 除非另有其他明文規定,否則本規例適用於“國家”的公共服務人員及政府車輛。 (2002年第3號第15條)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62 對官方的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除非另有其他明文規定,否則本規例適用於官方的公共服務人員及政府車輛。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63 撤銷 VerDate:30/06/1997 第X部 雜項 《道路交通(道路工程的照明及防護)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道路交通(橫過馬路)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道路交通(道路及標誌) 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及《道路交通(一般)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現予撤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道路交通(道路工程的照明及防護)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乃“Road Traffic (Lighting and Guarding of Road Works) Regulations (Cap 220 sub. leg.)”之譯名。 ** “《道路交通(橫過馬路)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乃“Road Traffic (Road Crossing) Regulations (Cap 220 sub. leg.)”之譯名。 # “《道路交通(道路及標誌)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乃“Road Traffic (Roads and Signs) Regulations (Cap 220 sub. leg.)”之譯名。 + “《道路交通(一般)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乃“Road Traffic (General) Regulations (Cap 220 sub. leg.)”之譯名。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64 過渡性條文 VerDate:30/06/1997 在不損害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原則下,對於從由本規例第63條所撤銷的《道路交通(道路工程的照明及防護)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道路交通(橫過馬 路)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道路交通(道路及標誌)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過渡到本規例,附表6具有效力,且屬增補而非減損《釋義及 通則條例》(第1章)第23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道路交通(道路工程的照明及防護)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乃“Road Traffic (Lighting and Guarding of Road Works) Regulations (Cap 220 sub. leg.)”之譯名。 ** “《道路交通(橫過馬路)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乃“Road Traffic (Road Crossing) Regulations (Cap 220 sub. leg.)”之譯名。 # “《道路交通(道路及標誌)規例》(第220章,附屬法例)”乃“Road Traffic (Roads and Signs) Regulations (Cap 220 sub. leg.)”之譯名。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SCHEDULE 1 交通標誌 VerDate:02/12/2007 [第2、3、6、12、21、27、 37、39、40、50及59條] 限制標誌 第101號圖形 停   本標誌可設置在與大路交界的小路上,以顯示每一車輛在駛入大路前,須在與“停”字標誌一同設置的附表2第507號圖形所示的橫綫前停車;如無該橫綫或當時看 不見橫綫,則該車輛須停於大路前;如看不見該橫綫,則任何車輛不得以某種方式或於某時間駛過該橫綫或進入該大路,以致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 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   本標誌可連同第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03號圖形 人手操作臨時標誌   本標誌用作向交通車輛顯示:交通車輛不得駛入該段須作單程路使用的道路。 限制標誌 第102號圖形 讓   本標誌可設置在與大路交界的小路上(設有“停”字標誌或其他標誌者除外),以顯示在附表2第508號圖形所示的橫綫與“讓”字標誌連同使用時,任何車輛均不 得以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的方式或時間駛過該橫綫;而在無橫綫時,或當時 見不到橫綫時,則任何車輛不得在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的方式或時間駛入該 大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5號圖形 停──警崗   本標誌供警方使用以截停車輛。 限制標誌 第104號圖形 人手操作臨時標誌   本標誌用作向交通車輛顯示:交通車輛可駛入該段須作單程路使用的道路。 限制標誌 第107號圖形 左轉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轉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朝箭嘴所示方向行駛。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亦可連同第401、402、403、409、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6號圖形 只准駛前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朝箭嘴所示方向行駛。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亦可連同第401、402、403、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9號圖形 駛前左轉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駛前右轉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在前面交匯處按箭嘴所示方向轉彎。   本標誌可連同第401、402、403、409、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亦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8號圖形 靠左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靠右   本標誌顯示須靠著某永久或臨時障礙物的左面(或右面)駛過。   本標誌可連同安全島護柱使用。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1號圖形 行人優先使用區   本標誌示明一個行人優先使用區的開始,在該區內車輛須讓路給行人。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0號圖形 慢駛   本標誌供警方在緊急情況下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3號圖形 禁止來往方向的一切車輛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來往方向的一切車輛駛入。本 標誌並不單獨使用,而一定是在第403、404、405、406、427、429、431、432號圖形所示的 輔助字牌的規限下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12號圖形 不准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交通車輛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安全島護柱及方向指示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5號圖形 禁止巴士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巴士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4號圖形 禁止汽車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汽車駛入。   如本標誌內只有電單車符號,則顯示禁止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駛入。   如本標誌內只有汽車符號,則顯示禁止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以外的一切汽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42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或豎於方向標誌上。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17號圖形 禁止貨車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貨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1、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6號圖形 禁止公共小巴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公共小巴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9號圖形 供反向行駛的巴士使用的巴士綫   本標誌顯示在一條單程路上保留一條供朝相反方向行駛的專利巴士使用的行車綫。   可按照可供正常交通使用的行車綫的數目而更改指向前面的箭嘴數目。   如其他巴士亦可使用該行車綫,則須以“BUS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限制標誌 第118號圖形 禁止並非專利巴士的一切汽車使用左綫   如僅在部分時間內使用巴士綫,則須增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時間字牌。   可更改箭嘴的數目及方向以符合可用的行車綫數目。   可改變本標誌以顯示禁止並非專利巴士的汽車使用中綫或右綫。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有關的行車綫,則須以“BUS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21號圖形 禁止學習駕駛人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由學習駕駛人駕駛的汽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該項禁止生效的時間。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20號圖形 巴士綫終止   本標誌可用作顯示巴士綫的終止;在道路的另一面亦可設置同樣的標誌。 限制標誌 第123號圖形 不准掉頭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輛掉頭轉朝其駛來時的方向。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及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表示該項禁止所適用的長度。 限制標誌 第122號圖形 不准左轉   可將符號及紅色斜綫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不准右轉   本標誌顯示禁止左轉(右轉)。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及安全島護柱使用,及可連同第401、403、406、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25號圖形 禁止人力車及徒步控制的車輛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人力車及手推車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4號圖形 行人止步   本標誌顯示禁止行人及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7號圖形 禁止騎單車者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單車及三輪車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6號圖形 禁止行人、騎單車者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單車、三輪車、行人及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9號圖形 不准超車   本標誌顯示禁止超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8號圖形 禁止響號   本標誌可在道路上使用,以顯示在限制區域內禁止使用發聲警報系統。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1號圖形 寬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超過所示寬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寬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0號圖形 靠左駛   本標誌顯示車輛除越過前車外,須靠左綫行駛。 限制標誌 第133號圖形 高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全高度超過所示高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高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2號圖形 禁止某長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超過所示長度的車輛或汽車列車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長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5號圖形 車軸重量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軸重量超過所示重量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4號圖形 重量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7號圖形 行人徑及單車路   本標誌顯示一條毗連的單車路及行人徑,而該單車路只供騎單車者使用,該行人徑則只供行人使用。   本標誌上的符號可掉轉位置,以表示相反的行人徑及單車路位置。 如該單車路是沿著一條供其他交通車輛使用的路綫的,則騎單車者須使用該單車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36號圖形 速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本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本標誌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兩旁;如該道路是分隔車路,則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帶上。如此豎立的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   每隔一段距離可使用300毫米大小的標誌豎立於路旁,以提醒駕駛人現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速度限制。   本標誌可在無“km/h”字樣的情況下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39號圖形 單程行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車輛獲准在單程路通行的方向。本標誌可設置在該單程路的入口;如該單程路與其他街道相接,則本標誌可設置在該單程路沿途便於設置標誌的地 點。 限制標誌 第138號圖形 只准單車通行   本標誌顯示該路綫只供騎單車者使用。如該路綫是沿著另一條供其他交通車輛使用的路綫的,則單車須使用該單車路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41號圖形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限制標誌 第140號圖形 不准停車   本標誌顯示除專利巴士可在指定的巴士站停車外,禁止其他汽車停車,但由於交通情況而不能駛前,則不在此限。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407、408、417、420、427、429、43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43號圖形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限制標誌 第142號圖形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5號圖形 第144號圖形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路肩 本標誌須豎立以顯示毗鄰車路、並由附表2第505號圖形所示的道路標記界定出來的該部分路帶,只供車輛在發生故障時駛入,而並非供泊車之用,或作為該車路的一部 分供車輛駛過。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7號圖形 第146號圖形 交通圓柱 交通圓柱是用於顯示在一條車路上將來往方向行駛的車輛臨時隔開,或用於表示一條分隔車路上兩條車路之間的界限,而該界限除因消防服務、救護、警隊或海關用途外, 是不可橫過的;交通圓柱亦用以劃定交通車輛的路綫上臨時改道的邊緣。 白色部分須採用反光物料造成;紅色部分則可採用反光物料造成。 交通圓筒 交通圓筒是用於劃定一條路綫的邊緣,以便交通車輛避免使用車路的一部分。 白色及紅色部分可採用反光物料造成。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9號圖形 第148號圖形 道路封閉 本標誌可放置在道路上或道路附近,以顯示該道路已經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05及433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7年第16號法律公告) 停車處指示牌 本標誌用於向交通車輛顯示在有臨時紅色交通燈亮着及在車路上並無停車綫時,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該處。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1號圖形 第150號圖形 出口處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2、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入口處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1、152、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3號圖形 第152號圖形 限制駛入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1、15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駛出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1、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5號圖形 第154號圖形 限制騎單車 本標誌顯示禁止騎單車超越本標誌;如騎單車者欲超越本標誌,則須下車並手推其單車或三輪車前行。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騎單車者到此下車 本標誌向騎單車者顯示:他們須下車,並使用行人過路處橫過道路。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9號圖形 第156號圖形 只限西北鐵路車輛及電車 本標誌顯示除西北鐵路車輛、電車及獲九廣鐵路公司、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或香港電車有限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授權駛入的車輛外,禁止一切其他車輛駛入,及禁止未獲 九廣鐵路公司、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或香港電車有限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授權進入的人進入。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11號第36條) 限制騎單車的終止 本標誌顯示第155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所表示的限制騎單車的終止。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61號圖形 第160號圖形 貨車須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顯示任何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須在該限制適用的區域內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西北鐵路車輛速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本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即使其他車輛可能已受其他的速度限制,所有西北鐵路車輛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10公里。本檟誌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 的該道路兩旁,如此豎立的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西北路車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速度限制。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63號圖形 第162號圖形 折往秤車站 輕鐵專綫終止   本標誌可用作顯示西北鐵路車輛專綫的終止。 “rail”及“輕鐵”字樣可予變更為“tram”及“電車”,以顯示電車專綫的終止。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本標誌在展示時顯示正駛過本標誌的車輛須駛往下一個交匯處的秤車站。 箭嘴的方向可予更改。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4號圖形 禁止並非專利巴士 的一切汽車使用左綫 使用時間可變更為指明的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上午”及/或“pm”及“下午”的字句,亦可變更為指明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日 子。當在所有日子使用時,“Except General Holidays”及“公眾假期例外”可以刪除。 可更改箭嘴的數目及方向,以符合可用的行車綫數目。 可變更本標誌以顯示禁止並非專利巴士的汽車使用中綫或右綫。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許可使用有關的行車綫,則須以“BUS 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5號圖形 “不准停車”區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除專利巴士可在指定的巴士站停車外,禁止一切其他車輛停車的不准停車區的開始。標誌上的時間可以變更為指明的任何時段、 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上午”及/或“pm”及“下午”。 本標誌上半部的黃色底色可以變更為白色,在有關路綫沿途每隔一段距離使用,以提醒駕駛人正在生效的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29、43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6號圖形 “不准停車”區終止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7號圖形 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 本標誌顯示禁止公共小巴停車區的開始,但由於交通情況而不能駛前則不在此限。 標誌上的時間可以變更,以適合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上午”及/或“pm”及“下午”。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限制的開始。 本標誌上半部的黃色底色可以變更為白色,在有關路綫沿途每隔一段距離使用,以提醒駕駛人正在生效的限制。 公共小巴符號可變更為第115號圖形所示的巴士符號或第117號圖形所示的貨車符號,以分別顯示巴士或貨車不准停車區的開始。 本標誌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8號圖形 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終止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公共小巴符號可變更為第115號圖形所示的巴士符號或第117號圖形所示的貨車符號,以分別顯示巴士或貨車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9號圖形 靠左駛 本標誌和第130號圖形大小不同。 本標誌顯示車輛除越過前車外,須靠左綫行駛。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70號圖形 行車綫符號 本標誌如展示在一條行車綫的上面,即顯示車輛可在該條行車綫的該標誌下面或之後,朝該標誌所面向的相反方向行駛或繼續行駛。 (2007年第6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71號圖形 行車綫符號 本標誌如展示在一條行車綫的上面,即顯示車輛不得在該條行車綫的該標誌下面或之後,朝該標誌所面向的相反方向行駛。 (2007年第6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72號圖形 行車綫符號 左綫或靠左行駛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綫或靠右行駛 本標誌如展示在一條行車綫的上面,即顯示車輛必須駛往或靠向其上有該標誌展示的行車綫的左手邊(或右手邊)行車綫。 (2007年第6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73號圖形 可變換速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該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80公里。 該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配合所施行的速度限制。 (2007年第6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74號圖形 禁止危險品 本標誌顯示以下車輛禁止越過本標誌─ (a) 任何運載《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A)附表第1、2或5類中指明的危險品的車輛; (b) 任何運載用作或將用作貯存《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A)附表第2類中指明的壓縮氣體的任何氣瓶(《危險品(一 般)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B)第61條所界定者)的車輛,不論該氣瓶是否載有任何分量的該等氣體; (c) 任何在構造上是用以或經改裝以運送《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A)附表第5類中指明的貨品的車輛,或任何運送用 作或將用作貯存該等貨品的盛器的車輛,不論該車輛或盛器是否載有任何分量的該等貨品。 儘管有以上規定,該禁止不適用於以下車輛─ (a) 運載《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A)附表第2類中指明的任何貨品的車輛,而該車輛所運載的該等貨品的分量,並不 超逾在《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B)第74條表內第2欄就該等貨品指明的分量; (b) 運載《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A)附表第5類中指明的任何貨品的車輛,而該車輛所運載的該等貨品的分量,並不 超逾在《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B)第99條表內第7或8欄就該等貨品指明的分量; (c) 運送僅為驅動該車輛本身而載於其燃料箱內的燃料的車輛; (d) (就僅為驅動車輛本身而在其燃料箱內載有汽油的車輛而言)運送符合以下說明的且作該用途的汽油的車輛︰不超逾20升並存於密封的罐內的汽 油; (e) 運載危險品且駕駛作任何消防服務、救護或警隊用途的車輛。 本標誌可連同第434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7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第201號圖形 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 本標誌就駛近“停車”或“讓路”標誌發出警告。本標誌須連同第421、42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中的任何一個使用。該兩個指示牌分別顯示車輛是駛近“停車”標 誌或“讓路”標誌,並顯示與該控制標誌之間的距離。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3號圖形 第202號圖形 與右方車輛匯合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與左方車輛匯合 本標誌向駕駛人士顯示他們正駛近大路,並將與在大路上行駛中的車輛匯合。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左方車輛併入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方車輛併入 本標誌向駕駛人士顯示,雖然他們正沿着大路行駛,但他們正駛近一處地方,將會有交通車輛從右邊或左邊駛入他們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5號圖形 第204號圖形 雙程行車 本標誌通知道路使用者:從該處開始,該段道路容許在同一車路上雙程行車,而在先前的一段道路乃為單程行車的車路。 分隔車路終止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7號圖形 第206號圖形 前面交通燈號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可用來發出警告,顯示前面有交通燈作永久或臨時管制。 前面雙程行車路橫過單程車路 本標誌通知在單程車路的道路使用者:他們正駛近一條連接或橫過該車路並屬雙程行車的道路。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9號圖形 第208號圖形 前面先右轉的連續彎路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先左轉的連續彎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左彎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右彎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1號圖形 第210號圖形 道路急轉 前面道路邊收窄 本標誌顯示前面道路兩邊變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1、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就因道路工程或障礙物而令道路暫時變窄發出警告。 本標誌可在道路急向左轉時使 用;或可將本標誌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道路急向右轉。本標誌可放置在彎角或急轉處,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本標誌可單獨使用,如彎角長度很大,則可使用多個道路 急轉標誌。 本標誌亦可用於迴旋處。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3號圖形 第212號圖形 前面十字路口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十字路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道路右邊收窄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道路左邊收窄 本標誌顯示前面道路有一邊變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1、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就因道路工程或障礙物而令道路暫時變窄發出警告。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5號圖形 第214號圖形 前面右邊有旁路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左邊有旁路 本標誌顯示前面與旁路交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 T 型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個 T 型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7號圖形 第216號圖形 前面迴旋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先左後右的交錯路口交匯處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有先右後左的交錯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9號圖形 第218號圖形 前面有向上斜坡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向上斜坡。在山坡的坡度為1:10或更陡峭的情形下,可在山腳或附近使用本標誌。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420、423、424、 42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以顯示不同的坡度。 前面有向下斜坡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向下斜坡。在山坡的坡度為1:10或更陡峭的情形下,可在山頂或附近使用本標誌。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420、423、424、 42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以顯示不同的坡度。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1號圖形 第220號圖形 前面高度限制 本標誌就前面有高度限制發出警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高度限制。 路面不平 本標誌可用來顯示前面路面不平,不論其屬永久或臨時性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3號圖形 第222號圖形 前面有行人過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高度限制 本標誌可豎立在有高度限制的位置,以顯示在所示的淨高所能容納的寬度。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5號圖形 第224號圖形 兒童 本標誌發出警告,表示前面的地區相當可能有兒童正在戲或橫過道路。本標誌可用作顯示正駛近一間學校或遊樂場出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2、413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傷殘人士 本標誌向駕駛人顯示:他們相當可能會在前面遇到正在橫過道路的傷殘人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7號圖形 第226號圖形 牛隻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段相當可能遇到牛隻或水牛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馬匹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段相當可能遇到馬匹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9號圖形 第228號圖形 架空電纜 本標誌警告前面有架空電纜。本標誌會連同第418、42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設置路障的平交道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1號圖形 第230號圖形 前面岸邊或河邊 本標誌表示該道路即將抵達岸邊或河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低飛飛機 或 突發的飛機噪音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他們正接近飛機場,並可能會因低飛飛機的突然出現或因其突發的噪音而吃驚。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3號圖形 第232號圖形 前面旁路有巴士綫   如巴士綫只在部分時間使用,則須附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 標誌上箭嘴或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或更改此等箭嘴或符號的位置,以適合個別的情況。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左綫,則須以“BUS 巴士”取代上面的標誌內的符號。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預先警告有巴士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與巴士綫開始處的距離。 如巴士綫只在部分時間使用,則須附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時間字牌。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左綫,則須以“BUS 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5號圖形 第234號圖形 斜路 本標誌可用作忠告騎單車下斜坡,特別是在不允許使用汽車或限制使用汽車的地區。 警告有巴士綫 本標誌放置在車路邊緣行人過路處面對該車路的地方,以警告在該巴士綫上可能有快速行駛的巴士。 本標誌通常連同“望左”(LOOK LEFT) 或“望右”(LOOK RIGHT) 車路標記使用。 本標誌在無“BUS LANE”及“巴士綫”此等字樣時可使用;“望左”(LOOK LEFT) 可改為“望右”(LOOK RIGHT)。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7號圖形 第236號圖形 滾石 本標誌警告車路上或附近可能有石塊,並有石塊下墜的危險。本標誌亦可作為臨時標誌。 本標誌可與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並用。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 須靠左行 本標誌可用作忠告騎單車者靠左行。本標誌可不在不允許使用汽車或限制使用汽車的道路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9號圖形 第238號圖形 前面路滑 本標誌可用作一個臨時標誌以警告前面路面危險。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鬆脫碎片 在一條新鋪路面的道路前面,或在路面可能有鬆脫碎片或石頭的道路前面,可臨時使用本標誌以顯示有石頭從車輪飛出的危險。 本標誌可連同其他標誌或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1號圖形 第240號圖形 前面有道路工程 本標誌顯示在前面的道路正進行道路工程。 本標誌可連同第415、417、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其他危險 本標誌警告前面有潛在的危險。 本標誌必須連同第414或417或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3號圖形 第242號圖形 前面有2條外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綫及中綫以顯示:— 前面有2條內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單程3綫路上或雙程3綫分隔車路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有2條行車綫已臨時封閉,紅色橫條表示那一條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右邊行車綫封閉 上圖的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綫以顯示:— 前面左邊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右兩綫以顯示:— 前面左、右兩邊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亦可放置在中綫以顯示:— 前面中央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單程3綫路上或雙程3綫分隔車路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有一條行車綫已臨時封閉。紅色橫條表示那一條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5號圖形 第244號圖形 前面右邊行車綫封閉 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左邊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用於單程雙綫路上或雙程雙綫分隔車路上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前面右邊行車綫或左邊行車綫已臨時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中央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雙程3綫路上,以顯示中央行車綫已臨時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7號圖形 第246號圖形 暫時實施道路急轉 本標誌為臨時標誌,可連同其他臨時標誌使用以顯示道路急向左轉,以避開在該車路上的道路工程或其他臨時障礙物。本標誌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道路急向右轉。 前面改 道至右邊車路 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改道至左邊車路 本標誌用於使交通從一條分隔車路的其中一條車路改道至另一條車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9號圖形 第248號圖形 路障 道路起伏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向駕駛人顥示路面平面的突然變化。 本路障供臨時使用,以顯示障礙物或挖掘處的範圍及/或表示有一條行車綫或車路已封閉。如欲加長本標誌至任何長 度,可增加相間的整個紅色長方形及整個白色長方形的數目。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1號圖形 第250號圖形 前面道路起伏 慢駛—柏油未乾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就路面工程發出警告。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以警告前面路面平面的突然變化。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3號圖形 第252號圖形 前面交通管制 本標誌用作顯示前面交通受人手控制“停”或“去”標誌管制。 前面道路封閉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道路已封閉。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5號圖形 第254號圖形 行人 本標誌將臨時行人徑的方向通知行人。箭嘴可轉至相反的方向,或使用一個雙頭箭嘴標誌。 行人綫停用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向行人顯示該行人綫已停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7號圖形 第256號圖形 危險標記 前面有行人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的道路上或旁邊可能有行人。 此等交替性標記可用以顯示車路的邊緣或顯示該邊緣附近的障礙物。標記上的紅色部分可為白色或琥珀色。本標誌的豎立, 須緊靠該車路,標誌頂部高出該車路的路面不得小於550毫米但不得大於1米。如此等標誌設置在一個專用的柱子上,則該條柱子高出地面的部分須為黑白橫間,每間的 高度不得小於225毫米但不得大於350毫米。此外,如該等標誌豎立的位置,從迎面駛來車輛的司機看來是在車路的左邊,則須展示紅色;如從迎面駛來車輛的司機看 來是在車路的右邊,則須展示白色;如位於分隔車路的中央分道帶的右邊,則須以琥珀色代替白色。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9號圖形 第258號圖形 前面有霧 本標誌向駕駛人顯示:他們相當可能會在前面遇到霧;當遇到霧時,他們應使用低燈。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琥珀色燈號 間歇琥珀色燈號可連同附表1第225號圖形所示標誌使用。 每盞燈均須顯示間歇燈光,閃光速度每分鐘不得少於60次,但不得多於90次,且當其中一盞燈不亮時,另一盞燈必須亮着。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61號圖形 第260號圖形 前面有行人正在道路上或正橫過道路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可能有行人正在道路上或旁邊,或正橫過道路。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前面有單車路 本標誌顯示前面可能有騎單車者正在道路上或正橫過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63號圖形 第262號圖形 前面有路丘 本標誌顯示:一個符合第617號圖形所示的路丘或一系列路丘已橫置在前面的道路上。 (1989年第22號法律公告) 前面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 本標誌可用作警告車輛或行人:前面的道路上有西北鐵路或電車的軌道或該軌道乃橫過前面的道路,而在該軌道上可能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行駛。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第265號圖形 旁路預先指示牌 前面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   標誌上箭嘴或符號可轉至相反方向,或更改此等箭嘴或符號的位置,以適合個別情況。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第264號圖形 預先警告有西北鐵路車輛專綫或電車專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與西北鐵路車輛專綫或電車專綫開始處的距離。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2號圖形 第301號圖形 可取道任何一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車輛可從車路上一個臨時或永久障礙物兩邊其中任何一邊駛過。本標誌可連同安全護柱使用。 本標誌供警方在意外發生現場使用。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4號圖形 第303號圖形 設有避車處單行路 本提示性標誌放置在一條除避車處外,寬度只足以供一部車輛駛過的道路的開始處。 本提示性標誌預先通知駕駛人:前面有分隔車路。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6號圖形 第305號圖形 選定行車綫 本標誌發出通知:前面道路分為數條通往不同目的地之行車綫。本標誌會連同其他標誌或道路標記一起放置。 距離出口指示標誌 此等標誌以百米為單位,用以顯示車輛與其可離開道路的下一個出口之間的距離。 如該等標誌豎立在車路的右邊時,標誌內的棒條須轉至相反的方向。 該三百米的標誌可從該等標誌的系列中略去。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8號圖形 第307號圖形 交通調查站 在交交通調查站停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當他們被要求時便須在交通調查站停車,以接受有關交通調查的問話。 本標誌將交通調查站的地點通知駕駛人。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0號圖形 第309號圖形 慢駛經過交通調查站 此路不通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汽車不能直通前面。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他們須慢駛經過交通調查站,並可能須在該處停車,以接受與交通調查有關的問話。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2號圖形 第311號圖形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可以在各條行車綫上前進的方向;本標誌亦通知他們:左邊的行車綫只供左轉車輛使用。 中央行車綫可予略去,符號可予變更,以符合實際情況。在紅色橫條上,可加上“EXCEPT BUSES”(巴士例外)等字樣。 左邊旁路不通 本標誌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邊旁路不通 該等標誌預先發出通知:左邊(或右邊)的道路不通。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4號圖形 第313號圖形 供警方在路障處使用 讓車處 本標誌供在道路上使用,以標出一處地方讓速度較慢的車輛可駛離道路,從而讓後面的車輛先行。本標誌亦可連同第304號圖形(單行路)使用,以便讓相反方向行駛的 車輛可以互相越過。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6號圖形 第315號圖形 貨車在前面左綫行駛 本標誌警告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司機,其車輛正駛近大路,而其應在第161號圖形所示標誌所顯示的限制開始前,在該大路的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貨車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警告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司機,應在第161號圖形所示標誌所顯示的限制開始前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2號圖形 第40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117及12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本字牌顯示:車輛總重 (以公噸為單位)超過指明重量的貨車,必須依照標誌的指示前進、轉向或不得駛入。 本字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車輛總重。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4號圖形 第40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7、131、132、133、134、13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會附於有關標誌上使用,以顯示專利巴士不在第106、 107、108、109、113、114、115、122、132 、133、134、135號圖形所指的特別限制之內。 “專利巴士”四個字可予變更,以符合所指明屬例外的車輛類型或種類。 輔助字牌 第406號圖形 時間字牌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5、116、117、118、121、122、128、134、135、140、232、23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何段時間內適用。字牌上的文字可予變更,以指明任何時段。 本字牌亦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禁止或限制在指明日子或日期的何段時間內適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05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5、116、117、131、132、133、134、135、14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運輸署署長已獲授權以發出許可證。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8號圖形 第407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限制或禁止適用於兩個方向。 箭嘴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適用於其他的方向。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的禁止適用於何方向。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0號圖形 第409號圖形 本字牌只可連同第204、208、209、211、212、217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分隔車路 本字牌可連同第101、102、107、108、109號圖形所的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2號圖形 第41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2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211、21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道路寬度有變化及車輛會匯合為單排行車。 字牌上的文字可改為“單行路”(SINGLE TRACK ROAD)。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4號圖形 第41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危險的性質。 字牌上的文字可予變更,以適用於不同的危險。獲允許使用的其他說明文字如下:塵土 (DUST CLOUD)、煙霧 (SMOKE)、爆石 (BLASTING)、山泥傾瀉 (LANDSLIDE)、路面水浸 (FLOOD)、測量 (SURVEYING)、樹木傾倒 (FALLEN TREE)。 遊樂場 本字牌可連同第225號圖形所示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6號圖形 第415號圖形 安全時速 本字牌可連同第208、20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在路彎或一連串的路彎的安全時速。 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所規定的速度限制。 路面髹綫等 本字牌可連同第241號圖形(前面有道路工程)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的道路工程的性質。 獲允許使用的其他說明文字如下:砍代樹木 (TREE CUTTING)、清洗路牌 (SIGN CLEANING)、進行剪草 (GRASS CUTTING)、清理溝渠 (GULLY EMPTYING)、爆石 (BLASTING)、鋪築路面 (SURFACING)、測量 (SURVEYING)。 輔助字牌 第418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02、203、204、207、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3、 224、228、229、231、232、240、241、242、243、244、245、246、264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與某一危險之間相隔的 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17號圖形 本字牌在連同第111、123、124、125、126、127、128、129、137、138、140、161、239、240、241、242、243、 244、24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時,顯示禁止或限制的終止。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1990第147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0號圖形 第419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23、128、129、140、211、212、218、219、226、227、237、238、239、241、242、243、244、 24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禁止或危險所在的長度。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11、212、218、219、221、241、242、243、244、245、246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與某 一危險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2號圖形 第42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0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使用,以顯示與“讓路”標誌所控制的路口交匯處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0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使用,以顯示與“停車”標誌所控制的路口交匯處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4號圖形 第42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6號圖形 第425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29號圖形所示標誌“架空電”使用,以顯示為避免危險而許可的車輛高度。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8號圖形 第427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37、138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未滿11歲的兒童可無須在成人陪同下騎單車或三輪車。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本字牌連同第106、107、109、113、122、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標誌所指的行駛方向或禁止局限於字牌 所指明的汽車或汽車種類或汽車類別。字牌上的文字可變更為“Lantau taxis”及“大嶼山的士”、“N T taxis”及“新界的士”或 “Urban taxis”及“市區的士”,或任何指明的汽車種類、類別或類型。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29號圖形 日子字牌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40、165及167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何日子或何等日子內適用。字牌上的文字可予變 更為“Except General Holidays”及“公眾假期例外”或指明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日子。 本字牌亦可連同第406及43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禁止或限制在指明日子或日期何段時間內適用。 (1997年第15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0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及16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在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停車區內,准許的士司機讓乘客攜同其物品下車。 “taxi”及“的士”字樣可以省略或分別變更為“Lantau taxis”及“大嶼山的士”、“N T taxis”及“新界的士”或“Urban taxis”及“市區的士”,亦可變更為指明屬例外的汽車種類、類別或類型。 “drop off”及“落客”字樣可變更為“pick up”及“上客”,以顯示在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停車區內,准許接載乘客及其物品;或改為“pick up or drop off”及“上落客”,以顯示准許接載乘客及其物品,或讓乘客攜同其物品下車;或變更為“loading”及“上貨”,以顯示准許裝載貨 物;或改為“unloading”及“落貨”,以顯示准許卸下貨物;或變更為“loading or unloading”及“上落貨”,以顯示准許裝載貨物或 卸下貨物。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1號圖形 時間字牌 本字牌和第406號圖形大小和格式不同。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113、114、115、116、117、118、121、122、128、134、135、140、232、233號 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何段時間內適用。字牌上的文字可變更為指明的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 “上午”及/或“pm”及“下午”。 本字牌亦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哪一日或哪些日子內適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2號圖形 車輛長度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113、12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所有汽車的長度(以米為單位)如超過本字牌所指明的長度限制,必須依照該等 標誌的指示前進、轉向或不得駛入。 字牌上的數字可以變更,以符合任何長度限制。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4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的士在指明時段內不在該標誌所顯示的特別限制之內。本字牌亦可於不在其上提述任何時間的情況下使用,以顯示該 限制的例外情況屬24小時適用。 “的士”及“taxis”字樣可以分別變更為“新界的士”及“N T taxis”、“市區的士”及“Urban taxis”及/或“大嶼山的士”及 “Lantau taxis”,以符合所指明屬例外之的士種類。 本字牌上的時間可以變更,以指明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上午”及“am”及/或“下午”及“pm”。 (2007年第1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4號圖形 本標誌可連同第174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圖形所提述的危險品類別。 (2007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SCHEDULE 1 交通標誌 VerDate:01/12/2007 [第2、3、6、12、21、27、 37、39、40、50及59條] 限制標誌 第101號圖形 停   本標誌可設置在與大路交界的小路上,以顯示每一車輛在駛入大路前,須在與“停”字標誌一同設置的附表2第507號圖形所示的橫綫前停車;如無該橫綫或當時看 不見橫綫,則該車輛須停於大路前;如看不見該橫綫,則任何車輛不得以某種方式或於某時間駛過該橫綫或進入該大路,以致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 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   本標誌可連同第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03號圖形 人手操作臨時標誌   本標誌用作向交通車輛顯示:交通車輛不得駛入該段須作單程路使用的道路。 限制標誌 第102號圖形 讓   本標誌可設置在與大路交界的小路上(設有“停”字標誌或其他標誌者除外),以顯示在附表2第508號圖形所示的橫綫與“讓”字標誌連同使用時,任何車輛均不 得以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的方式或時間駛過該橫綫;而在無橫綫時,或當時 見不到橫綫時,則任何車輛不得在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的方式或時間駛入該 大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5號圖形 停──警崗   本標誌供警方使用以截停車輛。 限制標誌 第104號圖形 人手操作臨時標誌   本標誌用作向交通車輛顯示:交通車輛可駛入該段須作單程路使用的道路。 限制標誌 第107號圖形 左轉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轉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朝箭嘴所示方向行駛。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亦可連同第401、402、403、409、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6號圖形 只准駛前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朝箭嘴所示方向行駛。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亦可連同第401、402、403、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9號圖形 駛前左轉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駛前右轉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在前面交匯處按箭嘴所示方向轉彎。   本標誌可連同第401、402、403、409、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亦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8號圖形 靠左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靠右   本標誌顯示須靠著某永久或臨時障礙物的左面(或右面)駛過。   本標誌可連同安全島護柱使用。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1號圖形 行人優先使用區   本標誌示明一個行人優先使用區的開始,在該區內車輛須讓路給行人。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0號圖形 慢駛   本標誌供警方在緊急情況下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3號圖形 禁止來往方向的一切車輛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來往方向的一切車輛駛入。本 標誌並不單獨使用,而一定是在第403、404、405、406、427、429、431、432號圖形所示的 輔助字牌的規限下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12號圖形 不准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交通車輛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安全島護柱及方向指示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5號圖形 禁止巴士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巴士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4號圖形 禁止汽車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汽車駛入。   如本標誌內只有電單車符號,則顯示禁止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駛入。   如本標誌內只有汽車符號,則顯示禁止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以外的一切汽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42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或豎於方向標誌上。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17號圖形 禁止貨車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貨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1、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6號圖形 禁止公共小巴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公共小巴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9號圖形 供反向行駛的巴士使用的巴士綫   本標誌顯示在一條單程路上保留一條供朝相反方向行駛的專利巴士使用的行車綫。   可按照可供正常交通使用的行車綫的數目而更改指向前面的箭嘴數目。   如其他巴士亦可使用該行車綫,則須以“BUS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限制標誌 第118號圖形 禁止並非專利巴士的一切汽車使用左綫   如僅在部分時間內使用巴士綫,則須增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時間字牌。   可更改箭嘴的數目及方向以符合可用的行車綫數目。   可改變本標誌以顯示禁止並非專利巴士的汽車使用中綫或右綫。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有關的行車綫,則須以“BUS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21號圖形 禁止學習駕駛人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由學習駕駛人駕駛的汽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該項禁止生效的時間。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20號圖形 巴士綫終止   本標誌可用作顯示巴士綫的終止;在道路的另一面亦可設置同樣的標誌。 限制標誌 第123號圖形 不准掉頭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輛掉頭轉朝其駛來時的方向。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及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表示該項禁止所適用的長度。 限制標誌 第122號圖形 不准左轉   可將符號及紅色斜綫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不准右轉   本標誌顯示禁止左轉(右轉)。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及安全島護柱使用,及可連同第401、403、406、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25號圖形 禁止人力車及徒步控制的車輛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人力車及手推車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4號圖形 行人止步   本標誌顯示禁止行人及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7號圖形 禁止騎單車者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單車及三輪車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6號圖形 禁止行人、騎單車者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單車、三輪車、行人及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9號圖形 不准超車   本標誌顯示禁止超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8號圖形 禁止響號   本標誌可在道路上使用,以顯示在限制區域內禁止使用發聲警報系統。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1號圖形 寬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超過所示寬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寬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0號圖形 靠左駛   本標誌顯示車輛除越過前車外,須靠左綫行駛。 限制標誌 第133號圖形 高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全高度超過所示高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高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2號圖形 禁止某長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超過所示長度的車輛或汽車列車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長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5號圖形 車軸重量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軸重量超過所示重量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4號圖形 重量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7號圖形 行人徑及單車路   本標誌顯示一條毗連的單車路及行人徑,而該單車路只供騎單車者使用,該行人徑則只供行人使用。   本標誌上的符號可掉轉位置,以表示相反的行人徑及單車路位置。 如該單車路是沿著一條供其他交通車輛使用的路綫的,則騎單車者須使用該單車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36號圖形 速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本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本標誌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兩旁;如該道路是分隔車路,則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帶上。如此豎立的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   每隔一段距離可使用300毫米大小的標誌豎立於路旁,以提醒駕駛人現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速度限制。   本標誌可在無“km/h”字樣的情況下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39號圖形 單程行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車輛獲准在單程路通行的方向。本標誌可設置在該單程路的入口;如該單程路與其他街道相接,則本標誌可設置在該單程路沿途便於設置標誌的地 點。 限制標誌 第138號圖形 只准單車通行   本標誌顯示該路綫只供騎單車者使用。如該路綫是沿著另一條供其他交通車輛使用的路綫的,則單車須使用該單車路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41號圖形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限制標誌 第140號圖形 不准停車   本標誌顯示除專利巴士可在指定的巴士站停車外,禁止其他汽車停車,但由於交通情況而不能駛前,則不在此限。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407、408、417、420、427、429、43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43號圖形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限制標誌 第142號圖形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5號圖形 第144號圖形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路肩 本標誌須豎立以顯示毗鄰車路、並由附表2第505號圖形所示的道路標記界定出來的該部分路帶,只供車輛在發生故障時駛入,而並非供泊車之用,或作為該車路的一部 分供車輛駛過。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7號圖形 第146號圖形 交通圓柱 交通圓柱是用於顯示在一條車路上將來往方向行駛的車輛臨時隔開,或用於表示一條分隔車路上兩條車路之間的界限,而該界限除因消防服務、救護、警隊或海關用途外, 是不可橫過的;交通圓柱亦用以劃定交通車輛的路綫上臨時改道的邊緣。 白色部分須採用反光物料造成;紅色部分則可採用反光物料造成。 交通圓筒 交通圓筒是用於劃定一條路綫的邊緣,以便交通車輛避免使用車路的一部分。 白色及紅色部分可採用反光物料造成。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9號圖形 第148號圖形 道路封閉 本標誌可放置在道路上或道路附近,以顯示該道路已經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05及433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7年第16號法律公告) 停車處指示牌 本標誌用於向交通車輛顯示在有臨時紅色交通燈亮着及在車路上並無停車綫時,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該處。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1號圖形 第150號圖形 出口處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2、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入口處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1、152、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3號圖形 第152號圖形 限制駛入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1、15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駛出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1、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5號圖形 第154號圖形 限制騎單車 本標誌顯示禁止騎單車超越本標誌;如騎單車者欲超越本標誌,則須下車並手推其單車或三輪車前行。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騎單車者到此下車 本標誌向騎單車者顯示:他們須下車,並使用行人過路處橫過道路。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9號圖形 第156號圖形 只限西北鐵路車輛及電車 本標誌顯示除西北鐵路車輛、電車及獲九廣鐵路公司或香港電車有限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授權駛入的車輛外,禁止一切其他車輛駛入,及禁止未獲九廣鐵路公司或香港 電車有限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授權進入的人進入。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限制騎單車的終止 本標誌顯示第155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所表示的限制騎單車的終止。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61號圖形 第160號圖形 貨車須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顯示任何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須在該限制適用的區域內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西北鐵路車輛速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本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即使其他車輛可能已受其他的速度限制,所有西北鐵路車輛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10公里。本檟誌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 的該道路兩旁,如此豎立的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西北路車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速度限制。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63號圖形 第162號圖形 折往秤車站 輕鐵專綫終止   本標誌可用作顯示西北鐵路車輛專綫的終止。 “rail”及“輕鐵”字樣可予變更為“tram”及“電車”,以顯示電車專綫的終止。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本標誌在展示時顯示正駛過本標誌的車輛須駛往下一個交匯處的秤車站。 箭嘴的方向可予更改。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4號圖形 禁止並非專利巴士 的一切汽車使用左綫 使用時間可變更為指明的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上午”及/或“pm”及“下午”的字句,亦可變更為指明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日 子。當在所有日子使用時,“Except General Holidays”及“公眾假期例外”可以刪除。 可更改箭嘴的數目及方向,以符合可用的行車綫數目。 可變更本標誌以顯示禁止並非專利巴士的汽車使用中綫或右綫。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許可使用有關的行車綫,則須以“BUS 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5號圖形 “不准停車”區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除專利巴士可在指定的巴士站停車外,禁止一切其他車輛停車的不准停車區的開始。標誌上的時間可以變更為指明的任何時段、 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上午”及/或“pm”及“下午”。 本標誌上半部的黃色底色可以變更為白色,在有關路綫沿途每隔一段距離使用,以提醒駕駛人正在生效的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29、43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6號圖形 “不准停車”區終止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7號圖形 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 本標誌顯示禁止公共小巴停車區的開始,但由於交通情況而不能駛前則不在此限。 標誌上的時間可以變更,以適合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上午”及/或“pm”及“下午”。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限制的開始。 本標誌上半部的黃色底色可以變更為白色,在有關路綫沿途每隔一段距離使用,以提醒駕駛人正在生效的限制。 公共小巴符號可變更為第115號圖形所示的巴士符號或第117號圖形所示的貨車符號,以分別顯示巴士或貨車不准停車區的開始。 本標誌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8號圖形 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終止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公共小巴符號可變更為第115號圖形所示的巴士符號或第117號圖形所示的貨車符號,以分別顯示巴士或貨車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9號圖形 靠左駛 本標誌和第130號圖形大小不同。 本標誌顯示車輛除越過前車外,須靠左綫行駛。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70號圖形 行車綫符號 本標誌如展示在一條行車綫的上面,即顯示車輛可在該條行車綫的該標誌下面或之後,朝該標誌所面向的相反方向行駛或繼續行駛。 (2007年第6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71號圖形 行車綫符號 本標誌如展示在一條行車綫的上面,即顯示車輛不得在該條行車綫的該標誌下面或之後,朝該標誌所面向的相反方向行駛。 (2007年第6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72號圖形 行車綫符號 左綫或靠左行駛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綫或靠右行駛 本標誌如展示在一條行車綫的上面,即顯示車輛必須駛往或靠向其上有該標誌展示的行車綫的左手邊(或右手邊)行車綫。 (2007年第6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73號圖形 可變換速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該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80公里。 該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配合所施行的速度限制。 (2007年第6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74號圖形 禁止危險品 本標誌顯示以下車輛禁止越過本標誌─ (a) 任何運載《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A)附表第1、2或5類中指明的危險品的車輛; (b) 任何運載用作或將用作貯存《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A)附表第2類中指明的壓縮氣體的任何氣瓶(《危險品(一 般)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B)第61條所界定者)的車輛,不論該氣瓶是否載有任何分量的該等氣體; (c) 任何在構造上是用以或經改裝以運送《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A)附表第5類中指明的貨品的車輛,或任何運送用 作或將用作貯存該等貨品的盛器的車輛,不論該車輛或盛器是否載有任何分量的該等貨品。 儘管有以上規定,該禁止不適用於以下車輛─ (a) 運載《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A)附表第2類中指明的任何貨品的車輛,而該車輛所運載的該等貨品的分量,並不 超逾在《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B)第74條表內第2欄就該等貨品指明的分量; (b) 運載《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A)附表第5類中指明的任何貨品的車輛,而該車輛所運載的該等貨品的分量,並不 超逾在《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B)第99條表內第7或8欄就該等貨品指明的分量; (c) 運送僅為驅動該車輛本身而載於其燃料箱內的燃料的車輛; (d) (就僅為驅動車輛本身而在其燃料箱內載有汽油的車輛而言)運送符合以下說明的且作該用途的汽油的車輛︰不超逾20升並存於密封的罐內的汽 油; (e) 運載危險品且駕駛作任何消防服務、救護或警隊用途的車輛。 本標誌可連同第434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7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第201號圖形 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 本標誌就駛近“停車”或“讓路”標誌發出警告。本標誌須連同第421、42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中的任何一個使用。該兩個指示牌分別顯示車輛是駛近“停車”標 誌或“讓路”標誌,並顯示與該控制標誌之間的距離。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3號圖形 第202號圖形 與右方車輛匯合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與左方車輛匯合 本標誌向駕駛人士顯示他們正駛近大路,並將與在大路上行駛中的車輛匯合。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左方車輛併入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方車輛併入 本標誌向駕駛人士顯示,雖然他們正沿着大路行駛,但他們正駛近一處地方,將會有交通車輛從右邊或左邊駛入他們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5號圖形 第204號圖形 雙程行車 本標誌通知道路使用者:從該處開始,該段道路容許在同一車路上雙程行車,而在先前的一段道路乃為單程行車的車路。 分隔車路終止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7號圖形 第206號圖形 前面交通燈號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可用來發出警告,顯示前面有交通燈作永久或臨時管制。 前面雙程行車路橫過單程車路 本標誌通知在單程車路的道路使用者:他們正駛近一條連接或橫過該車路並屬雙程行車的道路。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9號圖形 第208號圖形 前面先右轉的連續彎路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先左轉的連續彎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左彎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右彎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1號圖形 第210號圖形 道路急轉 前面道路邊收窄 本標誌顯示前面道路兩邊變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1、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就因道路工程或障礙物而令道路暫時變窄發出警告。 本標誌可在道路急向左轉時使 用;或可將本標誌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道路急向右轉。本標誌可放置在彎角或急轉處,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本標誌可單獨使用,如彎角長度很大,則可使用多個道路 急轉標誌。 本標誌亦可用於迴旋處。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3號圖形 第212號圖形 前面十字路口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十字路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道路右邊收窄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道路左邊收窄 本標誌顯示前面道路有一邊變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1、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就因道路工程或障礙物而令道路暫時變窄發出警告。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5號圖形 第214號圖形 前面右邊有旁路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左邊有旁路 本標誌顯示前面與旁路交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 T 型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個 T 型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7號圖形 第216號圖形 前面迴旋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先左後右的交錯路口交匯處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有先右後左的交錯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9號圖形 第218號圖形 前面有向上斜坡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向上斜坡。在山坡的坡度為1:10或更陡峭的情形下,可在山腳或附近使用本標誌。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420、423、424、 42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以顯示不同的坡度。 前面有向下斜坡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向下斜坡。在山坡的坡度為1:10或更陡峭的情形下,可在山頂或附近使用本標誌。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420、423、424、 42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以顯示不同的坡度。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1號圖形 第220號圖形 前面高度限制 本標誌就前面有高度限制發出警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高度限制。 路面不平 本標誌可用來顯示前面路面不平,不論其屬永久或臨時性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3號圖形 第222號圖形 前面有行人過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高度限制 本標誌可豎立在有高度限制的位置,以顯示在所示的淨高所能容納的寬度。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5號圖形 第224號圖形 兒童 本標誌發出警告,表示前面的地區相當可能有兒童正在戲或橫過道路。本標誌可用作顯示正駛近一間學校或遊樂場出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2、413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傷殘人士 本標誌向駕駛人顯示:他們相當可能會在前面遇到正在橫過道路的傷殘人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7號圖形 第226號圖形 牛隻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段相當可能遇到牛隻或水牛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馬匹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段相當可能遇到馬匹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9號圖形 第228號圖形 架空電纜 本標誌警告前面有架空電纜。本標誌會連同第418、42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設置路障的平交道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1號圖形 第230號圖形 前面岸邊或河邊 本標誌表示該道路即將抵達岸邊或河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低飛飛機 或 突發的飛機噪音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他們正接近飛機場,並可能會因低飛飛機的突然出現或因其突發的噪音而吃驚。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3號圖形 第232號圖形 前面旁路有巴士綫   如巴士綫只在部分時間使用,則須附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 標誌上箭嘴或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或更改此等箭嘴或符號的位置,以適合個別的情況。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左綫,則須以“BUS 巴士”取代上面的標誌內的符號。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預先警告有巴士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與巴士綫開始處的距離。 如巴士綫只在部分時間使用,則須附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時間字牌。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左綫,則須以“BUS 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5號圖形 第234號圖形 斜路 本標誌可用作忠告騎單車下斜坡,特別是在不允許使用汽車或限制使用汽車的地區。 警告有巴士綫 本標誌放置在車路邊緣行人過路處面對該車路的地方,以警告在該巴士綫上可能有快速行駛的巴士。 本標誌通常連同“望左”(LOOK LEFT) 或“望右”(LOOK RIGHT) 車路標記使用。 本標誌在無“BUS LANE”及“巴士綫”此等字樣時可使用;“望左”(LOOK LEFT) 可改為“望右”(LOOK RIGHT)。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7號圖形 第236號圖形 滾石 本標誌警告車路上或附近可能有石塊,並有石塊下墜的危險。本標誌亦可作為臨時標誌。 本標誌可與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並用。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 須靠左行 本標誌可用作忠告騎單車者靠左行。本標誌可不在不允許使用汽車或限制使用汽車的道路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9號圖形 第238號圖形 前面路滑 本標誌可用作一個臨時標誌以警告前面路面危險。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鬆脫碎片 在一條新鋪路面的道路前面,或在路面可能有鬆脫碎片或石頭的道路前面,可臨時使用本標誌以顯示有石頭從車輪飛出的危險。 本標誌可連同其他標誌或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1號圖形 第240號圖形 前面有道路工程 本標誌顯示在前面的道路正進行道路工程。 本標誌可連同第415、417、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其他危險 本標誌警告前面有潛在的危險。 本標誌必須連同第414或417或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3號圖形 第242號圖形 前面有2條外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綫及中綫以顯示:— 前面有2條內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單程3綫路上或雙程3綫分隔車路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有2條行車綫已臨時封閉,紅色橫條表示那一條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右邊行車綫封閉 上圖的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綫以顯示:— 前面左邊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右兩綫以顯示:— 前面左、右兩邊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亦可放置在中綫以顯示:— 前面中央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單程3綫路上或雙程3綫分隔車路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有一條行車綫已臨時封閉。紅色橫條表示那一條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5號圖形 第244號圖形 前面右邊行車綫封閉 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左邊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用於單程雙綫路上或雙程雙綫分隔車路上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前面右邊行車綫或左邊行車綫已臨時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中央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雙程3綫路上,以顯示中央行車綫已臨時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7號圖形 第246號圖形 暫時實施道路急轉 本標誌為臨時標誌,可連同其他臨時標誌使用以顯示道路急向左轉,以避開在該車路上的道路工程或其他臨時障礙物。本標誌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道路急向右轉。 前面改 道至右邊車路 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改道至左邊車路 本標誌用於使交通從一條分隔車路的其中一條車路改道至另一條車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9號圖形 第248號圖形 路障 道路起伏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向駕駛人顥示路面平面的突然變化。 本路障供臨時使用,以顯示障礙物或挖掘處的範圍及/或表示有一條行車綫或車路已封閉。如欲加長本標誌至任何長 度,可增加相間的整個紅色長方形及整個白色長方形的數目。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1號圖形 第250號圖形 前面道路起伏 慢駛—柏油未乾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就路面工程發出警告。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以警告前面路面平面的突然變化。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3號圖形 第252號圖形 前面交通管制 本標誌用作顯示前面交通受人手控制“停”或“去”標誌管制。 前面道路封閉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道路已封閉。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5號圖形 第254號圖形 行人 本標誌將臨時行人徑的方向通知行人。箭嘴可轉至相反的方向,或使用一個雙頭箭嘴標誌。 行人綫停用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向行人顯示該行人綫已停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7號圖形 第256號圖形 危險標記 前面有行人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的道路上或旁邊可能有行人。 此等交替性標記可用以顯示車路的邊緣或顯示該邊緣附近的障礙物。標記上的紅色部分可為白色或琥珀色。本標誌的豎立, 須緊靠該車路,標誌頂部高出該車路的路面不得小於550毫米但不得大於1米。如此等標誌設置在一個專用的柱子上,則該條柱子高出地面的部分須為黑白橫間,每間的 高度不得小於225毫米但不得大於350毫米。此外,如該等標誌豎立的位置,從迎面駛來車輛的司機看來是在車路的左邊,則須展示紅色;如從迎面駛來車輛的司機看 來是在車路的右邊,則須展示白色;如位於分隔車路的中央分道帶的右邊,則須以琥珀色代替白色。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9號圖形 第258號圖形 前面有霧 本標誌向駕駛人顯示:他們相當可能會在前面遇到霧;當遇到霧時,他們應使用低燈。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琥珀色燈號 間歇琥珀色燈號可連同附表1第225號圖形所示標誌使用。 每盞燈均須顯示間歇燈光,閃光速度每分鐘不得少於60次,但不得多於90次,且當其中一盞燈不亮時,另一盞燈必須亮着。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61號圖形 第260號圖形 前面有行人正在道路上或正橫過道路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可能有行人正在道路上或旁邊,或正橫過道路。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前面有單車路 本標誌顯示前面可能有騎單車者正在道路上或正橫過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63號圖形 第262號圖形 前面有路丘 本標誌顯示:一個符合第617號圖形所示的路丘或一系列路丘已橫置在前面的道路上。 (1989年第22號法律公告) 前面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 本標誌可用作警告車輛或行人:前面的道路上有西北鐵路或電車的軌道或該軌道乃橫過前面的道路,而在該軌道上可能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行駛。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第265號圖形 旁路預先指示牌 前面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   標誌上箭嘴或符號可轉至相反方向,或更改此等箭嘴或符號的位置,以適合個別情況。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第264號圖形 預先警告有西北鐵路車輛專綫或電車專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與西北鐵路車輛專綫或電車專綫開始處的距離。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2號圖形 第301號圖形 可取道任何一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車輛可從車路上一個臨時或永久障礙物兩邊其中任何一邊駛過。本標誌可連同安全護柱使用。 本標誌供警方在意外發生現場使用。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4號圖形 第303號圖形 設有避車處單行路 本提示性標誌放置在一條除避車處外,寬度只足以供一部車輛駛過的道路的開始處。 本提示性標誌預先通知駕駛人:前面有分隔車路。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6號圖形 第305號圖形 選定行車綫 本標誌發出通知:前面道路分為數條通往不同目的地之行車綫。本標誌會連同其他標誌或道路標記一起放置。 距離出口指示標誌 此等標誌以百米為單位,用以顯示車輛與其可離開道路的下一個出口之間的距離。 如該等標誌豎立在車路的右邊時,標誌內的棒條須轉至相反的方向。 該三百米的標誌可從該等標誌的系列中略去。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8號圖形 第307號圖形 交通調查站 在交交通調查站停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當他們被要求時便須在交通調查站停車,以接受有關交通調查的問話。 本標誌將交通調查站的地點通知駕駛人。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0號圖形 第309號圖形 慢駛經過交通調查站 此路不通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汽車不能直通前面。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他們須慢駛經過交通調查站,並可能須在該處停車,以接受與交通調查有關的問話。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2號圖形 第311號圖形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可以在各條行車綫上前進的方向;本標誌亦通知他們:左邊的行車綫只供左轉車輛使用。 中央行車綫可予略去,符號可予變更,以符合實際情況。在紅色橫條上,可加上“EXCEPT BUSES”(巴士例外)等字樣。 左邊旁路不通 本標誌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邊旁路不通 該等標誌預先發出通知:左邊(或右邊)的道路不通。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4號圖形 第313號圖形 供警方在路障處使用 讓車處 本標誌供在道路上使用,以標出一處地方讓速度較慢的車輛可駛離道路,從而讓後面的車輛先行。本標誌亦可連同第304號圖形(單行路)使用,以便讓相反方向行駛的 車輛可以互相越過。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6號圖形 第315號圖形 貨車在前面左綫行駛 本標誌警告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司機,其車輛正駛近大路,而其應在第161號圖形所示標誌所顯示的限制開始前,在該大路的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貨車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警告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司機,應在第161號圖形所示標誌所顯示的限制開始前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2號圖形 第40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117及12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本字牌顯示:車輛總重 (以公噸為單位)超過指明重量的貨車,必須依照標誌的指示前進、轉向或不得駛入。 本字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車輛總重。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4號圖形 第40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7、131、132、133、134、13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會附於有關標誌上使用,以顯示專利巴士不在第106、 107、108、109、113、114、115、122、132 、133、134、135號圖形所指的特別限制之內。 “專利巴士”四個字可予變更,以符合所指明屬例外的車輛類型或種類。 輔助字牌 第406號圖形 時間字牌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5、116、117、118、121、122、128、134、135、140、232、23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何段時間內適用。字牌上的文字可予變更,以指明任何時段。 本字牌亦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禁止或限制在指明日子或日期的何段時間內適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05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5、116、117、131、132、133、134、135、14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運輸署署長已獲授權以發出許可證。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8號圖形 第407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限制或禁止適用於兩個方向。 箭嘴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適用於其他的方向。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的禁止適用於何方向。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0號圖形 第409號圖形 本字牌只可連同第204、208、209、211、212、217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分隔車路 本字牌可連同第101、102、107、108、109號圖形所的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2號圖形 第41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2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211、21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道路寬度有變化及車輛會匯合為單排行車。 字牌上的文字可改為“單行路”(SINGLE TRACK ROAD)。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4號圖形 第41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危險的性質。 字牌上的文字可予變更,以適用於不同的危險。獲允許使用的其他說明文字如下:塵土 (DUST CLOUD)、煙霧 (SMOKE)、爆石 (BLASTING)、山泥傾瀉 (LANDSLIDE)、路面水浸 (FLOOD)、測量 (SURVEYING)、樹木傾倒 (FALLEN TREE)。 遊樂場 本字牌可連同第225號圖形所示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6號圖形 第415號圖形 安全時速 本字牌可連同第208、20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在路彎或一連串的路彎的安全時速。 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所規定的速度限制。 路面髹綫等 本字牌可連同第241號圖形(前面有道路工程)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的道路工程的性質。 獲允許使用的其他說明文字如下:砍代樹木 (TREE CUTTING)、清洗路牌 (SIGN CLEANING)、進行剪草 (GRASS CUTTING)、清理溝渠 (GULLY EMPTYING)、爆石 (BLASTING)、鋪築路面 (SURFACING)、測量 (SURVEYING)。 輔助字牌 第418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02、203、204、207、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3、 224、228、229、231、232、240、241、242、243、244、245、246、264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與某一危險之間相隔的 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17號圖形 本字牌在連同第111、123、124、125、126、127、128、129、137、138、140、161、239、240、241、242、243、 244、24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時,顯示禁止或限制的終止。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1990第147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0號圖形 第419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23、128、129、140、211、212、218、219、226、227、237、238、239、241、242、243、244、 24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禁止或危險所在的長度。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11、212、218、219、221、241、242、243、244、245、246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與某 一危險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2號圖形 第42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0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使用,以顯示與“讓路”標誌所控制的路口交匯處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0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使用,以顯示與“停車”標誌所控制的路口交匯處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4號圖形 第42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6號圖形 第425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29號圖形所示標誌“架空電”使用,以顯示為避免危險而許可的車輛高度。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8號圖形 第427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37、138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未滿11歲的兒童可無須在成人陪同下騎單車或三輪車。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本字牌連同第106、107、109、113、122、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標誌所指的行駛方向或禁止局限於字牌 所指明的汽車或汽車種類或汽車類別。字牌上的文字可變更為“Lantau taxis”及“大嶼山的士”、“N T taxis”及“新界的士”或 “Urban taxis”及“市區的士”,或任何指明的汽車種類、類別或類型。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29號圖形 日子字牌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40、165及167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何日子或何等日子內適用。字牌上的文字可予變 更為“Except General Holidays”及“公眾假期例外”或指明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日子。 本字牌亦可連同第406及43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禁止或限制在指明日子或日期何段時間內適用。 (1997年第15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0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及16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在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停車區內,准許的士司機讓乘客攜同其物品下車。 “taxi”及“的士”字樣可以省略或分別變更為“Lantau taxis”及“大嶼山的士”、“N T taxis”及“新界的士”或“Urban taxis”及“市區的士”,亦可變更為指明屬例外的汽車種類、類別或類型。 “drop off”及“落客”字樣可變更為“pick up”及“上客”,以顯示在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停車區內,准許接載乘客及其物品;或改為“pick up or drop off”及“上落客”,以顯示准許接載乘客及其物品,或讓乘客攜同其物品下車;或變更為“loading”及“上貨”,以顯示准許裝載貨 物;或改為“unloading”及“落貨”,以顯示准許卸下貨物;或變更為“loading or unloading”及“上落貨”,以顯示准許裝載貨物或 卸下貨物。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1號圖形 時間字牌 本字牌和第406號圖形大小和格式不同。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113、114、115、116、117、118、121、122、128、134、135、140、232、233號 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何段時間內適用。字牌上的文字可變更為指明的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 “上午”及/或“pm”及“下午”。 本字牌亦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哪一日或哪些日子內適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2號圖形 車輛長度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113、12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所有汽車的長度(以米為單位)如超過本字牌所指明的長度限制,必須依照該等 標誌的指示前進、轉向或不得駛入。 字牌上的數字可以變更,以符合任何長度限制。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4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的士在指明時段內不在該標誌所顯示的特別限制之內。本字牌亦可於不在其上提述任何時間的情況下使用,以顯示該 限制的例外情況屬24小時適用。 “的士”及“taxis”字樣可以分別變更為“新界的士”及“N T taxis”、“市區的士”及“Urban taxis”及/或“大嶼山的士”及 “Lantau taxis”,以符合所指明屬例外之的士種類。 本字牌上的時間可以變更,以指明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上午”及“am”及/或“下午”及“pm”。 (2007年第1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4號圖形 本標誌可連同第174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圖形所提述的危險品類別。 (2007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SCHEDULE 1 交通標誌 VerDate:23/06/2007 [第2、3、6、12、21、27、 37、39、40、50及59條] 限制標誌 第101號圖形 停   本標誌可設置在與大路交界的小路上,以顯示每一車輛在駛入大路前,須在與“停”字標誌一同設置的附表2第507號圖形所示的橫綫前停車;如無該橫綫或當時看 不見橫綫,則該車輛須停於大路前;如看不見該橫綫,則任何車輛不得以某種方式或於某時間駛過該橫綫或進入該大路,以致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 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   本標誌可連同第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03號圖形 人手操作臨時標誌   本標誌用作向交通車輛顯示:交通車輛不得駛入該段須作單程路使用的道路。 限制標誌 第102號圖形 讓   本標誌可設置在與大路交界的小路上(設有“停”字標誌或其他標誌者除外),以顯示在附表2第508號圖形所示的橫綫與“讓”字標誌連同使用時,任何車輛均不 得以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的方式或時間駛過該橫綫;而在無橫綫時,或當時 見不到橫綫時,則任何車輛不得在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的方式或時間駛入該 大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5號圖形 停──警崗   本標誌供警方使用以截停車輛。 限制標誌 第104號圖形 人手操作臨時標誌   本標誌用作向交通車輛顯示:交通車輛可駛入該段須作單程路使用的道路。 限制標誌 第107號圖形 左轉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轉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朝箭嘴所示方向行駛。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亦可連同第401、402、403、409、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6號圖形 只准駛前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朝箭嘴所示方向行駛。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亦可連同第401、402、403、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9號圖形 駛前左轉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駛前右轉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在前面交匯處按箭嘴所示方向轉彎。   本標誌可連同第401、402、403、409、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亦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8號圖形 靠左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靠右   本標誌顯示須靠著某永久或臨時障礙物的左面(或右面)駛過。   本標誌可連同安全島護柱使用。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1號圖形 行人優先使用區   本標誌示明一個行人優先使用區的開始,在該區內車輛須讓路給行人。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0號圖形 慢駛   本標誌供警方在緊急情況下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3號圖形 禁止來往方向的一切車輛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來往方向的一切車輛駛入。本 標誌並不單獨使用,而一定是在第403、404、405、406、427、429、431、432號圖形所示的 輔助字牌的規限下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12號圖形 不准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交通車輛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安全島護柱及方向指示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5號圖形 禁止巴士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巴士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4號圖形 禁止汽車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汽車駛入。   如本標誌內只有電單車符號,則顯示禁止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駛入。   如本標誌內只有汽車符號,則顯示禁止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以外的一切汽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42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或豎於方向標誌上。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17號圖形 禁止貨車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貨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1、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6號圖形 禁止公共小巴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公共小巴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9號圖形 供反向行駛的巴士使用的巴士綫   本標誌顯示在一條單程路上保留一條供朝相反方向行駛的專利巴士使用的行車綫。   可按照可供正常交通使用的行車綫的數目而更改指向前面的箭嘴數目。   如其他巴士亦可使用該行車綫,則須以“BUS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限制標誌 第118號圖形 禁止並非專利巴士的一切汽車使用左綫   如僅在部分時間內使用巴士綫,則須增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時間字牌。   可更改箭嘴的數目及方向以符合可用的行車綫數目。   可改變本標誌以顯示禁止並非專利巴士的汽車使用中綫或右綫。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有關的行車綫,則須以“BUS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21號圖形 禁止學習駕駛人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由學習駕駛人駕駛的汽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該項禁止生效的時間。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20號圖形 巴士綫終止   本標誌可用作顯示巴士綫的終止;在道路的另一面亦可設置同樣的標誌。 限制標誌 第123號圖形 不准掉頭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輛掉頭轉朝其駛來時的方向。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及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表示該項禁止所適用的長度。 限制標誌 第122號圖形 不准左轉   可將符號及紅色斜綫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不准右轉   本標誌顯示禁止左轉(右轉)。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及安全島護柱使用,及可連同第401、403、406、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25號圖形 禁止人力車及徒步控制的車輛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人力車及手推車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4號圖形 行人止步   本標誌顯示禁止行人及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7號圖形 禁止騎單車者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單車及三輪車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6號圖形 禁止行人、騎單車者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單車、三輪車、行人及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9號圖形 不准超車   本標誌顯示禁止超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8號圖形 禁止響號   本標誌可在道路上使用,以顯示在限制區域內禁止使用發聲警報系統。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1號圖形 寬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超過所示寬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寬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0號圖形 靠左駛   本標誌顯示車輛除越過前車外,須靠左綫行駛。 限制標誌 第133號圖形 高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全高度超過所示高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高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2號圖形 禁止某長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超過所示長度的車輛或汽車列車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長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5號圖形 車軸重量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軸重量超過所示重量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4號圖形 重量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7號圖形 行人徑及單車路   本標誌顯示一條毗連的單車路及行人徑,而該單車路只供騎單車者使用,該行人徑則只供行人使用。   本標誌上的符號可掉轉位置,以表示相反的行人徑及單車路位置。 如該單車路是沿著一條供其他交通車輛使用的路綫的,則騎單車者須使用該單車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36號圖形 速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本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本標誌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兩旁;如該道路是分隔車路,則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帶上。如此豎立的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   每隔一段距離可使用300毫米大小的標誌豎立於路旁,以提醒駕駛人現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速度限制。   本標誌可在無“km/h”字樣的情況下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39號圖形 單程行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車輛獲准在單程路通行的方向。本標誌可設置在該單程路的入口;如該單程路與其他街道相接,則本標誌可設置在該單程路沿途便於設置標誌的地 點。 限制標誌 第138號圖形 只准單車通行   本標誌顯示該路綫只供騎單車者使用。如該路綫是沿著另一條供其他交通車輛使用的路綫的,則單車須使用該單車路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41號圖形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限制標誌 第140號圖形 不准停車   本標誌顯示除專利巴士可在指定的巴士站停車外,禁止其他汽車停車,但由於交通情況而不能駛前,則不在此限。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407、408、417、420、427、429、43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43號圖形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限制標誌 第142號圖形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5號圖形 第144號圖形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路肩 本標誌須豎立以顯示毗鄰車路、並由附表2第505號圖形所示的道路標記界定出來的該部分路帶,只供車輛在發生故障時駛入,而並非供泊車之用,或作為該車路的一部 分供車輛駛過。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7號圖形 第146號圖形 交通圓柱 交通圓柱是用於顯示在一條車路上將來往方向行駛的車輛臨時隔開,或用於表示一條分隔車路上兩條車路之間的界限,而該界限除因消防服務、救護、警隊或海關用途外, 是不可橫過的;交通圓柱亦用以劃定交通車輛的路綫上臨時改道的邊緣。 白色部分須採用反光物料造成;紅色部分則可採用反光物料造成。 交通圓筒 交通圓筒是用於劃定一條路綫的邊緣,以便交通車輛避免使用車路的一部分。 白色及紅色部分可採用反光物料造成。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9號圖形 第148號圖形 道路封閉 本標誌可放置在道路上或道路附近,以顯示該道路已經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05及433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7年第16號法律公告) 停車處指示牌 本標誌用於向交通車輛顯示在有臨時紅色交通燈亮着及在車路上並無停車綫時,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該處。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1號圖形 第150號圖形 出口處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2、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入口處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1、152、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3號圖形 第152號圖形 限制駛入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1、15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駛出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1、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5號圖形 第154號圖形 限制騎單車 本標誌顯示禁止騎單車超越本標誌;如騎單車者欲超越本標誌,則須下車並手推其單車或三輪車前行。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騎單車者到此下車 本標誌向騎單車者顯示:他們須下車,並使用行人過路處橫過道路。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9號圖形 第156號圖形 只限西北鐵路車輛及電車 本標誌顯示除西北鐵路車輛、電車及獲九廣鐵路公司或香港電車有限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授權駛入的車輛外,禁止一切其他車輛駛入,及禁止未獲九廣鐵路公司或香港 電車有限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授權進入的人進入。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限制騎單車的終止 本標誌顯示第155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所表示的限制騎單車的終止。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61號圖形 第160號圖形 貨車須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顯示任何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須在該限制適用的區域內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西北鐵路車輛速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本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即使其他車輛可能已受其他的速度限制,所有西北鐵路車輛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10公里。本檟誌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 的該道路兩旁,如此豎立的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西北路車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速度限制。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63號圖形 第162號圖形 折往秤車站 輕鐵專綫終止   本標誌可用作顯示西北鐵路車輛專綫的終止。 “rail”及“輕鐵”字樣可予變更為“tram”及“電車”,以顯示電車專綫的終止。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本標誌在展示時顯示正駛過本標誌的車輛須駛往下一個交匯處的秤車站。 箭嘴的方向可予更改。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4號圖形 禁止並非專利巴士 的一切汽車使用左綫 使用時間可變更為指明的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上午”及/或“pm”及“下午”的字句,亦可變更為指明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日 子。當在所有日子使用時,“Except General Holidays”及“公眾假期例外”可以刪除。 可更改箭嘴的數目及方向,以符合可用的行車綫數目。 可變更本標誌以顯示禁止並非專利巴士的汽車使用中綫或右綫。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許可使用有關的行車綫,則須以“BUS 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5號圖形 “不准停車”區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除專利巴士可在指定的巴士站停車外,禁止一切其他車輛停車的不准停車區的開始。標誌上的時間可以變更為指明的任何時段、 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上午”及/或“pm”及“下午”。 本標誌上半部的黃色底色可以變更為白色,在有關路綫沿途每隔一段距離使用,以提醒駕駛人正在生效的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29、43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6號圖形 “不准停車”區終止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7號圖形 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 本標誌顯示禁止公共小巴停車區的開始,但由於交通情況而不能駛前則不在此限。 標誌上的時間可以變更,以適合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上午”及/或“pm”及“下午”。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限制的開始。 本標誌上半部的黃色底色可以變更為白色,在有關路綫沿途每隔一段距離使用,以提醒駕駛人正在生效的限制。 公共小巴符號可變更為第115號圖形所示的巴士符號或第117號圖形所示的貨車符號,以分別顯示巴士或貨車不准停車區的開始。 本標誌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8號圖形 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終止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公共小巴符號可變更為第115號圖形所示的巴士符號或第117號圖形所示的貨車符號,以分別顯示巴士或貨車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9號圖形 靠左駛 本標誌和第130號圖形大小不同。 本標誌顯示車輛除越過前車外,須靠左綫行駛。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70號圖形 行車綫符號 本標誌如展示在一條行車綫的上面,即顯示車輛可在該條行車綫的該標誌下面或之後,朝該標誌所面向的相反方向行駛或繼續行駛。 (2007年第6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71號圖形 行車綫符號 本標誌如展示在一條行車綫的上面,即顯示車輛不得在該條行車綫的該標誌下面或之後,朝該標誌所面向的相反方向行駛。 (2007年第6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72號圖形 行車綫符號 左綫或靠左行駛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綫或靠右行駛 本標誌如展示在一條行車綫的上面,即顯示車輛必須駛往或靠向其上有該標誌展示的行車綫的左手邊(或右手邊)行車綫。 (2007年第6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73號圖形 可變換速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該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80公里。 該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配合所施行的速度限制。 (2007年第62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第201號圖形 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 本標誌就駛近“停車”或“讓路”標誌發出警告。本標誌須連同第421、42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中的任何一個使用。該兩個指示牌分別顯示車輛是駛近“停車”標 誌或“讓路”標誌,並顯示與該控制標誌之間的距離。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3號圖形 第202號圖形 與右方車輛匯合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與左方車輛匯合 本標誌向駕駛人士顯示他們正駛近大路,並將與在大路上行駛中的車輛匯合。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左方車輛併入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方車輛併入 本標誌向駕駛人士顯示,雖然他們正沿着大路行駛,但他們正駛近一處地方,將會有交通車輛從右邊或左邊駛入他們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5號圖形 第204號圖形 雙程行車 本標誌通知道路使用者:從該處開始,該段道路容許在同一車路上雙程行車,而在先前的一段道路乃為單程行車的車路。 分隔車路終止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7號圖形 第206號圖形 前面交通燈號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可用來發出警告,顯示前面有交通燈作永久或臨時管制。 前面雙程行車路橫過單程車路 本標誌通知在單程車路的道路使用者:他們正駛近一條連接或橫過該車路並屬雙程行車的道路。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9號圖形 第208號圖形 前面先右轉的連續彎路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先左轉的連續彎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左彎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右彎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1號圖形 第210號圖形 道路急轉 前面道路邊收窄 本標誌顯示前面道路兩邊變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1、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就因道路工程或障礙物而令道路暫時變窄發出警告。 本標誌可在道路急向左轉時使 用;或可將本標誌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道路急向右轉。本標誌可放置在彎角或急轉處,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本標誌可單獨使用,如彎角長度很大,則可使用多個道路 急轉標誌。 本標誌亦可用於迴旋處。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3號圖形 第212號圖形 前面十字路口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十字路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道路右邊收窄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道路左邊收窄 本標誌顯示前面道路有一邊變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1、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就因道路工程或障礙物而令道路暫時變窄發出警告。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5號圖形 第214號圖形 前面右邊有旁路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左邊有旁路 本標誌顯示前面與旁路交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 T 型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個 T 型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7號圖形 第216號圖形 前面迴旋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先左後右的交錯路口交匯處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有先右後左的交錯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9號圖形 第218號圖形 前面有向上斜坡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向上斜坡。在山坡的坡度為1:10或更陡峭的情形下,可在山腳或附近使用本標誌。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420、423、424、 42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以顯示不同的坡度。 前面有向下斜坡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向下斜坡。在山坡的坡度為1:10或更陡峭的情形下,可在山頂或附近使用本標誌。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420、423、424、 42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以顯示不同的坡度。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1號圖形 第220號圖形 前面高度限制 本標誌就前面有高度限制發出警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高度限制。 路面不平 本標誌可用來顯示前面路面不平,不論其屬永久或臨時性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3號圖形 第222號圖形 前面有行人過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高度限制 本標誌可豎立在有高度限制的位置,以顯示在所示的淨高所能容納的寬度。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5號圖形 第224號圖形 兒童 本標誌發出警告,表示前面的地區相當可能有兒童正在戲或橫過道路。本標誌可用作顯示正駛近一間學校或遊樂場出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2、413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傷殘人士 本標誌向駕駛人顯示:他們相當可能會在前面遇到正在橫過道路的傷殘人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7號圖形 第226號圖形 牛隻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段相當可能遇到牛隻或水牛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馬匹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段相當可能遇到馬匹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9號圖形 第228號圖形 架空電纜 本標誌警告前面有架空電纜。本標誌會連同第418、42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設置路障的平交道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1號圖形 第230號圖形 前面岸邊或河邊 本標誌表示該道路即將抵達岸邊或河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低飛飛機 或 突發的飛機噪音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他們正接近飛機場,並可能會因低飛飛機的突然出現或因其突發的噪音而吃驚。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3號圖形 第232號圖形 前面旁路有巴士綫   如巴士綫只在部分時間使用,則須附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 標誌上箭嘴或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或更改此等箭嘴或符號的位置,以適合個別的情況。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左綫,則須以“BUS 巴士”取代上面的標誌內的符號。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預先警告有巴士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與巴士綫開始處的距離。 如巴士綫只在部分時間使用,則須附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時間字牌。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左綫,則須以“BUS 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5號圖形 第234號圖形 斜路 本標誌可用作忠告騎單車下斜坡,特別是在不允許使用汽車或限制使用汽車的地區。 警告有巴士綫 本標誌放置在車路邊緣行人過路處面對該車路的地方,以警告在該巴士綫上可能有快速行駛的巴士。 本標誌通常連同“望左”(LOOK LEFT) 或“望右”(LOOK RIGHT) 車路標記使用。 本標誌在無“BUS LANE”及“巴士綫”此等字樣時可使用;“望左”(LOOK LEFT) 可改為“望右”(LOOK RIGHT)。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7號圖形 第236號圖形 滾石 本標誌警告車路上或附近可能有石塊,並有石塊下墜的危險。本標誌亦可作為臨時標誌。 本標誌可與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並用。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 須靠左行 本標誌可用作忠告騎單車者靠左行。本標誌可不在不允許使用汽車或限制使用汽車的道路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9號圖形 第238號圖形 前面路滑 本標誌可用作一個臨時標誌以警告前面路面危險。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鬆脫碎片 在一條新鋪路面的道路前面,或在路面可能有鬆脫碎片或石頭的道路前面,可臨時使用本標誌以顯示有石頭從車輪飛出的危險。 本標誌可連同其他標誌或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1號圖形 第240號圖形 前面有道路工程 本標誌顯示在前面的道路正進行道路工程。 本標誌可連同第415、417、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其他危險 本標誌警告前面有潛在的危險。 本標誌必須連同第414或417或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3號圖形 第242號圖形 前面有2條外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綫及中綫以顯示:— 前面有2條內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單程3綫路上或雙程3綫分隔車路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有2條行車綫已臨時封閉,紅色橫條表示那一條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右邊行車綫封閉 上圖的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綫以顯示:— 前面左邊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右兩綫以顯示:— 前面左、右兩邊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亦可放置在中綫以顯示:— 前面中央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單程3綫路上或雙程3綫分隔車路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有一條行車綫已臨時封閉。紅色橫條表示那一條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5號圖形 第244號圖形 前面右邊行車綫封閉 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左邊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用於單程雙綫路上或雙程雙綫分隔車路上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前面右邊行車綫或左邊行車綫已臨時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中央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雙程3綫路上,以顯示中央行車綫已臨時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7號圖形 第246號圖形 暫時實施道路急轉 本標誌為臨時標誌,可連同其他臨時標誌使用以顯示道路急向左轉,以避開在該車路上的道路工程或其他臨時障礙物。本標誌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道路急向右轉。 前面改 道至右邊車路 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改道至左邊車路 本標誌用於使交通從一條分隔車路的其中一條車路改道至另一條車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9號圖形 第248號圖形 路障 道路起伏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向駕駛人顥示路面平面的突然變化。 本路障供臨時使用,以顯示障礙物或挖掘處的範圍及/或表示有一條行車綫或車路已封閉。如欲加長本標誌至任何長 度,可增加相間的整個紅色長方形及整個白色長方形的數目。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1號圖形 第250號圖形 前面道路起伏 慢駛—柏油未乾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就路面工程發出警告。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以警告前面路面平面的突然變化。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3號圖形 第252號圖形 前面交通管制 本標誌用作顯示前面交通受人手控制“停”或“去”標誌管制。 前面道路封閉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道路已封閉。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5號圖形 第254號圖形 行人 本標誌將臨時行人徑的方向通知行人。箭嘴可轉至相反的方向,或使用一個雙頭箭嘴標誌。 行人綫停用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向行人顯示該行人綫已停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7號圖形 第256號圖形 危險標記 前面有行人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的道路上或旁邊可能有行人。 此等交替性標記可用以顯示車路的邊緣或顯示該邊緣附近的障礙物。標記上的紅色部分可為白色或琥珀色。本標誌的豎立, 須緊靠該車路,標誌頂部高出該車路的路面不得小於550毫米但不得大於1米。如此等標誌設置在一個專用的柱子上,則該條柱子高出地面的部分須為黑白橫間,每間的 高度不得小於225毫米但不得大於350毫米。此外,如該等標誌豎立的位置,從迎面駛來車輛的司機看來是在車路的左邊,則須展示紅色;如從迎面駛來車輛的司機看 來是在車路的右邊,則須展示白色;如位於分隔車路的中央分道帶的右邊,則須以琥珀色代替白色。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9號圖形 第258號圖形 前面有霧 本標誌向駕駛人顯示:他們相當可能會在前面遇到霧;當遇到霧時,他們應使用低燈。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琥珀色燈號 間歇琥珀色燈號可連同附表1第225號圖形所示標誌使用。 每盞燈均須顯示間歇燈光,閃光速度每分鐘不得少於60次,但不得多於90次,且當其中一盞燈不亮時,另一盞燈必須亮着。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61號圖形 第260號圖形 前面有行人正在道路上或正橫過道路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可能有行人正在道路上或旁邊,或正橫過道路。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前面有單車路 本標誌顯示前面可能有騎單車者正在道路上或正橫過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63號圖形 第262號圖形 前面有路丘 本標誌顯示:一個符合第617號圖形所示的路丘或一系列路丘已橫置在前面的道路上。 (1989年第22號法律公告) 前面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 本標誌可用作警告車輛或行人:前面的道路上有西北鐵路或電車的軌道或該軌道乃橫過前面的道路,而在該軌道上可能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行駛。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第265號圖形 旁路預先指示牌 前面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   標誌上箭嘴或符號可轉至相反方向,或更改此等箭嘴或符號的位置,以適合個別情況。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第264號圖形 預先警告有西北鐵路車輛專綫或電車專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與西北鐵路車輛專綫或電車專綫開始處的距離。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2號圖形 第301號圖形 可取道任何一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車輛可從車路上一個臨時或永久障礙物兩邊其中任何一邊駛過。本標誌可連同安全護柱使用。 本標誌供警方在意外發生現場使用。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4號圖形 第303號圖形 設有避車處單行路 本提示性標誌放置在一條除避車處外,寬度只足以供一部車輛駛過的道路的開始處。 本提示性標誌預先通知駕駛人:前面有分隔車路。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6號圖形 第305號圖形 選定行車綫 本標誌發出通知:前面道路分為數條通往不同目的地之行車綫。本標誌會連同其他標誌或道路標記一起放置。 距離出口指示標誌 此等標誌以百米為單位,用以顯示車輛與其可離開道路的下一個出口之間的距離。 如該等標誌豎立在車路的右邊時,標誌內的棒條須轉至相反的方向。 該三百米的標誌可從該等標誌的系列中略去。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8號圖形 第307號圖形 交通調查站 在交交通調查站停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當他們被要求時便須在交通調查站停車,以接受有關交通調查的問話。 本標誌將交通調查站的地點通知駕駛人。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0號圖形 第309號圖形 慢駛經過交通調查站 此路不通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汽車不能直通前面。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他們須慢駛經過交通調查站,並可能須在該處停車,以接受與交通調查有關的問話。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2號圖形 第311號圖形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可以在各條行車綫上前進的方向;本標誌亦通知他們:左邊的行車綫只供左轉車輛使用。 中央行車綫可予略去,符號可予變更,以符合實際情況。在紅色橫條上,可加上“EXCEPT BUSES”(巴士例外)等字樣。 左邊旁路不通 本標誌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邊旁路不通 該等標誌預先發出通知:左邊(或右邊)的道路不通。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4號圖形 第313號圖形 供警方在路障處使用 讓車處 本標誌供在道路上使用,以標出一處地方讓速度較慢的車輛可駛離道路,從而讓後面的車輛先行。本標誌亦可連同第304號圖形(單行路)使用,以便讓相反方向行駛的 車輛可以互相越過。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6號圖形 第315號圖形 貨車在前面左綫行駛 本標誌警告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司機,其車輛正駛近大路,而其應在第161號圖形所示標誌所顯示的限制開始前,在該大路的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貨車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警告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司機,應在第161號圖形所示標誌所顯示的限制開始前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2號圖形 第40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117及12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本字牌顯示:車輛總重 (以公噸為單位)超過指明重量的貨車,必須依照標誌的指示前進、轉向或不得駛入。 本字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車輛總重。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4號圖形 第40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7、131、132、133、134、13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會附於有關標誌上使用,以顯示專利巴士不在第106、 107、108、109、113、114、115、122、132 、133、134、135號圖形所指的特別限制之內。 “專利巴士”四個字可予變更,以符合所指明屬例外的車輛類型或種類。 輔助字牌 第406號圖形 時間字牌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5、116、117、118、121、122、128、134、135、140、232、23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何段時間內適用。字牌上的文字可予變更,以指明任何時段。 本字牌亦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禁止或限制在指明日子或日期的何段時間內適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05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5、116、117、131、132、133、134、135、14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運輸署署長已獲授權以發出許可證。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8號圖形 第407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限制或禁止適用於兩個方向。 箭嘴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適用於其他的方向。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的禁止適用於何方向。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0號圖形 第409號圖形 本字牌只可連同第204、208、209、211、212、217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分隔車路 本字牌可連同第101、102、107、108、109號圖形所的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2號圖形 第41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2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211、21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道路寬度有變化及車輛會匯合為單排行車。 字牌上的文字可改為“單行路”(SINGLE TRACK ROAD)。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4號圖形 第41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危險的性質。 字牌上的文字可予變更,以適用於不同的危險。獲允許使用的其他說明文字如下:塵土 (DUST CLOUD)、煙霧 (SMOKE)、爆石 (BLASTING)、山泥傾瀉 (LANDSLIDE)、路面水浸 (FLOOD)、測量 (SURVEYING)、樹木傾倒 (FALLEN TREE)。 遊樂場 本字牌可連同第225號圖形所示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6號圖形 第415號圖形 安全時速 本字牌可連同第208、20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在路彎或一連串的路彎的安全時速。 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所規定的速度限制。 路面髹綫等 本字牌可連同第241號圖形(前面有道路工程)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的道路工程的性質。 獲允許使用的其他說明文字如下:砍代樹木 (TREE CUTTING)、清洗路牌 (SIGN CLEANING)、進行剪草 (GRASS CUTTING)、清理溝渠 (GULLY EMPTYING)、爆石 (BLASTING)、鋪築路面 (SURFACING)、測量 (SURVEYING)。 輔助字牌 第418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02、203、204、207、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3、 224、228、229、231、232、240、241、242、243、244、245、246、264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與某一危險之間相隔的 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17號圖形 本字牌在連同第111、123、124、125、126、127、128、129、137、138、140、161、239、240、241、242、243、 244、24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時,顯示禁止或限制的終止。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1990第147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0號圖形 第419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23、128、129、140、211、212、218、219、226、227、237、238、239、241、242、243、244、 24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禁止或危險所在的長度。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11、212、218、219、221、241、242、243、244、245、246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與某 一危險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2號圖形 第42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0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使用,以顯示與“讓路”標誌所控制的路口交匯處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0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使用,以顯示與“停車”標誌所控制的路口交匯處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4號圖形 第42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6號圖形 第425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29號圖形所示標誌“架空電”使用,以顯示為避免危險而許可的車輛高度。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8號圖形 第427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37、138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未滿11歲的兒童可無須在成人陪同下騎單車或三輪車。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本字牌連同第106、107、109、113、122、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標誌所指的行駛方向或禁止局限於字牌 所指明的汽車或汽車種類或汽車類別。字牌上的文字可變更為“Lantau taxis”及“大嶼山的士”、“N T taxis”及“新界的士”或 “Urban taxis”及“市區的士”,或任何指明的汽車種類、類別或類型。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29號圖形 日子字牌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40、165及167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何日子或何等日子內適用。字牌上的文字可予變 更為“Except General Holidays”及“公眾假期例外”或指明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日子。 本字牌亦可連同第406及43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禁止或限制在指明日子或日期何段時間內適用。 (1997年第15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0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及16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在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停車區內,准許的士司機讓乘客攜同其物品下車。 “taxi”及“的士”字樣可以省略或分別變更為“Lantau taxis”及“大嶼山的士”、“N T taxis”及“新界的士”或“Urban taxis”及“市區的士”,亦可變更為指明屬例外的汽車種類、類別或類型。 “drop off”及“落客”字樣可變更為“pick up”及“上客”,以顯示在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停車區內,准許接載乘客及其物品;或改為“pick up or drop off”及“上落客”,以顯示准許接載乘客及其物品,或讓乘客攜同其物品下車;或變更為“loading”及“上貨”,以顯示准許裝載貨 物;或改為“unloading”及“落貨”,以顯示准許卸下貨物;或變更為“loading or unloading”及“上落貨”,以顯示准許裝載貨物或 卸下貨物。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1號圖形 時間字牌 本字牌和第406號圖形大小和格式不同。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113、114、115、116、117、118、121、122、128、134、135、140、232、233號 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何段時間內適用。字牌上的文字可變更為指明的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 “上午”及/或“pm”及“下午”。 本字牌亦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哪一日或哪些日子內適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2號圖形 車輛長度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113、12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所有汽車的長度(以米為單位)如超過本字牌所指明的長度限制,必須依照該等 標誌的指示前進、轉向或不得駛入。 字牌上的數字可以變更,以符合任何長度限制。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4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的士在指明時段內不在該標誌所顯示的特別限制之內。本字牌亦可於不在其上提述任何時間的情況下使用,以顯示該 限制的例外情況屬24小時適用。 “的士”及“taxis”字樣可以分別變更為“新界的士”及“N T taxis”、“市區的士”及“Urban taxis”及/或“大嶼山的士”及 “Lantau taxis”,以符合所指明屬例外之的士種類。 本字牌上的時間可以變更,以指明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上午”及“am”及/或“下午”及“pm”。 (2007年第16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SCHEDULE 1 交通標誌 VerDate:01/04/2007 [第2、3、6、12、21、27、 37、39、40、50及59條] 限制標誌 第101號圖形 停   本標誌可設置在與大路交界的小路上,以顯示每一車輛在駛入大路前,須在與“停”字標誌一同設置的附表2第507號圖形所示的橫綫前停車;如無該橫綫或當時看 不見橫綫,則該車輛須停於大路前;如看不見該橫綫,則任何車輛不得以某種方式或於某時間駛過該橫綫或進入該大路,以致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 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   本標誌可連同第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03號圖形 人手操作臨時標誌   本標誌用作向交通車輛顯示:交通車輛不得駛入該段須作單程路使用的道路。 限制標誌 第102號圖形 讓   本標誌可設置在與大路交界的小路上(設有“停”字標誌或其他標誌者除外),以顯示在附表2第508號圖形所示的橫綫與“讓”字標誌連同使用時,任何車輛均不 得以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的方式或時間駛過該橫綫;而在無橫綫時,或當時 見不到橫綫時,則任何車輛不得在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的方式或時間駛入該 大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5號圖形 停──警崗   本標誌供警方使用以截停車輛。 限制標誌 第104號圖形 人手操作臨時標誌   本標誌用作向交通車輛顯示:交通車輛可駛入該段須作單程路使用的道路。 限制標誌 第107號圖形 左轉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轉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朝箭嘴所示方向行駛。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亦可連同第401、402、403、409、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6號圖形 只准駛前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朝箭嘴所示方向行駛。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亦可連同第401、402、403、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9號圖形 駛前左轉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駛前右轉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在前面交匯處按箭嘴所示方向轉彎。   本標誌可連同第401、402、403、409、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亦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8號圖形 靠左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靠右   本標誌顯示須靠著某永久或臨時障礙物的左面(或右面)駛過。   本標誌可連同安全島護柱使用。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1號圖形 行人優先使用區   本標誌示明一個行人優先使用區的開始,在該區內車輛須讓路給行人。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0號圖形 慢駛   本標誌供警方在緊急情況下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3號圖形 禁止來往方向的一切車輛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來往方向的一切車輛駛入。本 標誌並不單獨使用,而一定是在第403、404、405、406、427、429、431、432號圖形所示的 輔助字牌的規限下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12號圖形 不准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交通車輛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安全島護柱及方向指示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5號圖形 禁止巴士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巴士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4號圖形 禁止汽車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汽車駛入。   如本標誌內只有電單車符號,則顯示禁止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駛入。   如本標誌內只有汽車符號,則顯示禁止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以外的一切汽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42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或豎於方向標誌上。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17號圖形 禁止貨車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貨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1、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6號圖形 禁止公共小巴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公共小巴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9號圖形 供反向行駛的巴士使用的巴士綫   本標誌顯示在一條單程路上保留一條供朝相反方向行駛的專利巴士使用的行車綫。   可按照可供正常交通使用的行車綫的數目而更改指向前面的箭嘴數目。   如其他巴士亦可使用該行車綫,則須以“BUS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限制標誌 第118號圖形 禁止並非專利巴士的一切汽車使用左綫   如僅在部分時間內使用巴士綫,則須增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時間字牌。   可更改箭嘴的數目及方向以符合可用的行車綫數目。   可改變本標誌以顯示禁止並非專利巴士的汽車使用中綫或右綫。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有關的行車綫,則須以“BUS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21號圖形 禁止學習駕駛人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由學習駕駛人駕駛的汽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該項禁止生效的時間。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20號圖形 巴士綫終止   本標誌可用作顯示巴士綫的終止;在道路的另一面亦可設置同樣的標誌。 限制標誌 第123號圖形 不准掉頭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輛掉頭轉朝其駛來時的方向。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及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表示該項禁止所適用的長度。 限制標誌 第122號圖形 不准左轉   可將符號及紅色斜綫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不准右轉   本標誌顯示禁止左轉(右轉)。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及安全島護柱使用,及可連同第401、403、406、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25號圖形 禁止人力車及徒步控制的車輛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人力車及手推車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4號圖形 行人止步   本標誌顯示禁止行人及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7號圖形 禁止騎單車者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單車及三輪車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6號圖形 禁止行人、騎單車者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單車、三輪車、行人及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9號圖形 不准超車   本標誌顯示禁止超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8號圖形 禁止響號   本標誌可在道路上使用,以顯示在限制區域內禁止使用發聲警報系統。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1號圖形 寬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超過所示寬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寬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0號圖形 靠左駛   本標誌顯示車輛除越過前車外,須靠左綫行駛。 限制標誌 第133號圖形 高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全高度超過所示高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高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2號圖形 禁止某長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超過所示長度的車輛或汽車列車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長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5號圖形 車軸重量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軸重量超過所示重量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4號圖形 重量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7號圖形 行人徑及單車路   本標誌顯示一條毗連的單車路及行人徑,而該單車路只供騎單車者使用,該行人徑則只供行人使用。   本標誌上的符號可掉轉位置,以表示相反的行人徑及單車路位置。 如該單車路是沿著一條供其他交通車輛使用的路綫的,則騎單車者須使用該單車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8 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36號圖形 速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本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本標誌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兩旁;如該道路是分隔車路,則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帶上。如此豎立的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   每隔一段距離可使用300毫米大小的標誌豎立於路旁,以提醒駕駛人現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速度限制。   本標誌可在無“km/h”字樣的情況下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39號圖形 單程行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車輛獲准在單程路通行的方向。本標誌可設置在該單程路的入口;如該單程路與其他街道相接,則本標誌可設置在該單程路沿途便於設置標誌的地 點。 限制標誌 第138號圖形 只准單車通行   本標誌顯示該路綫只供騎單車者使用。如該路綫是沿著另一條供其他交通車輛使用的路綫的,則單車須使用該單車路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41號圖形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限制標誌 第140號圖形 不准停車   本標誌顯示除專利巴士可在指定的巴士站停車外,禁止其他汽車停車,但由於交通情況而不能駛前,則不在此限。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407、408、417、420、427、429、43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43號圖形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限制標誌 第142號圖形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5號圖形 第144號圖形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路肩 本標誌須豎立以顯示毗鄰車路、並由附表2第505號圖形所示的道路標記界定出來的該部分路帶,只供車輛在發生故障時駛入,而並非供泊車之用,或作為該車路的一部 分供車輛駛過。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7號圖形 第146號圖形 交通圓柱 交通圓柱是用於顯示在一條車路上將來往方向行駛的車輛臨時隔開,或用於表示一條分隔車路上兩條車路之間的界限,而該界限除因消防服務、救護、警隊或海關用途外, 是不可橫過的;交通圓柱亦用以劃定交通車輛的路綫上臨時改道的邊緣。 白色部分須採用反光物料造成;紅色部分則可採用反光物料造成。 交通圓筒 交通圓筒是用於劃定一條路綫的邊緣,以便交通車輛避免使用車路的一部分。 白色及紅色部分可採用反光物料造成。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9號圖形 第148號圖形 道路封閉 本標誌可放置在道路上或道路附近,以顯示該道路已經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05及433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7年第16號法律公告) 停車處指示牌 本標誌用於向交通車輛顯示在有臨時紅色交通燈亮着及在車路上並無停車綫時,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該處。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1號圖形 第150號圖形 出口處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2、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入口處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1、152、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3號圖形 第152號圖形 限制駛入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1、15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駛出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1、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5號圖形 第154號圖形 限制騎單車 本標誌顯示禁止騎單車超越本標誌;如騎單車者欲超越本標誌,則須下車並手推其單車或三輪車前行。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騎單車者到此下車 本標誌向騎單車者顯示:他們須下車,並使用行人過路處橫過道路。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9號圖形 第156號圖形 只限西北鐵路車輛及電車 本標誌顯示除西北鐵路車輛、電車及獲九廣鐵路公司或香港電車有限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授權駛入的車輛外,禁止一切其他車輛駛入,及禁止未獲九廣鐵路公司或香港 電車有限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授權進入的人進入。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限制騎單車的終止 本標誌顯示第155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所表示的限制騎單車的終止。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61號圖形 第160號圖形 貨車須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顯示任何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須在該限制適用的區域內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西北鐵路車輛速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本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即使其他車輛可能已受其他的速度限制,所有西北鐵路車輛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10公里。本檟誌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 的該道路兩旁,如此豎立的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西北路車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速度限制。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63號圖形 第162號圖形 折往秤車站 輕鐵專綫終止   本標誌可用作顯示西北鐵路車輛專綫的終止。 “rail”及“輕鐵”字樣可予變更為“tram”及“電車”,以顯示電車專綫的終止。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本標誌在展示時顯示正駛過本標誌的車輛須駛往下一個交匯處的秤車站。 箭嘴的方向可予更改。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4號圖形 禁止並非專利巴士 的一切汽車使用左綫 使用時間可變更為指明的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上午”及/或“pm”及“下午”的字句,亦可變更為指明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日 子。當在所有日子使用時,“Except General Holidays”及“公眾假期例外”可以刪除。 可更改箭嘴的數目及方向,以符合可用的行車綫數目。 可變更本標誌以顯示禁止並非專利巴士的汽車使用中綫或右綫。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許可使用有關的行車綫,則須以“BUS 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5號圖形 “不准停車”區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除專利巴士可在指定的巴士站停車外,禁止一切其他車輛停車的不准停車區的開始。標誌上的時間可以變更為指明的任何時段、 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上午”及/或“pm”及“下午”。 本標誌上半部的黃色底色可以變更為白色,在有關路綫沿途每隔一段距離使用,以提醒駕駛人正在生效的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29、43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6號圖形 “不准停車”區終止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7號圖形 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 本標誌顯示禁止公共小巴停車區的開始,但由於交通情況而不能駛前則不在此限。 標誌上的時間可以變更,以適合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上午”及/或“pm”及“下午”。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限制的開始。 本標誌上半部的黃色底色可以變更為白色,在有關路綫沿途每隔一段距離使用,以提醒駕駛人正在生效的限制。 公共小巴符號可變更為第115號圖形所示的巴士符號或第117號圖形所示的貨車符號,以分別顯示巴士或貨車不准停車區的開始。 本標誌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8號圖形 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終止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公共小巴符號可變更為第115號圖形所示的巴士符號或第117號圖形所示的貨車符號,以分別顯示巴士或貨車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9號圖形 靠左駛 本標誌和第130號圖形大小不同。 本標誌顯示車輛除越過前車外,須靠左綫行駛。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第201號圖形 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 本標誌就駛近“停車”或“讓路”標誌發出警告。本標誌須連同第421、42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中的任何一個使用。該兩個指示牌分別顯示車輛是駛近“停車”標 誌或“讓路”標誌,並顯示與該控制標誌之間的距離。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3號圖形 第202號圖形 與右方車輛匯合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與左方車輛匯合 本標誌向駕駛人士顯示他們正駛近大路,並將與在大路上行駛中的車輛匯合。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左方車輛併入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方車輛併入 本標誌向駕駛人士顯示,雖然他們正沿着大路行駛,但他們正駛近一處地方,將會有交通車輛從右邊或左邊駛入他們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5號圖形 第204號圖形 雙程行車 本標誌通知道路使用者:從該處開始,該段道路容許在同一車路上雙程行車,而在先前的一段道路乃為單程行車的車路。 分隔車路終止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7號圖形 第206號圖形 前面交通燈號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可用來發出警告,顯示前面有交通燈作永久或臨時管制。 前面雙程行車路橫過單程車路 本標誌通知在單程車路的道路使用者:他們正駛近一條連接或橫過該車路並屬雙程行車的道路。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9號圖形 第208號圖形 前面先右轉的連續彎路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先左轉的連續彎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左彎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右彎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1號圖形 第210號圖形 道路急轉 前面道路邊收窄 本標誌顯示前面道路兩邊變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1、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就因道路工程或障礙物而令道路暫時變窄發出警告。 本標誌可在道路急向左轉時使 用;或可將本標誌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道路急向右轉。本標誌可放置在彎角或急轉處,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本標誌可單獨使用,如彎角長度很大,則可使用多個道路 急轉標誌。 本標誌亦可用於迴旋處。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3號圖形 第212號圖形 前面十字路口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十字路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道路右邊收窄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道路左邊收窄 本標誌顯示前面道路有一邊變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1、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就因道路工程或障礙物而令道路暫時變窄發出警告。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5號圖形 第214號圖形 前面右邊有旁路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左邊有旁路 本標誌顯示前面與旁路交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 T 型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個 T 型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7號圖形 第216號圖形 前面迴旋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先左後右的交錯路口交匯處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有先右後左的交錯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9號圖形 第218號圖形 前面有向上斜坡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向上斜坡。在山坡的坡度為1:10或更陡峭的情形下,可在山腳或附近使用本標誌。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420、423、424、 42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以顯示不同的坡度。 前面有向下斜坡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向下斜坡。在山坡的坡度為1:10或更陡峭的情形下,可在山頂或附近使用本標誌。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420、423、424、 42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以顯示不同的坡度。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1號圖形 第220號圖形 前面高度限制 本標誌就前面有高度限制發出警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高度限制。 路面不平 本標誌可用來顯示前面路面不平,不論其屬永久或臨時性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3號圖形 第222號圖形 前面有行人過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高度限制 本標誌可豎立在有高度限制的位置,以顯示在所示的淨高所能容納的寬度。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5號圖形 第224號圖形 兒童 本標誌發出警告,表示前面的地區相當可能有兒童正在戲或橫過道路。本標誌可用作顯示正駛近一間學校或遊樂場出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2、413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傷殘人士 本標誌向駕駛人顯示:他們相當可能會在前面遇到正在橫過道路的傷殘人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7號圖形 第226號圖形 牛隻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段相當可能遇到牛隻或水牛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馬匹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段相當可能遇到馬匹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9號圖形 第228號圖形 架空電纜 本標誌警告前面有架空電纜。本標誌會連同第418、42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設置路障的平交道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1號圖形 第230號圖形 前面岸邊或河邊 本標誌表示該道路即將抵達岸邊或河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低飛飛機 或 突發的飛機噪音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他們正接近飛機場,並可能會因低飛飛機的突然出現或因其突發的噪音而吃驚。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3號圖形 第232號圖形 前面旁路有巴士綫   如巴士綫只在部分時間使用,則須附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 標誌上箭嘴或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或更改此等箭嘴或符號的位置,以適合個別的情況。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左綫,則須以“BUS 巴士”取代上面的標誌內的符號。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預先警告有巴士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與巴士綫開始處的距離。 如巴士綫只在部分時間使用,則須附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時間字牌。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左綫,則須以“BUS 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5號圖形 第234號圖形 斜路 本標誌可用作忠告騎單車下斜坡,特別是在不允許使用汽車或限制使用汽車的地區。 警告有巴士綫 本標誌放置在車路邊緣行人過路處面對該車路的地方,以警告在該巴士綫上可能有快速行駛的巴士。 本標誌通常連同“望左”(LOOK LEFT) 或“望右”(LOOK RIGHT) 車路標記使用。 本標誌在無“BUS LANE”及“巴士綫”此等字樣時可使用;“望左”(LOOK LEFT) 可改為“望右”(LOOK RIGHT)。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7號圖形 第236號圖形 滾石 本標誌警告車路上或附近可能有石塊,並有石塊下墜的危險。本標誌亦可作為臨時標誌。 本標誌可與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並用。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 須靠左行 本標誌可用作忠告騎單車者靠左行。本標誌可不在不允許使用汽車或限制使用汽車的道路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9號圖形 第238號圖形 前面路滑 本標誌可用作一個臨時標誌以警告前面路面危險。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鬆脫碎片 在一條新鋪路面的道路前面,或在路面可能有鬆脫碎片或石頭的道路前面,可臨時使用本標誌以顯示有石頭從車輪飛出的危險。 本標誌可連同其他標誌或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1號圖形 第240號圖形 前面有道路工程 本標誌顯示在前面的道路正進行道路工程。 本標誌可連同第415、417、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其他危險 本標誌警告前面有潛在的危險。 本標誌必須連同第414或417或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3號圖形 第242號圖形 前面有2條外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綫及中綫以顯示:— 前面有2條內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單程3綫路上或雙程3綫分隔車路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有2條行車綫已臨時封閉,紅色橫條表示那一條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右邊行車綫封閉 上圖的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綫以顯示:— 前面左邊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右兩綫以顯示:— 前面左、右兩邊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亦可放置在中綫以顯示:— 前面中央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單程3綫路上或雙程3綫分隔車路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有一條行車綫已臨時封閉。紅色橫條表示那一條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5號圖形 第244號圖形 前面右邊行車綫封閉 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左邊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用於單程雙綫路上或雙程雙綫分隔車路上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前面右邊行車綫或左邊行車綫已臨時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中央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雙程3綫路上,以顯示中央行車綫已臨時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7號圖形 第246號圖形 暫時實施道路急轉 本標誌為臨時標誌,可連同其他臨時標誌使用以顯示道路急向左轉,以避開在該車路上的道路工程或其他臨時障礙物。本標誌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道路急向右轉。 前面改 道至右邊車路 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改道至左邊車路 本標誌用於使交通從一條分隔車路的其中一條車路改道至另一條車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9號圖形 第248號圖形 路障 道路起伏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向駕駛人顥示路面平面的突然變化。 本路障供臨時使用,以顯示障礙物或挖掘處的範圍及/或表示有一條行車綫或車路已封閉。如欲加長本標誌至任何長 度,可增加相間的整個紅色長方形及整個白色長方形的數目。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1號圖形 第250號圖形 前面道路起伏 慢駛—柏油未乾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就路面工程發出警告。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以警告前面路面平面的突然變化。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3號圖形 第252號圖形 前面交通管制 本標誌用作顯示前面交通受人手控制“停”或“去”標誌管制。 前面道路封閉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道路已封閉。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5號圖形 第254號圖形 行人 本標誌將臨時行人徑的方向通知行人。箭嘴可轉至相反的方向,或使用一個雙頭箭嘴標誌。 行人綫停用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向行人顯示該行人綫已停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7號圖形 第256號圖形 危險標記 前面有行人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的道路上或旁邊可能有行人。 此等交替性標記可用以顯示車路的邊緣或顯示該邊緣附近的障礙物。標記上的紅色部分可為白色或琥珀色。本標誌的豎立, 須緊靠該車路,標誌頂部高出該車路的路面不得小於550毫米但不得大於1米。如此等標誌設置在一個專用的柱子上,則該條柱子高出地面的部分須為黑白橫間,每間的 高度不得小於225毫米但不得大於350毫米。此外,如該等標誌豎立的位置,從迎面駛來車輛的司機看來是在車路的左邊,則須展示紅色;如從迎面駛來車輛的司機看 來是在車路的右邊,則須展示白色;如位於分隔車路的中央分道帶的右邊,則須以琥珀色代替白色。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9號圖形 第258號圖形 前面有霧 本標誌向駕駛人顯示:他們相當可能會在前面遇到霧;當遇到霧時,他們應使用低燈。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琥珀色燈號 間歇琥珀色燈號可連同附表1第225號圖形所示標誌使用。 每盞燈均須顯示間歇燈光,閃光速度每分鐘不得少於60次,但不得多於90次,且當其中一盞燈不亮時,另一盞燈必須亮着。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61號圖形 第260號圖形 前面有行人正在道路上或正橫過道路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可能有行人正在道路上或旁邊,或正橫過道路。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前面有單車路 本標誌顯示前面可能有騎單車者正在道路上或正橫過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63號圖形 第262號圖形 前面有路丘 本標誌顯示:一個符合第617號圖形所示的路丘或一系列路丘已橫置在前面的道路上。 (1989年第22號法律公告) 前面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 本標誌可用作警告車輛或行人:前面的道路上有西北鐵路或電車的軌道或該軌道乃橫過前面的道路,而在該軌道上可能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行駛。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第265號圖形 旁路預先指示牌 前面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   標誌上箭嘴或符號可轉至相反方向,或更改此等箭嘴或符號的位置,以適合個別情況。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第264號圖形 預先警告有西北鐵路車輛專綫或電車專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 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與西北鐵路車輛專綫或電車專綫開始處的距離。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2號圖形 第301號圖形 可取道任何一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車輛可從車路上一個臨時或永久障礙物兩邊其中任何一邊駛過。本標誌可連同安全護柱使用。 本標誌供警方在意外發生現場使用。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4號圖形 第303號圖形 設有避車處單行路 本提示性標誌放置在一條除避車處外,寬度只足以供一部車輛駛過的道路的開始處。 本提示性標誌預先通知駕駛人:前面有分隔車路。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6號圖形 第305號圖形 選定行車綫 本標誌發出通知:前面道路分為數條通往不同目的地之行車綫。本標誌會連同其他標誌或道路標記一起放置。 距離出口指示標誌 此等標誌以百米為單位,用以顯示車輛與其可離開道路的下一個出口之間的距離。 如該等標誌豎立在車路的右邊時,標誌內的棒條須轉至相反的方向。 該三百米的標誌可從該等標誌的系列中略去。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8號圖形 第307號圖形 交通調查站 在交交通調查站停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當他們被要求時便須在交通調查站停車,以接受有關交通調查的問話。 本標誌將交通調查站的地點通知駕駛人。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0號圖形 第309號圖形 慢駛經過交通調查站 此路不通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汽車不能直通前面。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他們須慢駛經過交通調查站,並可能須在該處停車,以接受與交通調查有關的問話。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2號圖形 第311號圖形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可以在各條行車綫上前進的方向;本標誌亦通知他們:左邊的行車綫只供左轉車輛使用。 中央行車綫可予略去,符號可予變更,以符合實際情況。在紅色橫條上,可加上“EXCEPT BUSES”(巴士例外)等字樣。 左邊旁路不通 本標誌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邊旁路不通 該等標誌預先發出通知:左邊(或右邊)的道路不通。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4號圖形 第313號圖形 供警方在路障處使用 讓車處 本標誌供在道路上使用,以標出一處地方讓速度較慢的車輛可駛離道路,從而讓後面的車輛先行。本標誌亦可連同第304號圖形(單行路)使用,以便讓相反方向行駛的 車輛可以互相越過。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6號圖形 第315號圖形 貨車在前面左綫行駛 本標誌警告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司機,其車輛正駛近大路,而其應在第161號圖形所示標誌所顯示的限制開始前,在該大路的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貨車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警告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司機,應在第161號圖形所示標誌所顯示的限制開始前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2號圖形 第40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117及12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本字牌顯示:車輛總重 (以公噸為單位)超過指明重量的貨車,必須依照標誌的指示前進、轉向或不得駛入。 本字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車輛總重。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4號圖形 第40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7、131、132、133、134、13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會附於有關標誌上使用,以顯示專利巴士不在第106、 107、108、109、113、114、115、122、132 、133、134、135號圖形所指的特別限制之內。 “專利巴士”四個字可予變更,以符合所指明屬例外的車輛類型或種類。 輔助字牌 第406號圖形 時間字牌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5、116、117、118、121、122、128、134、135、140、232、23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何段時間內適用。字牌上的文字可予變更,以指明任何時段。 本字牌亦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禁止或限制在指明日子或日期的何段時間內適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05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5、116、117、131、132、133、134、135、14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運輸署署長已獲授權以發出許可證。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8號圖形 第407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限制或禁止適用於兩個方向。 箭嘴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適用於其他的方向。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的禁止適用於何方向。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0號圖形 第409號圖形 本字牌只可連同第204、208、209、211、212、217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分隔車路 本字牌可連同第101、102、107、108、109號圖形所的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2號圖形 第41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2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211、21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道路寬度有變化及車輛會匯合為單排行車。 字牌上的文字可改為“單行路”(SINGLE TRACK ROAD)。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4號圖形 第41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危險的性質。 字牌上的文字可予變更,以適用於不同的危險。獲允許使用的其他說明文字如下:塵土 (DUST CLOUD)、煙霧 (SMOKE)、爆石 (BLASTING)、山泥傾瀉 (LANDSLIDE)、路面水浸 (FLOOD)、測量 (SURVEYING)、樹木傾倒 (FALLEN TREE)。 遊樂場 本字牌可連同第225號圖形所示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6號圖形 第415號圖形 安全時速 本字牌可連同第208、20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在路彎或一連串的路彎的安全時速。 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所規定的速度限制。 路面髹綫等 本字牌可連同第241號圖形(前面有道路工程)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的道路工程的性質。 獲允許使用的其他說明文字如下:砍代樹木 (TREE CUTTING)、清洗路牌 (SIGN CLEANING)、進行剪草 (GRASS CUTTING)、清理溝渠 (GULLY EMPTYING)、爆石 (BLASTING)、鋪築路面 (SURFACING)、測量 (SURVEYING)。 輔助字牌 第418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02、203、204、207、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3、 224、228、229、231、232、240、241、242、243、244、245、246、264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與某一危險之間相隔的 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17號圖形 本字牌在連同第111、123、124、125、126、127、128、129、137、138、140、161、239、240、241、242、243、 244、24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時,顯示禁止或限制的終止。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1990第147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0號圖形 第419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23、128、129、140、211、212、218、219、226、227、237、238、239、241、242、243、244、 24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禁止或危險所在的長度。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11、212、218、219、221、241、242、243、244、245、246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與某 一危險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2號圖形 第42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0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使用,以顯示與“讓路”標誌所控制的路口交匯處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0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使用,以顯示與“停車”標誌所控制的路口交匯處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4號圖形 第42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6號圖形 第425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29號圖形所示標誌“架空電”使用,以顯示為避免危險而許可的車輛高度。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8號圖形 第427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37、138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未滿11歲的兒童可無須在成人陪同下騎單車或三輪車。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本字牌連同第106、107、109、113、122、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標誌所指的行駛方向或禁止局限於字牌 所指明的汽車或汽車種類或汽車類別。字牌上的文字可變更為“Lantau taxis”及“大嶼山的士”、“N T taxis”及“新界的士”或 “Urban taxis”及“市區的士”,或任何指明的汽車種類、類別或類型。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29號圖形 日子字牌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40、165及167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何日子或何等日子內適用。字牌上的文字可予變 更為“Except General Holidays”及“公眾假期例外”或指明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日子。 本字牌亦可連同第406及43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禁止或限制在指明日子或日期何段時間內適用。 (1997年第15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0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及16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在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停車區內,准許的士司機讓乘客攜同其物品下車。 “taxi”及“的士”字樣可以省略或分別變更為“Lantau taxis”及“大嶼山的士”、“N T taxis”及“新界的士”或“Urban taxis”及“市區的士”,亦可變更為指明屬例外的汽車種類、類別或類型。 “drop off”及“落客”字樣可變更為“pick up”及“上客”,以顯示在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停車區內,准許接載乘客及其物品;或改為“pick up or drop off”及“上落客”,以顯示准許接載乘客及其物品,或讓乘客攜同其物品下車;或變更為“loading”及“上貨”,以顯示准許裝載貨 物;或改為“unloading”及“落貨”,以顯示准許卸下貨物;或變更為“loading or unloading”及“上落貨”,以顯示准許裝載貨物或 卸下貨物。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1號圖形 時間字牌 本字牌和第406號圖形大小和格式不同。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113、114、115、116、117、118、121、122、128、134、135、140、232、233號 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何段時間內適用。字牌上的文字可變更為指明的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 “上午”及/或“pm”及“下午”。 本字牌亦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哪一日或哪些日子內適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2號圖形 車輛長度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113、12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所有汽車的長度(以米為單位)如超過本字牌所指明的長度限制,必須依照該等 標誌的指示前進、轉向或不得駛入。 字牌上的數字可以變更,以符合任何長度限制。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4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的士在指明時段內不在該標誌所顯示的特別限制之內。本字牌亦可於不在其上提述任何時間的情況下使用,以顯示該 限制的例外情況屬24小時適用。 “的士”及“taxis”字樣可以分別變更為“新界的士”及“N T taxis”、“市區的士”及“Urban taxis”及/或“大嶼山的士”及 “Lantau taxis”,以符合所指明屬例外之的士種類。 本字牌上的時間可以變更,以指明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上午”及“am”及/或“下午”及“pm”。 (2007年第16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SCHEDULE 1 交通標誌 VerDate:01/04/2006 [第2、3、6、12、21、27、 37、39、40、50及59條] 限制標誌 第101號圖形 停   本標誌可設置在與大路交界的小路上,以顯示每一車輛在駛入大路前,須在與“停”字標誌一同設置的附表2第507號圖形所示的橫綫前停車;如無該橫綫或當時看 不見橫綫,則該車輛須停於大路前;如看不見該橫綫,則任何車輛不得以某種方式或於某時間駛過該橫綫或進入該大路,以致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 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   本標誌可連同第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03號圖形 人手操作臨時標誌   本標誌用作向交通車輛顯示:交通車輛不得駛入該段須作單程路使用的道路。 限制標誌 第102號圖形 讓   本標誌可設置在與大路交界的小路上(設有“停”字標誌或其他標誌者除外),以顯示在附表2第508 號圖形所示的橫綫與“讓”字標誌連同使用時,任何車輛均不得以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 輛發生意外的方式或時間駛過該橫綫;而在無橫綫時,或當時見不到橫綫時,則任何車輛不得在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 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的方式或時間駛入該大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5號圖形 停──警崗   本標誌供警方使用以截停車輛。 限制標誌 第104號圖形 人手操作臨時標誌   本標誌用作向交通車輛顯示:交通車輛可駛入該段須作單程路使用的道路。 限制標誌 第107號圖形 左轉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轉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朝箭嘴所示方向行駛。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亦可連同第401、402、403、409、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6號圖形 只准駛前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朝箭嘴所示方向行駛。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亦可連同第401、402、403、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9號圖形 駛前左轉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駛前右轉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在前面交匯處按箭嘴所示方向轉彎。   本標誌可連同第401、402、403、409、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亦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8號圖形 靠左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靠右   本標誌顯示須靠著某永久或臨時障礙物的左面(或右面)駛過。   本標誌可連同安全島護柱使用。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1號圖形 行人優先使用區   本標誌示明一個行人優先使用區的開始,在該區內車輛須讓路給行人。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0號圖形 慢駛   本標誌供警方在緊急情況下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3號圖形 禁止來往方向的一切車輛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來往方向的一切車輛駛入。本 標誌並不單獨使用,而一定是在第403、404、405、406、427、429、431、432號圖形所示的 輔助字牌的規限下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12號圖形 不准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交通車輛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安全島護柱及方向指示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5號圖形 禁止巴士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巴士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4號圖形 禁止汽車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汽車駛入。   如本標誌內只有電單車符號,則顯示禁止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駛入。   如本標誌內只有汽車符號,則顯示禁止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以外的一切汽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42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或豎於方向標誌上。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17號圖形 禁止貨車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貨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1、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6號圖形 禁止公共小巴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公共小巴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9號圖形 供反向行駛的巴士使用的巴士綫   本標誌顯示在一條單程路上保留一條供朝相反方向行駛的專利巴士使用的行車綫。   可按照可供正常交通使用的行車綫的數目而更改指向前面的箭嘴數目。   如其他巴士亦可使用該行車綫,則須以“BUS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限制標誌 第118號圖形 禁止並非專利巴士的一切汽車使用左綫   如僅在部分時間內使用巴士綫,則須增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時間字牌。   可更改箭嘴的數目及方向以符合可用的行車綫數目。   可改變本標誌以顯示禁止並非專利巴士的汽車使用中綫或右綫。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有關的行車綫,則須以“BUS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21號圖形 禁止學習駕駛人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由學習駕駛人駕駛的汽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該項禁止生效的時間。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20號圖形 巴士綫終止   本標誌可用作顯示巴士綫的終止;在道路的另一面亦可設置同樣的標誌。 限制標誌 第123號圖形 不准掉頭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輛掉頭轉朝其駛來時的方向。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及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表示該項禁止所適用的長度。 限制標誌 第122號圖形 不准左轉   可將符號及紅色斜綫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不准右轉   本標誌顯示禁止左轉(右轉)。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及安全島護柱使用,及可連同第401、403、406、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25號圖形 禁止人力車及徒步控制的車輛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人力車及手推車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4號圖形 行人止步   本標誌顯示禁止行人及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7號圖形 禁止騎單車者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單車及三輪車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6號圖形 禁止行人、騎單車者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單車、三輪車、行人及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9號圖形 不准超車   本標誌顯示禁止超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8號圖形 禁止響號   本標誌可在道路上使用,以顯示在限制區域內禁止使用發聲警報系統。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1號圖形 寬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超過所示寬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寬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0號圖形 靠左駛   本標誌顯示車輛除越過前車外,須靠左綫行駛。 限制標誌 第133號圖形 高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全高度超過所示高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高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2號圖形 禁止某長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超過所示長度的車輛或汽車列車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長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5號圖形 車軸重量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軸重量超過所示重量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4號圖形 重量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7號圖形 行人徑及單車路   本標誌顯示一條毗連的單車路及行人徑,而該單車路只供騎單車者使用,該行人徑則只供行人使用。   本標誌上的符號可掉轉位置,以表示相反的行人徑及單車路位置。 如該單車路是沿著一條供其他交通車輛使用的路綫的,則騎單車者須使用該單車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8 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36號圖形 速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本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本標誌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兩旁;如該道路是分隔車路,則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帶上。如此豎立的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   每隔一段距離可使用300毫米大小的標誌豎立於路旁,以提醒駕駛人現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速度限制。   本標誌可在無“km/h”字樣的情況下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39號圖形 單程行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車輛獲准在單程路通行的方向。本標誌可設置在該單程路的入口;如該單程路與其他街道相接,則本標誌可設置在該單程路沿途便於設置標誌的地 點。 限制標誌 第138號圖形 只准單車通行   本標誌顯示該路綫只供騎單車者使用。如該路綫是沿著另一條供其他交通車輛使用的路綫的,則單車須使用該單車路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41號圖形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限制標誌 第140號圖形 不准停車   本標誌顯示除專利巴士可在指定的巴士站停車外,禁止其他汽車停車,但由於交通情況而不能駛前,則不在此限。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407、408、417、420、427、429、43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43號圖形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限制標誌 第142號圖形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5號圖形 第144號圖形 (由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廢除) 路肩 本標誌須豎立以顯示毗鄰車路、並由附表2第505號圖形所示的道路標記界定出來的該部分路帶,只供車輛在發生故障時駛入,而並非供泊車之用,或作為該車路的一部 分供車輛駛過。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7號圖形 第146號圖形 交通圓柱 交通圓柱是用於顯示在一條車路上將來往方向行駛的車輛臨時隔開,或用於表示一條分隔車路上兩條車路之間的界限,而該界限除因消防服務、救護、警隊或海關用途外, 是不可橫過的;交通圓柱亦用以劃定交通車輛的路綫上臨時改道的邊緣。 白色部分須採用反光物料造成;紅色部分則可採用反光物料造成。 交通圓筒 交通圓筒是用於劃定一條路綫的邊緣,以便交通車輛避免使用車路的一部分。 白色及紅色部分可採用反光物料造成。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9號圖形 第148號圖形 道路封閉 本標誌可放置在道路上或道路附近,以顯示該道路已經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停車處指示牌 本標誌用於向交通車輛顯示在有臨時紅色交通燈亮着及在車路上並無停車綫時,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該處。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1號圖形 第150號圖形 出口處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2、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入口處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1、152、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3號圖形 第152號圖形 限制駛入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1、15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駛出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1、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5號圖形 第154號圖形 限制騎單車 本標誌顯示禁止騎單車超越本標誌;如騎單車者欲超越本標誌,則須下車並手推其單車或三輪車前行。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騎單車者到此下車 本標誌向騎單車者顯示:他們須下車,並使用行人過路處橫過道路。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9號圖形 第156號圖形 只限西北鐵路車輛及電車 本標誌顯示除西北鐵路車輛、電車及獲九廣鐵路公司或香港電車有限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授權駛入的車輛外,禁止一切其他車輛駛入,及禁止未獲九廣鐵路公司或香港 電車有限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授權進入的人進入。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限制騎單車的終止 本標誌顯示第155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所表示的限制騎單車的終止。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61號圖形 第160號圖形 貨車須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顯示任何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須在該限制適用的區域內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西北鐵路車輛速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本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即使其他車輛可能已受其他的速度限制,所有西北鐵路車輛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10公里。本檟誌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 的該道路兩旁,如此豎立的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西北路車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速度限制。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63號圖形 第162號圖形 折往秤車站 輕鐵專綫終止   本標誌可用作顯示西北鐵路車輛專綫的終止。 “rail”及“輕鐵”字樣可予變更為“tram”及“電車”,以顯示電車專綫的終止。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本標誌在展示時顯示正駛過本標誌的車輛須駛往下一個交匯處的秤車站。 箭嘴的方向可予更改。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4號圖形 禁止並非專利巴士 的一切汽車使用左綫 使用時間可變更為指明的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上午”及/或“pm”及“下午”的字句,亦可變更為指明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日 子。當在所有日子使用時,“Except General Holidays”及“公眾假期例外”可以刪除。 可更改箭嘴的數目及方向,以符合可用的行車綫數目。 可變更本標誌以顯示禁止並非專利巴士的汽車使用中綫或右綫。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許可使用有關的行車綫,則須以“BUS 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5號圖形 “不准停車”區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除專利巴士可在指定的巴士站停車外,禁止一切其他車輛停車的不准停車區的開始。標誌上的時間可以變更為指明的任何時段、 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上午”及/或“pm”及“下午”。 本標誌上半部的黃色底色可以變更為白色,在有關路綫沿途每隔一段距離使用,以提醒駕駛人正在生效的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29、43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6號圖形 “不准停車”區終止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7號圖形 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 本標誌顯示禁止公共小巴停車區的開始,但由於交通情況而不能駛前則不在此限。 標誌上的時間可以變更,以適合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上午”及/或“pm”及“下午”。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限制的開始。 本標誌上半部的黃色底色可以變更為白色,在有關路綫沿途每隔一段距離使用,以提醒駕駛人正在生效的限制。 公共小巴符號可變更為第115號圖形所示的巴士符號或第117號圖形所示的貨車符號,以分別顯示巴士或貨車不准停車區的開始。 本標誌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8號圖形 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終止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公共小巴符號可變更為第115號圖形所示的巴士符號或第117號圖形所示的貨車符號,以分別顯示巴士或貨車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9號圖形 靠左駛 本標誌和第130號圖形大小不同。 本標誌顯示車輛除越過前車外,須靠左綫行駛。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第201號圖形 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 本標誌就駛近“停車”或“讓路”標誌發出警告。本標誌須連同第421、42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中的任何一個使用。該兩個指示牌分別顯示車輛是駛近“停車”標 誌或“讓路”標誌,並顯示與該控制標誌之間的距離。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3號圖形 第202號圖形 與右方車輛匯合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與左方車輛匯合 本標誌向駕駛人士顯示他們正駛近大路,並將與在大路上行駛中的車輛匯合。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左方車輛併入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方車輛併入 本標誌向駕駛人士顯示,雖然他們正沿着大路行駛,但他們正駛近一處地方,將會有交通車輛從右邊或左邊駛入他們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5號圖形 第204號圖形 雙程行車 本標誌通知道路使用者:從該處開始,該段道路容許在同一車路上雙程行車,而在先前的一段道路乃為單程行車的車路。 分隔車路終止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7號圖形 第206號圖形 前面交通燈號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可用來發出警告,顯示前面有交通燈作永久或臨時管制。 前面雙程行車路橫過單程車路 本標誌通知在單程車路的道路使用者:他們正駛近一條連接或橫過該車路並屬雙程行車的道路。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9號圖形 第208號圖形 前面先右轉的連續彎路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先左轉的連續彎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左彎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右彎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1號圖形 第210號圖形 道路急轉 前面道路邊收窄 本標誌顯示前面道路兩邊變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1、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就因道路工程或障礙物而令道路暫時變窄發出警告。 本標誌可在道路急向左轉時使 用;或可將本標誌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道路急向右轉。本標誌可放置在彎角或急轉處,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本標誌可單獨使用,如彎角長度很大,則可使用多個道路 急轉標誌。 本標誌亦可用於迴旋處。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3號圖形 第212號圖形 前面十字路口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十字路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道路右邊收窄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道路左邊收窄 本標誌顯示前面道路有一邊變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1、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就因道路工程或障礙物而令道路暫時變窄發出警告。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5號圖形 第214號圖形 前面右邊有旁路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左邊有旁路 本標誌顯示前面與旁路交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 T 型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個 T 型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7號圖形 第216號圖形 前面迴旋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先左後右的交錯路口交匯處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有先右後左的交錯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9號圖形 第218號圖形 前面有向上斜坡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向上斜坡。在山坡的坡度為1:10或更陡峭的情形下,可在山腳或附近使用本標誌。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420、423、424、 42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以顯示不同的坡度。 前面有向下斜坡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向下斜坡。在山坡的坡度為1:10或更陡峭的情形下,可在山頂或附近使用本標誌。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420、423、424、 42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以顯示不同的坡度。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1號圖形 第220號圖形 前面高度限制 本標誌就前面有高度限制發出警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高度限制。 路面不平 本標誌可用來顯示前面路面不平,不論其屬永久或臨時性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3號圖形 第222號圖形 前面有行人過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高度限制 本標誌可豎立在有高度限制的位置,以顯示在所示的淨高所能容納的寬度。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5號圖形 第224號圖形 兒童 本標誌發出警告,表示前面的地區相當可能有兒童正在戲或橫過道路。本標誌可用作顯示正駛近一間學校或遊樂場出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2、413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傷殘人士 本標誌向駕駛人顯示:他們相當可能會在前面遇到正在橫過道路的傷殘人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7號圖形 第226號圖形 牛隻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段相當可能遇到牛隻或水牛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馬匹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段相當可能遇到馬匹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9號圖形 第228號圖形 架空電纜 本標誌警告前面有架空電纜。本標誌會連同第418、42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設置路障的平交道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1號圖形 第230號圖形 前面岸邊或河邊 本標誌表示該道路即將抵達岸邊或河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低飛飛機 或 突發的飛機噪音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他們正接近飛機場,並可能會因低飛飛機的突然出現或因其突發的噪音而吃驚。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3號圖形 第232號圖形 前面旁路有巴士綫   如巴士綫只在部分時間使用,則須附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 標誌上箭嘴或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或更改此等箭嘴或符號的位置,以適合個別的情況。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左綫,則須以“BUS 巴士”取代上面的標誌內的符號。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預先警告有巴士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與巴士綫開始處的距離。 如巴士綫只在部分時間使用,則須附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時間字牌。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左綫,則須以“BUS 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5號圖形 第234號圖形 斜路 本標誌可用作忠告騎單車下斜坡,特別是在不允許使用汽車或限制使用汽車的地區。 警告有巴士綫 本標誌放置在車路邊緣行人過路處面對該車路的地方,以警告在該巴士綫上可能有快速行駛的巴士。 本標誌通常連同“望左”(LOOK LEFT) 或“望右”(LOOK RIGHT) 車路標記使用。 本標誌在無“BUS LANE”及“巴士綫”此等字樣時可使用;“望左”(LOOK LEFT) 可改為“望右”(LOOK RIGHT)。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7號圖形 第236號圖形 滾石 本標誌警告車路上或附近可能有石塊,並有石塊下墜的危險。本標誌亦可作為臨時標誌。 本標誌可與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並用。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 須靠左行 本標誌可用作忠告騎單車者靠左行。本標誌可不在不允許使用汽車或限制使用汽車的道路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9號圖形 第238號圖形 前面路滑 本標誌可用作一個臨時標誌以警告前面路面危險。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鬆脫碎片 在一條新鋪路面的道路前面,或在路面可能有鬆脫碎片或石頭的道路前面,可臨時使用本標誌以顯示有石頭從車輪飛出的危險。 本標誌可連同其他標誌或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1號圖形 第240號圖形 前面有道路工程 本標誌顯示在前面的道路正進行道路工程。 本標誌可連同第415、417、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其他危險 本標誌警告前面有潛在的危險。 本標誌必須連同第414或417或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3號圖形 第242號圖形 前面有2條外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綫及中綫以顯示:— 前面有2條內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單程3綫路上或雙程3綫分隔車路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有2條行車綫已臨時封閉,紅色橫條表示那一條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右邊行車綫封閉 上圖的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綫以顯示:— 前面左邊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右兩綫以顯示:— 前面左、右兩邊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亦可放置在中綫以顯示:— 前面中央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單程3綫路上或雙程3綫分隔車路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有一條行車綫已臨時封閉。紅色橫條表示那一條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5號圖形 第244號圖形 前面右邊行車綫封閉 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左邊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用於單程雙綫路上或雙程雙綫分隔車路上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前面右邊行車綫或左邊行車綫已臨時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中央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雙程3綫路上,以顯示中央行車綫已臨時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7號圖形 第246號圖形 暫時實施道路急轉 本標誌為臨時標誌,可連同其他臨時標誌使用以顯示道路急向左轉,以避開在該車路上的道路工程或其他臨時障礙物。本標誌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道路急向右轉。 前面改 道至右邊車路 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改道至左邊車路 本標誌用於使交通從一條分隔車路的其中一條車路改道至另一條車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9號圖形 第248號圖形 路障 道路起伏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向駕駛人顥示路面平面的突然變化。 本路障供臨時使用,以顯示障礙物或挖掘處的範圍及/或表示有一條行車綫或車路已封閉。如欲加長本標誌至任何長 度,可增加相間的整個紅色長方形及整個白色長方形的數目。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1號圖形 第250號圖形 前面道路起伏 慢駛—柏油未乾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就路面工程發出警告。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以警告前面路面平面的突然變化。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3號圖形 第252號圖形 前面交通管制 本標誌用作顯示前面交通受人手控制“停”或“去”標誌管制。 前面道路封閉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道路已封閉。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5號圖形 第254號圖形 行人 本標誌將臨時行人徑的方向通知行人。箭嘴可轉至相反的方向,或使用一個雙頭箭嘴標誌。 行人綫停用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向行人顯示該行人綫已停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7號圖形 第256號圖形 危險標記 前面有行人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的道路上或旁邊可能有行人。 此等交替性標記可用以顯示車路的邊緣或顯示該邊緣附近的障礙物。標記上的紅色部分可為白色或琥珀色。本標誌的豎立, 須緊靠該車路,標誌頂部高出該車路的路面不得小於550毫米但不得大於1米。如此等標誌設置在一個專用的柱子上,則該條柱子高出地面的部分須為黑白橫間,每間的 高度不得小於225毫米但不得大於350毫米。此外,如該等標誌豎立的位置,從迎面駛來車輛的司機看來是在車路的左邊,則須展示紅色;如從迎面駛來車輛的司機看 來是在車路的右邊,則須展示白色;如位於分隔車路的中央分道帶的右邊,則須以琥珀色代替白色。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9號圖形 第258號圖形 前面有霧 本標誌向駕駛人顯示:他們相當可能會在前面遇到霧;當遇到霧時,他們應使用低燈。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琥珀色燈號 間歇琥珀色燈號可連同附表1第225號圖形所示標誌使用。 每盞燈均須顯示間歇燈光,閃光速度每分鐘不得少於60次,但不得多於90次,且當其中一盞燈不亮時,另一盞燈必須亮着。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61號圖形 第260號圖形 前面有行人正在道路上或正橫過道路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可能有行人正在道路上或旁邊,或正橫過道路。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前面有單車路 本標誌顯示前面可能有騎單車者正在道路上或正橫過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63號圖形 第262號圖形 前面有路丘 本標誌顯示:一個符合第617號圖形所示的路丘或一系列路丘已橫置在前面的道路上。 (1989年第22號法律公告) 前面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 本標誌可用作警告車輛或行人:前面的道路上有西北鐵路或電車的軌道或該軌道乃橫過前面的道路,而在該軌道上可能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行駛。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第265號圖形 旁路預先指示牌 前面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   標誌上箭嘴或符號可轉至相反方向,或更改此等箭嘴或符號的位置,以適合個別情況。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第264號圖形 預先警告有西北鐵路車輛專綫或電車專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 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與西北鐵路車輛專綫或電車專綫開始處的距離。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2號圖形 第301號圖形 可取道任何一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車輛可從車路上一個臨時或永久障礙物兩邊其中任何一邊駛過。本標誌可連同安全護柱使用。 本標誌供警方在意外發生現場使用。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4號圖形 第303號圖形 設有避車處單行路 本提示性標誌放置在一條除避車處外,寬度只足以供一部車輛駛過的道路的開始處。 本提示性標誌預先通知駕駛人:前面有分隔車路。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6號圖形 第305號圖形 選定行車綫 本標誌發出通知:前面道路分為數條通往不同目的地之行車綫。本標誌會連同其他標誌或道路標記一起放置。 距離出口指示標誌 此等標誌以百米為單位,用以顯示車輛與其可離開道路的下一個出口之間的距離。 如該等標誌豎立在車路的右邊時,標誌內的棒條須轉至相反的方向。 該三百米的標誌可從該等標誌的系列中略去。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8號圖形 第307號圖形 交通調查站 在交交通調查站停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當他們被要求時便須在交通調查站停車,以接受有關交通調查的問話。 本標誌將交通調查站的地點通知駕駛人。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0號圖形 第309號圖形 慢駛經過交通調查站 此路不通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汽車不能直通前面。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他們須慢駛經過交通調查站,並可能須在該處停車,以接受與交通調查有關的問話。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2號圖形 第311號圖形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可以在各條行車綫上前進的方向;本標誌亦通知他們:左邊的行車綫只供左轉車輛使用。 中央行車綫可予略去,符號可予變更,以符合實際情況。在紅色橫條上,可加上“EXCEPT BUSES”(巴士例外)等字樣。 左邊旁路不通 本標誌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邊旁路不通 該等標誌預先發出通知:左邊(或右邊)的道路不通。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4號圖形 第313號圖形 供警方在路障處使用 讓車處 本標誌供在道路上使用,以標出一處地方讓速度較慢的車輛可駛離道路,從而讓後面的車輛先行。本標誌亦可連同第304號圖形(單行路)使用,以便讓相反方向行駛的 車輛可以互相越過。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6號圖形 第315號圖形 貨車在前面左綫行駛 本標誌警告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司機,其車輛正駛近大路,而其應在第161號圖形所示標誌所顯示的限制開始前,在該大路的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貨車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警告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司機,應在第161號圖形所示標誌所顯示的限制開始前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2號圖形 第40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117及12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本字牌顯示:車輛總重 (以公噸為單位)超過指明重量的貨車,必須依照標誌的指示前進、轉向或不得駛入。 本字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車輛總重。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4號圖形 第40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7、131、132、133、134、13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會附於有關標誌上使用,以顯示專利巴士不在第106、 107、108、109、113、114、115、122、132 、133、134、135號圖形所指的特別限制之內。 “專利巴士”四個字可予變更,以符合所指明屬例外的車輛類型或種類。 輔助字牌 第406號圖形 時間字牌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5、116、117、118、121、122、128、134、135、140、232、23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何段時間內適用。字牌上的文字可予變更,以指明任何時段。 本字牌亦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禁止或限制在指明日子或日期的何段時間內適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05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5、116、117、131、132、133、134、135、14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運輸署署長已獲授權以發出許可證。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8號圖形 第407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限制或禁止適用於兩個方向。 箭嘴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適用於其他的方向。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的禁止適用於何方向。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0號圖形 第409號圖形 本字牌只可連同第204、208、209、211、212、217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分隔車路 本字牌可連同第101、102、107、108、109號圖形所的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2號圖形 第41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2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211、21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道路寬度有變化及車輛會匯合為單排行車。 字牌上的文字可改為“單行路”(SINGLE TRACK ROAD)。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4號圖形 第41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危險的性質。 字牌上的文字可予變更,以適用於不同的危險。獲允許使用的其他說明文字如下:塵土 (DUST CLOUD)、煙霧 (SMOKE)、爆石 (BLASTING)、山泥傾瀉 (LANDSLIDE)、路面水浸 (FLOOD)、測量 (SURVEYING)、樹木傾倒 (FALLEN TREE)。 遊樂場 本字牌可連同第225號圖形所示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6號圖形 第415號圖形 安全時速 本字牌可連同第208、20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在路彎或一連串的路彎的安全時速。 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所規定的速度限制。 路面髹綫等 本字牌可連同第241號圖形(前面有道路工程)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的道路工程的性質。 獲允許使用的其他說明文字如下:砍代樹木 (TREE CUTTING)、清洗路牌 (SIGN CLEANING)、進行剪草 (GRASS CUTTING)、清理溝渠 (GULLY EMPTYING)、爆石 (BLASTING)、鋪築路面 (SURFACING)、測量 (SURVEYING)。 輔助字牌 第418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02、203、204、207、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3、 224、228、229、231、232、240、241、242、243、244、245、246、264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與某一危險之間相隔的 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17號圖形 本字牌在連同第111、123、124、125、126、127、128、129、137、138、140、161、239、240、241、242、243、 244、24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時,顯示禁止或限制的終止。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1990第147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0號圖形 第419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23、128、129、140、211、212、218、219、226、227、237、238、239、241、242、243、244、 24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禁止或危險所在的長度。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11、212、218、219、221、241、242、243、244、245、246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與某 一危險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2號圖形 第42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0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使用,以顯示與“讓路”標誌所控制的路口交匯處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0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使用,以顯示與“停車”標誌所控制的路口交匯處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4號圖形 第42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6號圖形 第425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29號圖形所示標誌“架空電”使用,以顯示為避免危險而許可的車輛高度。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8號圖形 第427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37、138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未滿11歲的兒童可無須在成人陪同下騎單車或三輪車。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本字牌連同第106、107、109、113、122、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標誌所指的行駛方向或禁止局限於字牌 所指明的汽車或汽車種類或汽車類別。字牌上的文字可變更為“Lantau taxis”及“大嶼山的士”、“N T taxis”及“新界的士”或 “Urban taxis”及“市區的士”,或任何指明的汽車種類、類別或類型。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29號圖形 日子字牌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40、165及167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何日子或何等日子內適用。字牌上的文字可予變 更為“Except General Holidays”及“公眾假期例外”或指明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日子。 本字牌亦可連同第406及43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禁止或限制在指明日子或日期何段時間內適用。 (1997年第15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0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及16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在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停車區內,准許的士司機讓乘客攜同其物品下車。 “taxi”及“的士”字樣可以省略或分別變更為“Lantau taxis”及“大嶼山的士”、“N T taxis”及“新界的士”或“Urban taxis”及“市區的士”,亦可變更為指明屬例外的汽車種類、類別或類型。 “drop off”及“落客”字樣可變更為“pick up”及“上客”,以顯示在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停車區內,准許接載乘客及其物品;或改為“pick up or drop off”及“上落客”,以顯示准許接載乘客及其物品,或讓乘客攜同其物品下車;或變更為“loading”及“上貨”,以顯示准許裝載貨 物;或改為“unloading”及“落貨”,以顯示准許卸下貨物;或變更為“loading or unloading”及“上落貨”,以顯示准許裝載貨物或 卸下貨物。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6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1號圖形 時間字牌 本字牌和第406號圖形大小和格式不同。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113、114、115、116、117、118、121、122、128、134、135、140、232、233號 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何段時間內適用。字牌上的文字可變更為指明的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 “上午”及/或“pm”及“下午”。 本字牌亦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哪一日或哪些日子內適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2號圖形 車輛長度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113、12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所有汽車的長度(以米為單位)如超過本字牌所指明的長度限制,必須依照該等 標誌的指示前進、轉向或不得駛入。 字牌上的數字可以變更,以符合任何長度限制。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SCHEDULE 1 交通標誌 VerDate:01/07/2001 [第2、3、6、12、21、27、 37、39、40、50及59條] 限制標誌 第101號圖形 停   本標誌可設置在與大路交界的小路上,以顯示每一車輛在駛入大路前,須在與“停”字標誌一同設置的附表2第507號圖形所示的橫綫前停車;如無該橫綫或當時看 不見橫綫,則該車輛須停於大路前;如看不見該橫綫,則任何車輛不得以某種方式或於某時間駛過該橫綫或進入該大路,以致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 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   本標誌可連同第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03號圖形 人手操作臨時標誌   本標誌用作向交通車輛顯示:交通車輛不得駛入該段須作單程路使用的道路。 限制標誌 第102號圖形 讓   本標誌可設置在與大路交界的小路上(設有“停”字標誌或其他標誌者除外),以顯示在附表2第508 號圖形所示的橫綫與“讓”字標誌連同使用時,任何車輛均不得以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 輛發生意外的方式或時間駛過該橫綫;而在無橫綫時,或當時見不到橫綫時,則任何車輛不得在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 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的方式或時間駛入該大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5號圖形 停──警崗   本標誌供警方使用以截停車輛。 限制標誌 第104號圖形 人手操作臨時標誌   本標誌用作向交通車輛顯示:交通車輛可駛入該段須作單程路使用的道路。 限制標誌 第107號圖形 左轉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轉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朝箭嘴所示方向行駛。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亦可連同第401、402、403、409、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6號圖形 只准駛前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朝箭嘴所示方向行駛。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亦可連同第401、402、403、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9號圖形 駛前左轉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駛前右轉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在前面交匯處按箭嘴所示方向轉彎。   本標誌可連同第401、402、403、409、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亦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8號圖形 靠左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靠右   本標誌顯示須靠著某永久或臨時障礙物的左面(或右面)駛過。   本標誌可連同安全島護柱使用。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1號圖形 行人優先使用區   本標誌示明一個行人優先使用區的開始,在該區內車輛須讓路給行人。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0號圖形 慢駛   本標誌供警方在緊急情況下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3號圖形 禁止來往方向的一切車輛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來往方向的一切車輛駛入。本 標誌並不單獨使用,而一定是在第403、404、405、406、427、429、431、432號圖形所示的 輔助字牌的規限下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12號圖形 不准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交通車輛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安全島護柱及方向指示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5號圖形 禁止巴士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巴士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4號圖形 禁止汽車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汽車駛入。   如本標誌內只有電單車符號,則顯示禁止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駛入。   如本標誌內只有汽車符號,則顯示禁止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以外的一切汽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42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或豎於方向標誌上。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17號圖形 禁止貨車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貨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1、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6號圖形 禁止公共小巴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公共小巴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9號圖形 供反向行駛的巴士使用的巴士綫   本標誌顯示在一條單程路上保留一條供朝相反方向行駛的專利巴士使用的行車綫。   可按照可供正常交通使用的行車綫的數目而更改指向前面的箭嘴數目。   如其他巴士亦可使用該行車綫,則須以“BUS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限制標誌 第118號圖形 禁止並非專利巴士的一切汽車使用左綫   如僅在部分時間內使用巴士綫,則須增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時間字牌。   可更改箭嘴的數目及方向以符合可用的行車綫數目。   可改變本標誌以顯示禁止並非專利巴士的汽車使用中綫或右綫。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有關的行車綫,則須以“BUS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21號圖形 禁止學習駕駛人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由學習駕駛人駕駛的汽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該項禁止生效的時間。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20號圖形 巴士綫終止   本標誌可用作顯示巴士綫的終止;在道路的另一面亦可設置同樣的標誌。 限制標誌 第123號圖形 不准掉頭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輛掉頭轉朝其駛來時的方向。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及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表示該項禁止所適用的長度。 限制標誌 第122號圖形 不准左轉   可將符號及紅色斜綫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不准右轉   本標誌顯示禁止左轉(右轉)。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及安全島護柱使用,及可連同第401、403、406、427、431、43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25號圖形 禁止人力車及徒步控制的車輛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人力車及手推車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4號圖形 行人止步   本標誌顯示禁止行人及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7號圖形 禁止騎單車者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單車及三輪車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6號圖形 禁止行人、騎單車者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單車、三輪車、行人及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9號圖形 不准超車   本標誌顯示禁止超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8號圖形 禁止響號   本標誌可在道路上使用,以顯示在限制區域內禁止使用發聲警報系統。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1號圖形 寬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超過所示寬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寬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0號圖形 靠左駛   本標誌顯示車輛除越過前車外,須靠左綫行駛。 限制標誌 第133號圖形 高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全高度超過所示高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高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2號圖形 禁止某長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超過所示長度的車輛或汽車列車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長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5號圖形 車軸重量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軸重量超過所示重量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4號圖形 重量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7號圖形 行人徑及單車路   本標誌顯示一條毗連的單車路及行人徑,而該單車路只供騎單車者使用,該行人徑則只供行人使用。   本標誌上的符號可掉轉位置,以表示相反的行人徑及單車路位置。 如該單車路是沿著一條供其他交通車輛使用的路綫的,則騎單車者須使用該單車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8 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36號圖形 速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本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本標誌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兩旁;如該道路是分隔車路,則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帶上。如此豎立的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   每隔一段距離可使用300毫米大小的標誌豎立於路旁,以提醒駕駛人現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速度限制。   本標誌可在無“km/h”字樣的情況下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39號圖形 單程行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車輛獲准在單程路通行的方向。本標誌可設置在該單程路的入口;如該單程路與其他街道相接,則本標誌可設置在該單程路沿途便於設置標誌的地 點。 限制標誌 第138號圖形 只准單車通行   本標誌顯示該路綫只供騎單車者使用。如該路綫是沿著另一條供其他交通車輛使用的路綫的,則單車須使用該單車路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41號圖形 “不准停車”區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本標誌顯示:除專利巴士可在指定的巴士站停車外,禁止一切其他車輛停車的不准停車區的開站。上面的時間可予變更,以指明任 何時段。 本標誌可連同第429、430號圖形所示的輔肋字牌使用。 有關路綫沿途每隔一段距離可使用第140、406、408、429、43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以提醒駕駛人正在生效的限制。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40號圖形 不准停車   本標誌顯示除專利巴士可在指定的巴士站停車外,禁止其他汽車停車,但由於交通情況而不能駛前,則不在此限。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407、408、417、420、427、429、43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如本標誌供第141號圖形作重複使用時,則可採用 300毫米大小的標誌。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43號圖形 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 本標誌顯示禁止公共小巴停車區的開始,但由於交通情況而不能駛前,則不在此限。 上面的時間可予變更,以適合一個時段或多於一個時段。 本標誌如顯示該項限制的開始,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 有關路綫沿途每隔一段距離可使用較小的標誌以提醒駕駛人現正生效的限制,在此情形下豎立的標誌,須與車輛行駛的方向平行。 本標誌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42號圖形 “不准停車”區終止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本標誌顯示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5號圖形 第144號圖形 路肩 本標誌須豎立以顯示毗鄰車路、並由附表2第505號圖形所示的道路標記界定出來的該部分路帶,只供車輛在發生故障時駛入,而並非供泊車之用,或作為該車路的一部 分供車輛駛過。 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本標誌顯示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的終止。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7號圖形 第146號圖形 交通圓柱 交通圓柱是用於顯示在一條車路上將來往方向行駛的車輛臨時隔開,或用於表示一條分隔車路上兩條車路之間的界限,而該界限除因消防服務、救護、警隊或海關用途外, 是不可橫過的;交通圓柱亦用以劃定交通車輛的路綫上臨時改道的邊緣。 白色部分須採用反光物料造成;紅色部分則可採用反光物料造成。 交通圓筒 交通圓筒是用於劃定一條路綫的邊緣,以便交通車輛避免使用車路的一部分。 白色及紅色部分可採用反光物料造成。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9號圖形 第148號圖形 道路封閉 本標誌可放置在道路上或道路附近,以顯示該道路已經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停車處指示牌 本標誌用於向交通車輛顯示在有臨時紅色交通燈亮着及在車路上並無停車綫時,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該處。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1號圖形 第150號圖形 出口處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2、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入口處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1、152、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3號圖形 第152號圖形 限制駛入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1、15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駛出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1、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5號圖形 第154號圖形 限制騎單車 本標誌顯示禁止騎單車超越本標誌;如騎單車者欲超越本標誌,則須下車並手推其單車或三輪車前行。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騎單車者到此下車 本標誌向騎單車者顯示:他們須下車,並使用行人過路處橫過道路。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9號圖形 第156號圖形 只限西北鐵路車輛及電車 本標誌顯示除西北鐵路車輛、電車及獲九廣鐵路公司或香港電車有限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授權駛入的車輛外,禁止一切其他車輛駛入,及禁止未獲九廣鐵路公司或香港 電車有限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授權進入的人進入。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限制騎單車的終止 本標誌顯示第155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所表示的限制騎單車的終止。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61號圖形 第160號圖形 貨車須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顯示任何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須在該限制適用的區域內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西北鐵路車輛速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本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即使其他車輛可能已受其他的速度限制,所有西北鐵路車輛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10公里。本檟誌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 的該道路兩旁,如此豎立的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西北路車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速度限制。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63號圖形 第162號圖形 折往秤車站 輕鐵專綫終止   本標誌可用作顯示西北鐵路車輛專綫的終止。 “rail”及“輕鐵”字樣可予變更為“tram”及“電車”,以顯示電車專綫的終止。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本標誌在展示時顯示正駛過本標誌的車輛須駛往下一個交匯處的秤車站。 箭嘴的方向可予更改。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4號圖形 禁止並非專利巴士 的一切汽車使用左綫 使用時間可變更為指明的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上午”及/或“pm”及“下午”的字句,亦可變更為指明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日 子。當在所有日子使用時,“Except General Holidays”及“公眾假期例外”可以刪除。 可更改箭嘴的數目及方向,以符合可用的行車綫數目。 可變更本標誌以顯示禁止並非專利巴士的汽車使用中綫或右綫。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許可使用有關的行車綫,則須以“BUS 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5號圖形 “不准停車”區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除專利巴士可在指定的巴士站停車外,禁止一切其他車輛停車的不准停車區的開始。標誌上的時間可以變更為指明的任何時段、 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上午”及/或“pm”及“下午”。 本標誌上半部的黃色底色可以變更為白色,在有關路綫沿途每隔一段距離使用,以提醒駕駛人正在生效的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29、43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6號圖形 “不准停車”區終止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7號圖形 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 本標誌顯示禁止公共小巴停車區的開始,但由於交通情況而不能駛前則不在此限。 標誌上的時間可以變更,以適合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上午”及/或“pm”及“下午”。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限制的開始。 本標誌上半部的黃色底色可以變更為白色,在有關路綫沿途每隔一段距離使用,以提醒駕駛人正在生效的限制。 公共小巴符號可變更為第115號圖形所示的巴士符號或第117號圖形所示的貨車符號,以分別顯示巴士或貨車不准停車區的開始。 本標誌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8號圖形 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終止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公共小巴符號可變更為第115號圖形所示的巴士符號或第117號圖形所示的貨車符號,以分別顯示巴士或貨車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9號圖形 靠左駛 本標誌和第130號圖形大小不同。 本標誌顯示車輛除越過前車外,須靠左綫行駛。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第201號圖形 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 本標誌就駛近“停車”或“讓路”標誌發出警告。本標誌須連同第421、42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中的任何一個使用。該兩個指示牌分別顯示車輛是駛近“停車”標 誌或“讓路”標誌,並顯示與該控制標誌之間的距離。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3號圖形 第202號圖形 與右方車輛匯合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與左方車輛匯合 本標誌向駕駛人士顯示他們正駛近大路,並將與在大路上行駛中的車輛匯合。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左方車輛併入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方車輛併入 本標誌向駕駛人士顯示,雖然他們正沿着大路行駛,但他們正駛近一處地方,將會有交通車輛從右邊或左邊駛入他們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5號圖形 第204號圖形 雙程行車 本標誌通知道路使用者:從該處開始,該段道路容許在同一車路上雙程行車,而在先前的一段道路乃為單程行車的車路。 分隔車路終止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7號圖形 第206號圖形 前面交通燈號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可用來發出警告,顯示前面有交通燈作永久或臨時管制。 前面雙程行車路橫過單程車路 本標誌通知在單程車路的道路使用者:他們正駛近一條連接或橫過該車路並屬雙程行車的道路。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9號圖形 第208號圖形 前面先右轉的連續彎路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先左轉的連續彎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左彎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右彎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1號圖形 第210號圖形 道路急轉 前面道路邊收窄 本標誌顯示前面道路兩邊變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1、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就因道路工程或障礙物而令道路暫時變窄發出警告。 本標誌可在道路急向左轉時使 用;或可將本標誌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道路急向右轉。本標誌可放置在彎角或急轉處,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本標誌可單獨使用,如彎角長度很大,則可使用多個道路 急轉標誌。 本標誌亦可用於迴旋處。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3號圖形 第212號圖形 前面十字路口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十字路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道路右邊收窄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道路左邊收窄 本標誌顯示前面道路有一邊變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1、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就因道路工程或障礙物而令道路暫時變窄發出警告。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5號圖形 第214號圖形 前面右邊有旁路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左邊有旁路 本標誌顯示前面與旁路交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 T 型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個 T 型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7號圖形 第216號圖形 前面迴旋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先左後右的交錯路口交匯處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有先右後左的交錯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9號圖形 第218號圖形 前面有向上斜坡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向上斜坡。在山坡的坡度為1:10或更陡峭的情形下,可在山腳或附近使用本標誌。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420、423、424、 42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以顯示不同的坡度。 前面有向下斜坡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向下斜坡。在山坡的坡度為1:10或更陡峭的情形下,可在山頂或附近使用本標誌。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420、423、424、 42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以顯示不同的坡度。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1號圖形 第220號圖形 前面高度限制 本標誌就前面有高度限制發出警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高度限制。 路面不平 本標誌可用來顯示前面路面不平,不論其屬永久或臨時性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3號圖形 第222號圖形 前面有行人過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高度限制 本標誌可豎立在有高度限制的位置,以顯示在所示的淨高所能容納的寬度。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5號圖形 第224號圖形 兒童 本標誌發出警告,表示前面的地區相當可能有兒童正在戲或橫過道路。本標誌可用作顯示正駛近一間學校或遊樂場出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2、413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傷殘人士 本標誌向駕駛人顯示:他們相當可能會在前面遇到正在橫過道路的傷殘人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7號圖形 第226號圖形 牛隻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段相當可能遇到牛隻或水牛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馬匹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段相當可能遇到馬匹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9號圖形 第228號圖形 架空電纜 本標誌警告前面有架空電纜。本標誌會連同第418、42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設置路障的平交道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1號圖形 第230號圖形 前面岸邊或河邊 本標誌表示該道路即將抵達岸邊或河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低飛飛機 或 突發的飛機噪音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他們正接近飛機場,並可能會因低飛飛機的突然出現或因其突發的噪音而吃驚。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3號圖形 第232號圖形 前面旁路有巴士綫   如巴士綫只在部分時間使用,則須附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 標誌上箭嘴或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或更改此等箭嘴或符號的位置,以適合個別的情況。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左綫,則須以“BUS 巴士”取代上面的標誌內的符號。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預先警告有巴士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與巴士綫開始處的距離。 如巴士綫只在部分時間使用,則須附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時間字牌。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左綫,則須以“BUS 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5號圖形 第234號圖形 斜路 本標誌可用作忠告騎單車下斜坡,特別是在不允許使用汽車或限制使用汽車的地區。 警告有巴士綫 本標誌放置在車路邊緣行人過路處面對該車路的地方,以警告在該巴士綫上可能有快速行駛的巴士。 本標誌通常連同“望左”(LOOK LEFT) 或“望右”(LOOK RIGHT) 車路標記使用。 本標誌在無“BUS LANE”及“巴士綫”此等字樣時可使用;“望左”(LOOK LEFT) 可改為“望右”(LOOK RIGHT)。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7號圖形 第236號圖形 滾石 本標誌警告車路上或附近可能有石塊,並有石塊下墜的危險。本標誌亦可作為臨時標誌。 本標誌可與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並用。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 須靠左行 本標誌可用作忠告騎單車者靠左行。本標誌可不在不允許使用汽車或限制使用汽車的道路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9號圖形 第238號圖形 前面路滑 本標誌可用作一個臨時標誌以警告前面路面危險。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鬆脫碎片 在一條新鋪路面的道路前面,或在路面可能有鬆脫碎片或石頭的道路前面,可臨時使用本標誌以顯示有石頭從車輪飛出的危險。 本標誌可連同其他標誌或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1號圖形 第240號圖形 前面有道路工程 本標誌顯示在前面的道路正進行道路工程。 本標誌可連同第415、417、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其他危險 本標誌警告前面有潛在的危險。 本標誌必須連同第414或417或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3號圖形 第242號圖形 前面有2條外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綫及中綫以顯示:— 前面有2條內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單程3綫路上或雙程3綫分隔車路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有2條行車綫已臨時封閉,紅色橫條表示那一條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右邊行車綫封閉 上圖的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綫以顯示:— 前面左邊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右兩綫以顯示:— 前面左、右兩邊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亦可放置在中綫以顯示:— 前面中央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單程3綫路上或雙程3綫分隔車路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有一條行車綫已臨時封閉。紅色橫條表示那一條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5號圖形 第244號圖形 前面右邊行車綫封閉 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左邊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用於單程雙綫路上或雙程雙綫分隔車路上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前面右邊行車綫或左邊行車綫已臨時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中央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雙程3綫路上,以顯示中央行車綫已臨時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7號圖形 第246號圖形 暫時實施道路急轉 本標誌為臨時標誌,可連同其他臨時標誌使用以顯示道路急向左轉,以避開在該車路上的道路工程或其他臨時障礙物。本標誌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道路急向右轉。 前面改 道至右邊車路 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改道至左邊車路 本標誌用於使交通從一條分隔車路的其中一條車路改道至另一條車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9號圖形 第248號圖形 路障 道路起伏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向駕駛人顥示路面平面的突然變化。 本路障供臨時使用,以顯示障礙物或挖掘處的範圍及/或表示有一條行車綫或車路已封閉。如欲加長本標誌至任何長 度,可增加相間的整個紅色長方形及整個白色長方形的數目。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1號圖形 第250號圖形 前面道路起伏 慢駛—柏油未乾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就路面工程發出警告。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以警告前面路面平面的突然變化。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3號圖形 第252號圖形 前面交通管制 本標誌用作顯示前面交通受人手控制“停”或“去”標誌管制。 前面道路封閉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道路已封閉。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5號圖形 第254號圖形 行人 本標誌將臨時行人徑的方向通知行人。箭嘴可轉至相反的方向,或使用一個雙頭箭嘴標誌。 行人綫停用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向行人顯示該行人綫已停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7號圖形 第256號圖形 危險標記 前面有行人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的道路上或旁邊可能有行人。 此等交替性標記可用以顯示車路的邊緣或顯示該邊緣附近的障礙物。標記上的紅色部分可為白色或琥珀色。本標誌的豎立, 須緊靠該車路,標誌頂部高出該車路的路面不得小於550毫米但不得大於1米。如此等標誌設置在一個專用的柱子上,則該條柱子高出地面的部分須為黑白橫間,每間的 高度不得小於225毫米但不得大於350毫米。此外,如該等標誌豎立的位置,從迎面駛來車輛的司機看來是在車路的左邊,則須展示紅色;如從迎面駛來車輛的司機看 來是在車路的右邊,則須展示白色;如位於分隔車路的中央分道帶的右邊,則須以琥珀色代替白色。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9號圖形 第258號圖形 前面有霧 本標誌向駕駛人顯示:他們相當可能會在前面遇到霧;當遇到霧時,他們應使用低燈。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琥珀色燈號 間歇琥珀色燈號可連同附表1第225號圖形所示標誌使用。 每盞燈均須顯示間歇燈光,閃光速度每分鐘不得少於60次,但不得多於90次,且當其中一盞燈不亮時,另一盞燈必須亮着。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61號圖形 第260號圖形 前面有行人正在道路上或正橫過道路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可能有行人正在道路上或旁邊,或正橫過道路。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前面有單車路 本標誌顯示前面可能有騎單車者正在道路上或正橫過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63號圖形 第262號圖形 前面有路丘 本標誌顯示:一個符合第617號圖形所示的路丘或一系列路丘已橫置在前面的道路上。 (1989年第22號法律公告) 前面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 本標誌可用作警告車輛或行人:前面的道路上有西北鐵路或電車的軌道或該軌道乃橫過前面的道路,而在該軌道上可能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行駛。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第265號圖形 旁路預先指示牌 前面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   標誌上箭嘴或符號可轉至相反方向,或更改此等箭嘴或符號的位置,以適合個別情況。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第264號圖形 預先警告有西北鐵路車輛專綫或電車專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 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與西北鐵路車輛專綫或電車專綫開始處的距離。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2號圖形 第301號圖形 可取道任何一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車輛可從車路上一個臨時或永久障礙物兩邊其中任何一邊駛過。本標誌可連同安全護柱使用。 本標誌供警方在意外發生現場使用。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4號圖形 第303號圖形 設有避車處單行路 本提示性標誌放置在一條除避車處外,寬度只足以供一部車輛駛過的道路的開始處。 本提示性標誌預先通知駕駛人:前面有分隔車路。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6號圖形 第305號圖形 選定行車綫 本標誌發出通知:前面道路分為數條通往不同目的地之行車綫。本標誌會連同其他標誌或道路標記一起放置。 距離出口指示標誌 此等標誌以百米為單位,用以顯示車輛與其可離開道路的下一個出口之間的距離。 如該等標誌豎立在車路的右邊時,標誌內的棒條須轉至相反的方向。 該三百米的標誌可從該等標誌的系列中略去。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8號圖形 第307號圖形 交通調查站 在交交通調查站停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當他們被要求時便須在交通調查站停車,以接受有關交通調查的問話。 本標誌將交通調查站的地點通知駕駛人。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0號圖形 第309號圖形 慢駛經過交通調查站 此路不通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汽車不能直通前面。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他們須慢駛經過交通調查站,並可能須在該處停車,以接受與交通調查有關的問話。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2號圖形 第311號圖形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可以在各條行車綫上前進的方向;本標誌亦通知他們:左邊的行車綫只供左轉車輛使用。 中央行車綫可予略去,符號可予變更,以符合實際情況。在紅色橫條上,可加上“EXCEPT BUSES”(巴士例外)等字樣。 左邊旁路不通 本標誌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邊旁路不通 該等標誌預先發出通知:左邊(或右邊)的道路不通。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4號圖形 第313號圖形 供警方在路障處使用 讓車處 本標誌供在道路上使用,以標出一處地方讓速度較慢的車輛可駛離道路,從而讓後面的車輛先行。本標誌亦可連同第304號圖形(單行路)使用,以便讓相反方向行駛的 車輛可以互相越過。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6號圖形 第315號圖形 貨車在前面左綫行駛 本標誌警告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司機,其車輛正駛近大路,而其應在第161號圖形所示標誌所顯示的限制開始前,在該大路的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貨車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警告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司機,應在第161號圖形所示標誌所顯示的限制開始前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2號圖形 第40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117及12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本字牌顯示:車輛總重 (以公噸為單位)超過指明重量的貨車,必須依照標誌的指示前進、轉向或不得駛入。 本字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車輛總重。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4號圖形 第40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7、131、132、133、134、13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會附於有關標誌上使用,以顯示專利巴士不在第106、 107、108、109、113、114、115、122、132 、133、134、135號圖形所指的特別限制之內。 “專利巴士”四個字可予變更,以符合所指明屬例外的車輛類型或種類。 輔助字牌 第406號圖形 時間字牌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5、116、117、118、121、122、128、134、135、140、232、23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何段時間內適用。字牌上的文字可予變更,以指明任何時段。 本字牌亦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禁止或限制在指明日子或日期的何段時間內適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05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5、116、117、131、132、133、134、135、14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運輸署署長已獲授權以發出許可證。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8號圖形 第407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限制或禁止適用於兩個方向。 箭嘴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適用於其他的方向。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的禁止適用於何方向。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0號圖形 第409號圖形 本字牌只可連同第204、208、209、211、212、217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分隔車路 本字牌可連同第101、102、107、108、109號圖形所的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2號圖形 第41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2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211、21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道路寬度有變化及車輛會匯合為單排行車。 字牌上的文字可改為“單行路”(SINGLE TRACK ROAD)。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4號圖形 第41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危險的性質。 字牌上的文字可予變更,以適用於不同的危險。獲允許使用的其他說明文字如下:塵土 (DUST CLOUD)、煙霧 (SMOKE)、爆石 (BLASTING)、山泥傾瀉 (LANDSLIDE)、路面水浸 (FLOOD)、測量 (SURVEYING)、樹木傾倒 (FALLEN TREE)。 遊樂場 本字牌可連同第225號圖形所示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6號圖形 第415號圖形 安全時速 本字牌可連同第208、20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在路彎或一連串的路彎的安全時速。 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所規定的速度限制。 路面髹綫等 本字牌可連同第241號圖形(前面有道路工程)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的道路工程的性質。 獲允許使用的其他說明文字如下:砍代樹木 (TREE CUTTING)、清洗路牌 (SIGN CLEANING)、進行剪草 (GRASS CUTTING)、清理溝渠 (GULLY EMPTYING)、爆石 (BLASTING)、鋪築路面 (SURFACING)、測量 (SURVEYING)。 輔助字牌 第418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02、203、204、207、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3、 224、228、229、231、232、240、241、242、243、244、245、246、264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與某一危險之間相隔的 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17號圖形 本字牌在連同第111、123、124、125、126、127、128、129、137、138、140、161、239、240、241、242、243、 244、24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時,顯示禁止或限制的終止。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1990第147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0號圖形 第419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23、128、129、140、211、212、218、219、226、227、237、238、239、241、242、243、244、 24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禁止或危險所在的長度。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11、212、218、219、221、241、242、243、244、245、246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與某 一危險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2號圖形 第42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0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使用,以顯示與“讓路”標誌所控制的路口交匯處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0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使用,以顯示與“停車”標誌所控制的路口交匯處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4號圖形 第42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6號圖形 第425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29號圖形所示標誌“架空電”使用,以顯示為避免危險而許可的車輛高度。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8號圖形 第427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37、138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未滿11歲的兒童可無須在成人陪同下騎單車或三輪車。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本字牌連同第106、107、109、113、122、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標誌所指的行駛方向或禁止局限於字牌 所指明的汽車或汽車種類或汽車類別。字牌上的文字可變更為“Lantau taxis”及“大嶼山的士”、“N T taxis”及“新界的士”或 “Urban taxis”及“市區的士”,或任何指明的汽車種類、類別或類型。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29號圖形 日子字牌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40、141、143、165及167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何日子或何等日子內適用。字 牌上的文字可予變更為“Except General Holidays”及“公眾假期例外”或指明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日子。 本字牌亦可連同第406及43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禁止或限制在指明日子或日期何段時間內適用。 (1997年第15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0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141及16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在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停車區內,准許的士司機讓乘客攜同其物品下車。 “taxi”及“的士”字樣可以省略或分別變更為“Lantau taxis”及“大嶼山的士”、“N T taxis”及“新界的士”或“Urban taxis”及“市區的士”,亦可變更為指明屬例外的汽車種類、類別或類型。 “drop off”及“落客”字樣可變更為“pick up”及“上客”,以顯示在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停車區內,准許接載乘客及其物品;或改為“pick up or drop off”及“上落客”,以顯示准許接載乘客及其物品,或讓乘客攜同其物品下車;或變更為“loading”及“上貨”,以顯示准許裝載貨 物;或改為“unloading”及“落貨”,以顯示准許卸下貨物;或變更為“loading or unloading”及“上落貨”,以顯示准許裝載貨物或 卸下貨物。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1號圖形 時間字牌 本字牌和第406號圖形大小和格式不同。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113、114、115、116、117、118、121、122、128、134、135、140、232、233號 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何段時間內適用。字牌上的文字可變更為指明的任何時段、時間或以24小時時間表示而無須列明“am”及 “上午”及/或“pm”及“下午”。 本字牌亦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哪一日或哪些日子內適用。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2號圖形 車輛長度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113、12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所有汽車的長度(以米為單位)如超過本字牌所指明的長度限制,必須依照該等 標誌的指示前進、轉向或不得駛入。 字牌上的數字可以變更,以符合任何長度限制。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SCHEDULE 1 交通標誌 VerDate:08/01/2000 [第2、3、6、12、21、27、 37、39、40、50及59條] 限制標誌 第101號圖形 停   本標誌可設置在與大路交界的小路上,以顯示每一車輛在駛入大路前,須在與“停”字標誌一同設置的附表2第507號圖形所示的橫綫前停車;如無該橫綫或當時看 不見橫綫,則該車輛須停於大路前;如看不見該橫綫,則任何車輛不得以某種方式或於某時間駛過該橫綫或進入該大路,以致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 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   本標誌可連同第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03號圖形 人手操作臨時標誌   本標誌用作向交通車輛顯示:交通車輛不得駛入該段須作單程路使用的道路。 限制標誌 第102號圖形 讓   本標誌可設置在與大路交界的小路上(設有“停”字標誌或其他標誌者除外),以顯示在附表2第508 號圖形所示的橫綫與“讓”字標誌連同使用時,任何車輛均不得以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 輛發生意外的方式或時間駛過該橫綫;而在無橫綫時,或當時見不到橫綫時,則任何車輛不得在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 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的方式或時間駛入該大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5號圖形 停──警崗   本標誌供警方使用以截停車輛。 限制標誌 第104號圖形 人手操作臨時標誌   本標誌用作向交通車輛顯示:交通車輛可駛入該段須作單程路使用的道路。 限制標誌 第107號圖形 左轉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轉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朝箭嘴所示方向行駛。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亦可連同第402、403、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06號圖形 只准駛前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朝箭嘴所示方向行駛。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亦可連同第402、403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09號圖形 駛前左轉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駛前右轉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在前面交匯處按箭嘴所示方向轉彎。   本標誌可連同第402、403、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亦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 限制標誌 第108號圖形 靠左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靠右   本標誌顯示須靠著某永久或臨時障礙物的左面(或右面)駛過。   本標誌可連同安全島護柱使用。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1號圖形 行人優先使用區   本標誌示明一個行人優先使用區的開始,在該區內車輛須讓路給行人。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0號圖形 慢駛   本標誌供警方在緊急情況下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3號圖形 禁止來往方向的一切車輛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來往方向的一切車輛駛入。本 標誌並不單獨使用,而一定是在第403、404、405、406、42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的規限下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12號圖形 不准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交通車輛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安全島護柱及方向指示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5號圖形 禁止巴士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巴士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4號圖形 禁止汽車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汽車駛入。   如本標誌內只有電單車符號,則顯示禁止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駛入。   如本標誌內只有汽車符號,則顯示禁止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以外的一切汽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42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或豎於方向標誌上。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17號圖形 禁止貨車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貨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1、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6號圖形 禁止公共小巴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公共小巴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9號圖形 供反向行駛的巴士使用的巴士綫   本標誌顯示在一條單程路上保留一條供朝相反方向行駛的專利巴士使用的行車綫。   可按照可供正常交通使用的行車綫的數目而更改指向前面的箭嘴數目。   如其他巴士亦可使用該行車綫,則須以“BUS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限制標誌 第118號圖形 禁止並非專利巴士的一切汽車使用左綫   如僅在部分時間內使用巴士綫,則須增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時間字牌。   可更改箭嘴的數目及方向以符合可用的行車綫數目。   可改變本標誌以顯示禁止並非專利巴士的汽車使用中綫或右綫。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有關的行車綫,則須以“BUS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21號圖形 禁止學習駕駛人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由學習駕駛人駕駛的汽車駛入。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該項禁止生效的時間。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20號圖形 巴士綫終止   本標誌可用作顯示巴士綫的終止;在道路的另一面亦可設置同樣的標誌。 限制標誌 第123號圖形 不准掉頭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輛掉頭轉朝其駛來時的方向。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及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表示該項禁止所適用的長度。 限制標誌 第122號圖形 不准左轉   可將符號及紅色斜綫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不准右轉   本標誌顯示禁止左轉(右轉)。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及安全島護柱使用,及可連同第403、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5號圖形 禁止人力車及徒步控制的車輛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人力車及手推車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4號圖形 行人止步   本標誌顯示禁止行人及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7號圖形 禁止騎單車者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單車及三輪車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6號圖形 禁止行人、騎單車者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單車、三輪車、行人及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9號圖形 不准超車   本標誌顯示禁止超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28號圖形 禁止響號   本標誌可在道路上使用,以顯示在限制區域內禁止使用發聲警報系統。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1號圖形 寬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超過所示寬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寬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0號圖形 靠左駛   本標誌顯示車輛除越過前車外,須靠左綫行駛。 限制標誌 第133號圖形 高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全高度超過所示高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高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2號圖形 禁止某長度的車輛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一切超過所示長度的車輛或汽車列車駛入。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長度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5號圖形 車軸重量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軸重量超過所示重量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4號圖形 重量限制   本標誌顯示禁止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4、405、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37號圖形 行人徑及單車路   本標誌顯示一條毗連的單車路及行人徑,而該單車路只供騎單車者使用,該行人徑則只供行人使用。   本標誌上的符號可掉轉位置,以表示相反的行人徑及單車路位置。 如該單車路是沿著一條供其他交通車輛使用的路綫的,則騎單車者須使用該單車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8 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36號圖形 速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本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本標誌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兩旁;如該道路是分隔車路,則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帶上。如此豎立的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   每隔一段距離可使用300毫米大小的標誌豎立於路旁,以提醒駕駛人現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速度限制。   本標誌可在無“km/h”字樣的情況下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39號圖形 單程行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車輛獲准在單程路通行的方向。本標誌可設置在該單程路的入口;如該單程路與其他街道相接,則本標誌可設置在該單程路沿途便於設置標誌的地 點。 限制標誌 第138號圖形 只准單車通行   本標誌顯示該路綫只供騎單車者使用。如該路綫是沿著另一條供其他交通車輛使用的路綫的,則單車須使用該單車路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41號圖形 “不准停車”區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本標誌顯示:除專利巴士可在指定的巴士站停車外,禁止一切其他車輛停車的不准停車區的開站。上面的時間可予變更,以指明任 何時段。 本標誌可連同第429、430號圖形所示的輔肋字牌使用。 有關路綫沿途每隔一段距離可使用第140、406、408、429、43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以提醒駕駛人正在生效的限制。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40號圖形 不准停車   本標誌顯示除專利巴士可在指定的巴士站停車外,禁止其他汽車停車,但由於交通情況而不能駛前,則不在此限。    本標誌可連同第406、407、408、417、420、427、429、43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如本標誌供第141號圖形作重複使用時,則可採用 300毫米大小的標誌。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43號圖形 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 本標誌顯示禁止公共小巴停車區的開始,但由於交通情況而不能駛前,則不在此限。 上面的時間可予變更,以適合一個時段或多於一個時段。 本標誌如顯示該項限制的開始,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 有關路綫沿途每隔一段距離可使用較小的標誌以提醒駕駛人現正生效的限制,在此情形下豎立的標誌,須與車輛行駛的方向平行。 本標誌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42號圖形 “不准停車”區終止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本標誌顯示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5號圖形 第144號圖形 路肩 本標誌須豎立以顯示毗鄰車路、並由附表2第505號圖形所示的道路標記界定出來的該部分路帶,只供車輛在發生故障時駛入,而並非供泊車之用,或作為該車路的一部 分供車輛駛過。 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的終止 本標誌顯示公共小巴“不准停車”區的終止。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7號圖形 第146號圖形 交通圓柱 交通圓柱是用於顯示在一條車路上將來往方向行駛的車輛臨時隔開,或用於表示一條分隔車路上兩條車路之間的界限,而該界限除因消防服務、救護、警隊或海關用途外, 是不可橫過的;交通圓柱亦用以劃定交通車輛的路綫上臨時改道的邊緣。 白色部分須採用反光物料造成;紅色部分則可採用反光物料造成。 交通圓筒 交通圓筒是用於劃定一條路綫的邊緣,以便交通車輛避免使用車路的一部分。 白色及紅色部分可採用反光物料造成。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49號圖形 第148號圖形 道路封閉 本標誌可放置在道路上或道路附近,以顯示該道路已經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0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停車處指示牌 本標誌用於向交通車輛顯示在有臨時紅色交通燈亮着及在車路上並無停車綫時,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該處。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1號圖形 第150號圖形 出口處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2、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入口處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1、152、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3號圖形 第152號圖形 限制駛入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1、15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駛出 本標誌用於規管停車場、汽車加油站或其他處所(如該處所有超過一條通往道路的通路)的交通流動。本標誌連同第150、151、15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5號圖形 第154號圖形 限制騎單車 本標誌顯示禁止騎單車超越本標誌;如騎單車者欲超越本標誌,則須下車並手推其單車或三輪車前行。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騎單車者到此下車 本標誌向騎單車者顯示:他們須下車,並使用行人過路處橫過道路。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59號圖形 第156號圖形 只限西北鐵路車輛及電車 本標誌顯示除西北鐵路車輛、電車及獲九廣鐵路公司或香港電車有限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授權駛入的車輛外,禁止一切其他車輛駛入,及禁止未獲九廣鐵路公司或香港 電車有限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授權進入的人進入。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限制騎單車的終止 本標誌顯示第155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所表示的限制騎單車的終止。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限制標誌 第161號圖形 第160號圖形 貨車須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顯示任何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須在該限制適用的區域內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西北鐵路車輛速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本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即使其他車輛可能已受其他的速度限制,所有西北鐵路車輛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10公里。本檟誌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 的該道路兩旁,如此豎立的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西北路車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速度限制。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限制標誌 第201號圖形 第162號圖形 折往秤車站 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 本標誌就駛近“停車”或“讓路”標誌發出警告。本標誌須連同第421、422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中的任何一個使用。該兩個指示牌分別顯示車輛是駛近“停車”標 誌或“讓路”標誌,並顯示與該控制標誌之間的距離。 本標誌在展示時顯示正駛過本標誌的車輛須駛往下一個交匯處的秤車站。 箭嘴的方向可予更改。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63號圖形 輕鐵專綫終止   本標誌可用作顯示西北鐵路車輛專綫的終止。 "rail" 及“輕鐵”字樣可予變更為 "tram" 及“電車”,以顯示電車專綫的終止。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3號圖形 第202號圖形 與右方車輛匯合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與左方車輛匯合 本標誌向駕駛人士顯示他們正駛近大路,並將與在大路上行駛中的車輛匯合。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左方車輛併入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方車輛併入 本標誌向駕駛人士顯示,雖然他們正沿着大路行駛,但他們正駛近一處地方,將會有交通車輛從右邊或左邊駛入他們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5號圖形 第204號圖形 雙程行車 本標誌通知道路使用者:從該處開始,該段道路容許在同一車路上雙程行車,而在先前的一段道路乃為單程行車的車路。 分隔車路終止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7號圖形 第206號圖形 前面交通燈號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可用來發出警告,顯示前面有交通燈作永久或臨時管制。 前面雙程行車路橫過單程車路 本標誌通知在單程車路的道路使用者:他們正駛近一條連接或橫過該車路並屬雙程行車的道路。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09號圖形 第208號圖形 前面先右轉的連續彎路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先左轉的連續彎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左彎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右彎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1號圖形 第210號圖形 道路急轉 前面道路邊收窄 本標誌顯示前面道路兩邊變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1、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就因道路工程或障礙物而令道路暫時變窄發出警告。 本標誌可在道路急向左轉時使 用;或可將本標誌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道路急向右轉。本標誌可放置在彎角或急轉處,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本標誌可單獨使用,如彎角長度很大,則可使用多個道路 急轉標誌。 本標誌亦可用於迴旋處。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3號圖形 第212號圖形 前面十字路口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十字路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道路右邊收窄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道路左邊收窄 本標誌顯示前面道路有一邊變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1、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就因道路工程或障礙物而令道路暫時變窄發出警告。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5號圖形 第214號圖形 前面右邊有旁路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左邊有旁路 本標誌顯示前面與旁路交界。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 T 型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個 T 型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7號圖形 第216號圖形 前面迴旋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0、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先左後右的交錯路口交匯處 可將符號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有先右後左的交錯路口交匯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19號圖形 第218號圖形 前面有向上斜坡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向上斜坡。在山坡的坡度為1:10或更陡峭的情形下,可在山腳或附近使用本標誌。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420、423、424、 42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以顯示不同的坡度。 前面有向下斜坡 本標誌顯示前面有向下斜坡。在山坡的坡度為1:10或更陡峭的情形下,可在山頂或附近使用本標誌。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420、423、424、 42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以顯示不同的坡度。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1號圖形 第220號圖形 前面高度限制 本標誌就前面有高度限制發出警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高度限制。 路面不平 本標誌可用來顯示前面路面不平,不論其屬永久或臨時性的。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3號圖形 第222號圖形 前面有行人過處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高度限制 本標誌可豎立在有高度限制的位置,以顯示在所示的淨高所能容納的寬度。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5號圖形 第224號圖形 兒童 本標誌發出警告,表示前面的地區相當可能有兒童正在戲或橫過道路。本標誌可用作顯示正駛近一間學校或遊樂場出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2、413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傷殘人士 本標誌向駕駛人顯示:他們相當可能會在前面遇到正在橫過道路的傷殘人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7號圖形 第226號圖形 牛隻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段相當可能遇到牛隻或水牛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馬匹 本標誌顯示駕駛人正駛近一段相當可能遇到馬匹的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29號圖形 第228號圖形 架空電纜 本標誌警告前面有架空電纜。本標誌會連同第418、42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設置路障的平交道口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1號圖形 第230號圖形 前面岸邊或河邊 本標誌表示該道路即將抵達岸邊或河邊。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低飛飛機 或 突發的飛機噪音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他們正接近飛機場,並可能會因低飛飛機的突然出現或因其突發的噪音而吃驚。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3號圖形 第232號圖形 前面旁路有巴士綫   如巴士綫只在部分時間使用,則須附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 標誌上箭嘴或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或更改此等箭嘴或符號的位置,以適合個別的情況。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左綫,則須以“BUS巴士”取代上面的標誌內的符號。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預先警告有巴士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與巴士綫開始處的距離。 如巴士綫只在部分時間使用,則須附加第40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時間字牌。 如除專利巴士以外尚有其他巴士獲允許使用左綫,則須以“BUS巴士”取代上面標誌內的符號。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5號圖形 第234號圖形 斜路 本標誌可用作忠告騎單車下斜坡,特別是在不允許使用汽車或限制使用汽車的地區。 警告有巴士綫 本標誌放置在車路邊緣行人過路處面對該車路的地方,以警告在該巴士綫上可能有快速行駛的巴士。 本標誌通常連同“望左”(LOOK LEFT) 或“望右”(LOOK RIGHT) 車路標記使用。 本標誌在無“BUS LANE”及“巴士綫”此等字樣時可使用;“望左”(LOOK LEFT) 可改為“望右”(LOOK RIGHT)。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7號圖形 第236號圖形 滾石 本標誌警告車路上或附近可能有石塊,並有石塊下墜的危險。本標誌亦可作為臨時標誌。 本標誌可與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並用。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 須靠左行 本標誌可用作忠告騎單車者靠左行。本標誌可不在不允許使用汽車或限制使用汽車的道路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39號圖形 第238號圖形 前面路滑 本標誌可用作一個臨時標誌以警告前面路面危險。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鬆脫碎片 在一條新鋪路面的道路前面,或在路面可能有鬆脫碎片或石頭的道路前面,可臨時使用本標誌以顯示有石頭從車輪飛出的危險。 本標誌可連同其他標誌或第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1號圖形 第240號圖形 前面有道路工程 本標誌顯示在前面的道路正進行道路工程。 本標誌可連同第415、417、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有其他危險 本標誌警告前面有潛在的危險。 本標誌必須連同第414或417或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3號圖形 第242號圖形 前面有2條外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綫及中綫以顯示:— 前面有2條內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單程3綫路上或雙程3綫分隔車路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有2條行車綫已臨時封閉,紅色橫條表示那一條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右邊行車綫封閉 上圖的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綫以顯示:— 前面左邊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可放置在左、右兩綫以顯示:— 前面左、右兩邊行車綫封閉 紅色橫條亦可放置在中綫以顯示:— 前面中央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單程3綫路上或雙程3綫分隔車路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有一條行車綫已臨時封閉。紅色橫條表示那一條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5號圖形 第244號圖形 前面右邊行車綫封閉 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左邊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可用於單程雙綫路上或雙程雙綫分隔車路上其中的一條車路上,以顯示前面右邊行車綫或左邊行車綫已臨時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前面中央行車綫封閉 本標誌用於雙程3綫路上,以顯示中央行車綫已臨時封閉。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7號圖形 第246號圖形 暫時實施道路急轉 本標誌為臨時標誌,可連同其他臨時標誌使用以顯示道路急向左轉,以避開在該車路上的道路工程或其他臨時障礙物。本標誌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道路急向右轉。 前面改 道至右邊車路 符號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前面改道至左邊車路 本標誌用於使交通從一條分隔車路的其中一條車路改道至另一條車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41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49號圖形 第248號圖形 路障 道路起伏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向駕駛人顥示路面平面的突然變化。 本路障供臨時使用,以顯示障礙物或挖掘處的範圍及/或表示有一條行車綫或車路已封閉。如欲加長本標誌至任何長 度,可增加相間的整個紅色長方形及整個白色長方形的數目。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1號圖形 第250號圖形 前面道路起伏 慢駛—柏油未乾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就路面工程發出警告。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以警告前面路面平面的突然變化。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3號圖形 第252號圖形 前面交通管制 本標誌用作顯示前面交通受人手控制“停”或“去”標誌管制。 前面道路封閉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道路已封閉。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5號圖形 第254號圖形 行人 本標誌將臨時行人徑的方向通知行人。箭嘴可轉至相反的方向,或使用一個雙頭箭嘴標誌。 行人綫停用 本標誌為一臨時標誌,向行人顯示該行人綫已停用。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7號圖形 第256號圖形 危險標記 前面有行人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的道路上或旁邊可能有行人。 此等交替性標記可用以顯示車路的邊緣或顯示該邊緣附近的障礙物。標記上的紅色部分可為白色或琥珀色。本標誌的豎立, 須緊靠該車路,標誌頂部高出該車路的路面不得小於550毫米但不得大於1米。如此等標誌設置在一個專用的柱子上,則該條柱子高出地面的部分須為黑白橫間,每間的 高度不得小於225毫米但不得大於350毫米。此外,如該等標誌豎立的位置,從迎面駛來車輛的司機看來是在車路的左邊,則須展示紅色;如從迎面駛來車輛的司機看 來是在車路的右邊,則須展示白色;如位於分隔車路的中央分道帶的右邊,則須以琥珀色代替白色。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59號圖形 第258號圖形 前面有霧 本標誌向駕駛人顯示:他們相當可能會在前面遇到霧;當遇到霧時,他們應使用低燈。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琥珀色燈號 間歇琥珀色燈號可連同附表1第225號圖形所示標誌使用。 每盞燈均須顯示間歇燈光,閃光速度每分鐘不得少於60次,但不得多於90次,且當其中一盞燈不亮時,另一盞燈必須亮着。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61號圖形 第260號圖形 前面有行人正在道路上或正橫過道路 本標誌警告駕駛人:前面可能有行人正在道路上或旁邊,或正橫過道路。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前面有單車路 本標誌顯示前面可能有騎單車者正在道路上或正橫過道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18、419及420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 第263號圖形 第262號圖形 前面有路丘 本標誌顯示:一個符合第617號圖形所示的路丘或一系列路丘已橫置在前面的道路上。 (1989年第22號法律公告) 前面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 本標誌可用作警告車輛或行人:前面的道路上有西北鐵路或電車的軌道或該軌道乃橫過前面的道路,而在該軌道上可能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行駛。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第265號圖形 旁路預先指示牌 前面有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   標誌上箭嘴或符號可轉至相反方向,或更改此等箭嘴或符號的位置,以適合個別情況。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警告標誌 第264號圖形 預先警告有西北鐵路車輛專綫或電車專綫   本標誌可連同第41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以顯示與西北鐵路車輛專綫或電車專綫開始處的距離。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2號圖形 第301號圖形 可取道任何一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車輛可從車路上一個臨時或永久障礙物兩邊其中任何一邊駛過。本標誌可連同安全護柱使用。 本標誌供警方在意外發生現場使用。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4號圖形 第303號圖形 設有避車處單行路 本提示性標誌放置在一條除避車處外,寬度只足以供一部車輛駛過的道路的開始處。 本提示性標誌預先通知駕駛人:前面有分隔車路。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6號圖形 第305號圖形 選定行車綫 本標誌發出通知:前面道路分為數條通往不同目的地之行車綫。本標誌會連同其他標誌或道路標記一起放置。 距離出口指示標誌 此等標誌以百米為單位,用以顯示車輛與其可離開道路的下一個出口之間的距離。 如該等標誌豎立在車路的右邊時,標誌內的棒條須轉至相反的方向。 該三百米的標誌可從該等標誌的系列中略去。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08號圖形 第307號圖形 交通調查站 在交交通調查站停車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當他們被要求時便須在交通調查站停車,以接受有關交通調查的問話。 本標誌將交通調查站的地點通知駕駛人。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0號圖形 第309號圖形 慢駛經過交通調查站 此路不通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汽車不能直通前面。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他們須慢駛經過交通調查站,並可能須在該處停車,以接受與交通調查有關的問話。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2號圖形 第311號圖形 本標誌通知駕駛人可以在各條行車綫上前進的方向;本標誌亦通知他們:左邊的行車綫只供左轉車輛使用。 中央行車綫可予略去,符號可予變更,以符合實際情況。在紅色橫條上,可加上“EXCEPT BUSES”(巴士例外)等字樣。 左邊旁路不通 本標誌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邊旁路不通 該等標誌預先發出通知:左邊(或右邊)的道路不通。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4號圖形 第313號圖形 供警方在路障處使用 讓車處 本標誌供在道路上使用,以標出一處地方讓速度較慢的車輛可駛離道路,從而讓後面的車輛先行。本標誌亦可連同第304號圖形(單行路)使用,以便讓相反方向行駛的 車輛可以互相越過。 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 第316號圖形 第315號圖形 貨車在前面左綫行駛 本標誌警告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司機,其車輛正駛近大路,而其應在第161號圖形所示標誌所顯示的限制開始前,在該大路的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貨車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警告車輛總重超過所示重量的貨車司機,應在第161號圖形所示標誌所顯示的限制開始前靠左綫行駛。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重量限制。 (199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2號圖形 第40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06、107、10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117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本字牌顯示:車輛總重超過指明重量的貨車乃在禁止之列。 本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不同的車輛總重。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4號圖形 第40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7、131、132、133、134、13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會附於有關標誌上使用,以顯示專利巴士不在第106、 107、108、109、113、114、115、122、132 、133、134、135號圖形所指的特別限制之內。 “專利巴士”四個字可予變更,以符合所指明屬例外的車輛類型或種類。 輔助字牌 第406號圖形 時間字牌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5、116、117、118、121、122、128、134、135、140、232、23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何段時間內適用。字牌上的文字可予變更,以指明任何時段。 本字牌亦可連同第42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禁止或限制在指明日子或日期的何段時間內適用。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05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15、116、117、131、132、133、134、135、14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運輸署署長已獲授權以發出許可證。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08號圖形 第407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限制或禁止適用於兩個方向。 箭嘴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適用於其他的方向。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的禁止適用於何方向。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0號圖形 第409號圖形 本字牌只可連同第204、208、209、211、212、217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分隔車路 本字牌可連同第101、102、107、108、109號圖形所的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2號圖形 第41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2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211、21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道路寬度有變化及車輛會匯合為單排行車。 字牌上的文字可改為“單行路”(SINGLE TRACK ROAD)。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4號圖形 第41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危險的性質。 字牌上的文字可予變更,以適用於不同的危險。獲允許使用的其他說明文字如下:塵土 (DUST CLOUD)、煙霧 (SMOKE)、爆石 (BLASTING)、山泥傾瀉 (LANDSLIDE)、路面水浸 (FLOOD)、測量 (SURVEYING)、樹木傾倒 (FALLEN TREE)。 遊樂場 本字牌可連同第225號圖形所示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16號圖形 第415號圖形 安全時速 本字牌可連同第208、20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在路彎或一連串的路彎的安全時速。 標誌上的數字可予更改,以適合所規定的速度限制。 路面髹綫等 本字牌可連同第241號圖形(前面有道路工程)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的道路工程的性質。 獲允許使用的其他說明文字如下:砍代樹木 (TREE CUTTING)、清洗路牌 (SIGN CLEANING)、進行剪草 (GRASS CUTTING)、清理溝渠 (GULLY EMPTYING)、爆石 (BLASTING)、鋪築路面 (SURFACING)、測量 (SURVEYING)。 輔助字牌 第418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02、203、204、207、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3、 224、228、229、231、232、240、241、242、243、244、245、246、264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與某一危險之間相隔的 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17號圖形 本字牌在連同第111、123、124、125、126、127、128、129、137、138、140、161、239、240、241、242、243、 244、24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時,顯示禁止或限制的終止。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1990第147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0號圖形 第419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23、128、129、140、211、212、218、219、226、227、237、238、239、241、242、243、244、 24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禁止或危險所在的長度。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11、212、218、219、221、241、242、243、244、245、246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與某 一危險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2號圖形 第421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0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使用,以顯示與“讓路”標誌所控制的路口交匯處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0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使用,以顯示與“停車”標誌所控制的路口交匯處之間相隔的距離。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4號圖形 第423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6號圖形 第425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229號圖形所示標誌“架空電”使用,以顯示為避免危險而許可的車輛高度。 字牌上的數字可予變更。 本字牌可連同第218、219號圖形所示的斜坡標誌使用。 輔助字牌 輔助字牌 第428號圖形 第427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37、138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未滿11歲的兒童可無須在成人陪同下騎單車或三輪車。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本字牌連同第140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標誌所指的禁止局限於字牌所指明的汽車或汽車種類或汽車類別。字牌上的文字可予 變更,以指明任何汽車或任何指明汽車種類或類別。 (1984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29號圖形 日子字牌 本字牌可連同第113、114、140、141及14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或限制在何日子或何等日子內適用。字牌上的文字可予變 更,以指明任何一個或多個日子。 本字牌亦可連同第406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等禁止或限制在指明日子或日期何段時間內適用。 (1997年第15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430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40、141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在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停車區內,准許的士司機讓乘客攜同其物品下車。 “taxi”及“的士”字樣可以省略或變更,以符合所指明屬例外的車輛類型或種類。 “drop off”及“落客”字樣可變更為“pick up”及“上客”,以顯示在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禁止停車區內,准許接載乘客及其物品;或改為“pick up or drop off”及“上落客”,以顯示准許接載乘客及其物品,或讓乘客攜同其物品下車;或變更為“loading”及“上貨”,以顯示准許裝載貨 物;或改為“unloading”及“落貨”,以顯示准許卸下貨物;或變更為“loading or unloading”及“上落貨”,以顯示准許裝載貨物或 卸下貨物。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SCHEDULE 1 交通標誌 VerDate:30/06/1997 [第2、3、6、12、21、27、 37、39、40、50及59條] 限制標誌 第101號圖形 停   本標誌可設置在與大路交界的小路上,以顯示每一車輛在駛入大路前,須在與“停”字標誌一同設置的附表2第507號圖形所示的橫綫前停車;如無該橫綫或當時看 不見橫綫,則該車輛須停於大路前;如看不見該橫綫,則任何車輛不得以某種方式或於某時間駛過該橫綫或進入該大路,以致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 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   本標誌可連同第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03號圖形 人手操作臨時標誌   本標誌用作向交通車輛顯示:交通車輛不得駛入該段須作單程路使用的道路。 限制標誌 第102號圖形 讓   本標誌可設置在與大路交界的小路上(設有“停”字標誌或其他標誌者除外),以顯示在附表2第508號圖形所示的橫綫與“讓”字標誌連同使用時,任何車輛均不 得以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的方式或時間駛過該橫綫;而在無橫綫時,或當時 見不到橫綫時,則任何車輛不得在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或致使該車輛的司機須改變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另一車輛發生意外的方式或時間駛入該 大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5號圖形 停 ─ 警崗   本標誌供警方使用以截停車輛。 限制標誌 第104號圖形 人手操作臨時標誌   本標誌用作向交通車輛顯示:交通車輛可駛入該段須作單程路使用的道路。 限制標誌 第107號圖形 左轉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右轉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朝箭嘴所示方向行駛。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亦可連同第402、403、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06號圖形 只准駛前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朝箭嘴所示方向行駛。   本標誌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亦可連同第402、403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09號圖形 駛前左轉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駛前右轉   本標誌顯示:車輛須在前面交匯處按箭嘴所示方向轉彎。   本標誌可連同第402、403、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亦可連同交通燈或安全島護柱使用。 限制標誌 第108號圖形 靠左   可將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靠右   本標誌顯示須靠著某永久或臨時障礙物的左面(或右面)駛過。   本標誌可連同安全島護柱使用。   本標誌可連同第403、409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111號圖形 行人優先使用區   本標誌示明一個行人優先使用區的開始,在該區內車輛須讓路給行人。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