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01/07/2001).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大路”(major road) 指交通車輛從小路駛入的 道路或 路口交匯處的 迴旋處;


“大嶼山的 士”(Lantau taxi) 指獲發牌照在 《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第374章, 附屬法例E)附表7第2段所指明的
許可地區內供出租 或 載客之用的 的 士;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小路”(minor road) 指緊接路口之前的 道路,
而該路口交匯處乃該道路與另一條道路或 迴旋處所形成, 且根據本規例在 該道路豎有附表1第101或 102號圖形所示的
標誌, 或 放置有附表2第508號圖形所示的 標記;

 “巴士站”(bus stop) 具有《 公共巴士服務規例》 (第230章,
附屬法例A)第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1989年第23號法律公告)

 “巴士綫”(bus lane) 指以下類型的 行車綫︰ 即以附表2第504或
518號圖形所示類型的 道路標記為界邊, 且在 開始處標明有附表2第510號圖形所示 類型的 道路標記的 行車綫;


“中央分道帶”(central reservation) 指根據本規例在 道路上提供而並非是由行人安全島組成的 設置, 該設置將單向行駛的
車輛所使用的 車路與 朝相反方向行駛的 車輛所使用的 車路分隔, 此外, 該設置以附表2第505或 607號圖形所示類型的
道路標記為界限, 將該設置本身與該等車路分隔, 如無第505或 607號圖形的 道路標記時, 則由路邊石或
屏障欄將該設置本身與該等車路分隔; (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分隔車路”(dual-carriageway road)
指根據本規例而設有2條分隔車路, 供朝相反方向行駛的 車輛通行的 道路;

 “市區的 士”(Urban taxi) 指任何的 士,
但不包括大嶼山的 士或 新界的 士; (2001年第86號法律公告)

 “行人安全島”(pedestrian refuge) 指根據本規例在
道路上提供只給行人在 過路處使用的 範圍;

 “行人徑”(footway) 指組成道路部分而僅供徒步通過的 行人道;


“行人優先使用區”(pedestrian priority zone) 指根據第40條指定的 地區;

 “行車綫”(traffic lane) 就道路而言, 指車路的
一部分, 而該部分車路以附表2第501、 502、 503、 504、 505、 510、 511、 512、 513、 518、 523、 525、 601、 602、 603、 605、
606或 607號圖形, 或 《 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 (第374章, 附屬法例 Q)附表2第951號圖形所示類型的 道路標記為界限,
將該部分車路與同樣的 另一部分車路分隔;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 告)

 “交通燈”(light signal)
指控制交通車輛或 行人的 照明信號;

 “交通燈控制的 黃條過路處”(yellow striped light signal crossing)
指按照附表4第806號圖形劃定的 交通燈控制的 過 路處;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交通燈控制的 過路處”(light signal
crossing) 指按照附表4第803號圖形劃定的 過路處, 而在 該過路處有附表3第701號圖形所示的 交通燈運作;


“車路”(carriageway) 指組成道路或 包括在 道路內的 通道, 且屬公眾在 其上有駕駛汽車通行權者;

 ““國家”的
公共服務人員”(person in the public service of the State) 指以下人士─ (2002年第3號第 15條)

   (a)  公職人員;

   (b)  英軍軍人; 或

   (c)  以下人員─

        (i)    (由1997年第20號第25條廢除)

        (ii)   政府飛行服務隊隊員; (2002年第3號第15條)

        (iii)  香港輔助警察隊隊員; (2002年第3號第15條)

        (iv)   基要服務團團員;

        (v)    民眾安全服務隊隊員;

        (vi)   醫療輔助隊隊員; 或

        (vii)  消防輔助隊隊員;

 “訂明交通標誌”(prescribed traffic sign) 指附表1、 3或 4所訂明大小、 顏色及類型的
               交通標誌;

 “限制區”(restricted zone) 指根據第14(1)(b)條指定為限制區的 範圍;

 “訂明道路標記”(prescribed road
               marking) 指附表2或 4所訂明大小、 顏色及類型的 道路標記;

 “挖掘處”(excavation) 指在 任何道路上挖掘的
               開口、 洞或 壕溝;

 “後擋板”(tailgate) 包括尾板;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

 “能見度低的 情況”(poor visibility
               conditions) 就並非黑夜時間在 道路上使用或 駕駛的 車輛而言, 指對能見度有不良影響的 情況(不
               論此等情況是否由霧、 煙、 大雨或 水霧、 密雲或 任何類似的 情況造成, 或 包括霧、 煙、 大雨或 水霧、
               密雲或 任何類似的 情況), 如在 司機適當地使用任何擋風玻璃刮水器、 除霧器、 噴洗器之後,
               該情況仍嚴重降低司機看見道路上其他車輛或 人的 能力, 或 其他使用該道路的 人看見該名司機的 車輛的
               能力;

 “徒步控制的 車輛”(pedestrian-controlled vehicle) 具有《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第374章,
               附屬法例A)第 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迴旋處”(roundabout) 指經設計供單向行駛的 車輛繞着中央島而行駛的
               路口交匯處;

 “專利巴士”(franchised bus) 指根據《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230章)獲有效專營權的 巴士;
              

 “控制”(controlled) 就任何過路處(包括斑馬綫)而言, 指過路處的 交通當其時正由一名穿著制服的 警務人員或
               由穿著制服的 交通督導員控制;

 “不受控 制”(uncontrolled) 亦須據此解釋;

 “黃色方格路口”(box junction) 指在
               路口交匯處的 車路範圍, 由按照附表2第514或 522號圖形的 道路標記所顯示; (1987年第242號 法律公告)
              

 “黑夜時間”(hours of darkness) 指日落後15分鐘起, 至日出前15分鐘止的 一段時間;

 “斑馬綫”(zebra crossing)
               指按照第30條而在 任何道路上設置的 行人過路處, 而該行人過路處的 存在
               及界限均以附表4第801號圖形顯示出來;

 “斑馬綫控制區”(zebra controlled area) 指車路的 範圍, 而該範圍是在
               斑馬綫附近, 並位於斑馬綫兩邊或 僅在 其一邊, 且該範圍的 存在 及界 限均以附表4第802號圖形顯示出來;
              

 “單程路”(one way street) 指任何道路, 根據本規例禁止車輛在 該道路上非單向行駛;

 “電車站”(tram stop)
               指根據《 電車規例》 (第107章, 附屬法例B)第3條指定為電車站的 地方; (1986年第221號法律公告)

 “新界的
               士”(N T taxi) 指獲發牌照在 《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第374章, 附屬法例E)附表7第1段所指明的
               許可地區內供出租或 載客之 用的 的 士; (2001第86號法律公告)

 “路釘”(stud) 指在 車路上的 標記或 設備,
               而不論是否突出於路面的 ;

 “路旁停車處”(lay by) 指在 路旁擬供任何車輛停車之用的 範圍,
               由附表2第606號圖形所示的 道路標記將其與有關主要車路分隔, 但該範圍如由交通標誌或
               道路標記顯示作其他用途者, 則屬例外;

 “路邊石”(kerb) 指以石頭、 混凝土或 其他堅硬物料在
               車路邊緣形成的 圍邊;

 “禁區”(prohibited zone) 指根據第14(1)(a)條指定為禁區的 範圍;

 “道路工程”(road works)
               指在 道路上或 在 道路附近進行的 任何挖掘、 構造或 維修工程或 任何其他工程, 連同供以下用途的 範圍─

   (a)  貯存物料;

   (b)  貯存建築業裝置及其運作; 及

   (c)  建造任何與道路工程相關的 臨時構築物;

 “過路處”、

 “行人綫”(crossing) 指根據本規例而提供給行人在
        道路上使用的 過路處;

 “緊急過路處”(emergency crossing) 指橫跨道路中央分道帶的 通路, 供車輛在
        緊急情況下從該中央分道帶一邊的 車路駛入該中央分道帶另一邊的 車路; (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障礙物”(obstruction) 指放置在 道路上的 任何物料、 機器、 工具、 垃圾、 車輛或 其他東西, 而其放置的
        方式妨礙或 危及任何人或 任何車輛在 該條道路上 通行;

 “輕鐵站”(rail stop)—

   (a)  在 《 香港鐵路條例》 (第556章)第2(1)條所指的 經營權有效期內, 指根據《 香港鐵路條例》 (第556章)訂立的
        規例指定的 輕鐵站; 及

   (b)  在 任何其他時間, 指在 《 九廣鐵路公司規例》 (第372章, 附屬法例A)所指的 指定輕鐵站; (2007年第11號第36條)
       

 “學校交通安全隊交通標誌”(school crossing patrol sign) 指附表4第804號圖形所示大小、 顏色及類型的 交通標誌;
       

 “學校交通安全隊員”(school crossing patrol) 指任何根據第34條獲授權擔任學校交通安全隊員並正在 執行該職務的 人;
       

 “避車處”、

 “讓車處”(passing place) 指道路路面局部增寬, 以便讓其他車輛先行通過或 超越另一車輛。

(2) 就確定第(1)款所界定的 黑夜時間而言─

   (a)  全香港須當作有同一個日出與日落時間; 及

   (b)  日出與日落時間均須由香港天文台台長或 其代表決定。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3) 在 本規例中,

 “左”(left) 及“右”(right) 二詞須就其所形容的 人或 車輛當時前進的 方向而解釋。

(4) 第3、 5、 8、 11、 15、 16、 17、 18、 30、 43、 46(b)及59條適用於任何不屬道路的 西北鐵路車路部分, 該等規例亦適用於
該車路上的 西北鐵路車輛, 一如該等規例適用於道路及道路上的 車輛︰ 但—

   (a)  在 《 香港鐵路條例》 (第556章)第2(1)條所指的 經營權有效期內, 如無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 同意; 及

   (b)  在 任何其他時間, 如無九廣鐵路公司的 同意, 在 任何不屬道路的 西北鐵路車路部分, 不得豎立或
        放置任何標誌或 道路標記, 亦不得將任何標誌或 道路標記伸越該部分。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2007年第11號第36條)

 “大路”(major road)

 “大嶼山的 士”(Lantau taxi)

 “小路”(minor road)

 “巴士站”(bus stop)
       

 “巴士綫”(bus lane)

 “中央分道帶”(central reservation)

 “分隔車路”(dual-carriageway road)

 “市區的 士”(Urban taxi)
       

 “行人安全島”(pedestrian refuge)

 “行人徑”(footway)

 “行人優先使用區”(pedestrian priority zone)

 “行車綫”(traffic lane)
       

 “交通燈”(light signal)

 “交通燈控制的 黃條過路處”(yellow striped light signal crossing)

 “交通燈控制的 過路處”(light
        signal crossing)

 “車路”(carriageway)

 ““國家”的 公共服務人員”(person in the public service of the State)
       

 “訂明交通標誌”(prescribed traffic sign)

 “限制區”(restricted zone)

 “訂明道路標記”(prescribed road marking)
       

 “挖掘處”(excavation)

 “後擋板”(tailgate)

 “能見度低的 情況”(poor visibility conditions)

 “徒步控制的
        車輛”(pedestrian-controlled vehicle)

 “迴旋處”(roundabout)

 “專利巴士”(franchised bus)

 “控制”(controlled)
       

 “不受控制”(uncontrolled)

 “黃色方格路口”(box junction)

 “黑夜時間”(hours of darkness)

 “斑馬綫”(zebra crossing)
       

 “斑馬綫控制區”(zebra controlled area)

 “單程路”(one way street)

 “電車站”(tram stop)

 “路釘”(stud)

 “路旁停車處”(lay
        by)

 “禁區”(prohibited zone)

 “新界的 士”(N T taxi)

 “道路工程”(road works)

 “過路處”、

 “行人綫”(crossing)
       

 “路邊石”(kerb)

 “緊急過路處”(emergency crossing)

 “障礙物”(obstruction)

 “輕鐵站”(rail stop)
       

 “學校交通安全隊交通標誌”(school crossing patrol sign)

 “學校交通安全隊員”(school crossing patrol)

 “避車處”、
       

 “讓車處”(passing place)

 “左”(left) 及“右”(right)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