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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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規劃)規例

- 第123F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引稱
   2.      釋義
   3.      露台及外廊的防護
   3A.     開口的防護
   4.      建築物不得阻礙或危及他人或造成滋擾
   5.      通往建築物的途徑與在新建築物的地盤闢設進出路徑等
   6.      由建築事務監督釐定道路或街道的闊度
   7.      屋簷、飛簷、裝飾線條等
   8.      (由1992年第79號法律公告廢除)
   9.      (由1992年第79號法律公告廢除)
   10.     街道上方的露台及簷篷
   11.     (由1992年第79號法律公告廢除)
   12.     不得有門道通往簷篷
   13.     外廊或露台的用途
   14.     (由1965年第57號法律公告廢除)
   15.     門等不得在街道上方開啟
   16.     (由1987年第406號法律公告廢除)
   17.     (由1969年第54號法律公告廢除)
   18.     (由1969年第54號法律公告廢除)
   18A.    地盤分類
   19.     關於上蓋面積及地積比率的一般條文
   19A.    (由1987年第406號法律公告廢除)
   20.     准許上蓋面積
   21.     准許地積比率
   22.     在某些情況下可超逾准許上蓋面積及地積比率
   23.     第19、20、21及22條的補充規定
   23A.    在關乎旅館方面對第19、20、21及22條作出補充的條文
   24.     樓層高度
   25.     住用建築物周圍的空地
   26.     位於闊度少於4.5米的現有街道上的新建築物須自街道中心線向後退入
   27.     路塹
   28.     通道
   28A.    為電訊及廣播服務而設的接達設施
   29.     照明與通風
   30.     用作或擬用作居住用途或辦公室或廚房的房間的照明與通風
   31.     對窗的起碼規定
   32.     房間內任何部分與訂明的窗的距離的限制
   33.     向圍封的外廊等開啟的窗
   34.     辦公室的機械通風與人工照明
   35.     可規定加設通風口
   35A.    為浴室內的密封式氣體熱水爐提供設施
   36.     內有便溺污水設備的房間
   37.     光線及空氣不得減少
   38.     (廢除)
   39.     樓梯
   40.     擬供獨立佔用的建築物內的樓梯
   40A.    自動梯外須有樓梯或緊急情況用的逃生途徑
   41.     逃生途徑
   41A.    供消防員使用的通道樓梯
   41B.    消防員升降機
   41C.    消防和救援樓梯間
   41D.    緊急車輛通道
   42.     樓梯平台、門廊及通道
   43.     與樓梯的距離
   44.     旋轉門及回轉欄
   45.     廚房
   46.     唐樓
   47.     緊連擋土牆的建築物
   48.     擋土牆構成建築物的一部分
   49.     建築物不得用作住用和危險行業用途
   49A.    公眾娛樂場所的位置
   49B.    電影院
   49C.    住用設備
   49D.    樓面及層級
   49E.    等候用設備
   50.     臨時建築物及非耐用物料的定義
   51.     須提出的申請
   52.     臨時建築物的定位
   53.     承建商屋棚
   54.     須設有廚房、廁所及排水設施
   55.     須使帶電電線或電纜安全
   56.     建築事務監督可建立屋棚
   57.     保證金的繳存
   58.     准許證的取消
   59.     (由1995年第11號第22條廢除)
   60.     (由1995年第11號第22條廢除)
   61.     (由1995年第11號第22條廢除)
   62.     (由1995年第11號第22條廢除)
   63.     (由1995年第11號第22條廢除)
   64.     須呈交圍板等的圖則
   65.     准許證格式及建築事務監督作出規定的權力
   66.     圍板等的保養
   67.     持證人的法律責任
   68.     須使帶電電線或電纜安全
   69.     保證金的繳存
   70.     准許證的取消
   71.     建築事務監督准許窗等面對未圍封的外廊等或向未圍封的外廊等通風的權力
   72.     建築物須經規劃以供殘疾人士使用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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