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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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規劃)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01/11/2000).
(Past version on 20/09/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所有字及詞句具有《 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給予該等字及詞句的 涵義, 而─
“上蓋面積”(site coverage) 指地盤被建於其上的 建築物所覆蓋的 面積, 而就綜合用途建築物的 一部分而言,
指建有該建築物的 地盤被該建築物的 該部 分所覆蓋的 面積; (1962年A97號政府公告)
“工業建築物”(industrial building)
具有《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第123章, 附屬法例H)第2條給予該詞的 涵 義;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工廠”(factory) 指任何建築物或 地方, 而在 其內是使用任何機械(完全靠人手操作的 機械除外)協助在 其內進行的
任何工業經營的 ;
“本條例”(Ordinance) 指《 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
“外廊”(verandah) 指自任何建築物的
任何牆壁伸出, 並以墩或 柱承托的 任何構築物;
“外牆”(external wall) 指建築物外部並非共用牆的 牆壁,
即使與另一建築物的 牆壁毗鄰者亦然;
“半獨立建築物”(semi-detached building) 指藉共用牆相連的 兩幢建築物的
任何一幢並有一幅暢通無阻的 空地的 建築物, 而該幅空地─
(a) 沿該建築物的 整個深度延伸, 而以與該建築物的 外表面成一直角的 方式量度, 須不少於2.3米;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b) 在 該建築物的 背後, 以與該建築物的 外表面成一直角的 方式量度, 深度為2.3米, 並沿該地盤的 整個闊度延伸;
(1976年第294號法 律公告)
“住宅建築物”(residential building) 具有《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 水管裝置、
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第123章, 附屬法例I)第 3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2000年第39號第7條)
“房間”(room)
指建築物任何藉建立由樓面至天花板的 間隔牆而細分成的 部分;
“訂明”(prescribed) 指由本條例或
根據本條例訂明; (1959年A83號政府公告)
“准許地積比率”(permitted plot ratio) 指根據第21條第(1)或
(2)款(視屬何情況而定)而准許的 最高地積比率;
(1962年A97號政府公告)
“旅館建築物”(hotel building) 指建作旅館或 擬用作旅館的 建築物;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商業建築物”(commercial building) 具有《 建築物(能源效率)規例》 (第123章, 附屬法例M)第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2000年第39號第7條)
“接達設施”(access facilities) 指為接達電訊及廣播服務或 為提供該等服務而設的 設施,
包括用作裝置電纜、 電線及其他用於電訊及廣播用途的 附屬設備的 房間、 管道或 立管;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廁所”(latrine) 指便廁、 便桶或 撤土廁所, 但不包括水廁或 沖水尿廁;
“街道”(street) 包括任何行人路、
私家街道及公眾街道;
“殘疾”(disability) 就任何人而言, 指因受傷、 患病或 先天畸形而致視力、 聽力或
活動能力受損; (1997年第239號法律公告)
“電訊”(telecommunications) 具有《 電訊條例》 (第106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2000年第39號第7條)
“道路”(road) 指街道, 但不包括任何行人路;
“電影院”(cinema) 指任何建築物或 建築物的 一部分,
而其設計是為設置與電影放映相關或 為電影放映目的 而使用的 設施(包括放映室)及放映器材或 其他器材 或 設備之用,
並設有此等設施、 器材或 設備; (1996年第194號法律公告)
“實用樓面空間”(usable floor space) 指任何樓面空間, 但樓梯、
樓梯間、 升降機等候處、 用作設置水廁設備、 尿廁、 盥洗盆的 空間, 以及任何 升降機、 空調系統或 相類設施的
機械所佔用的 空間除外; (1962年A97號政府公告)
“樓面”(floor) 指構成任何樓層基層的 構築物,
以及所有與該構築物相關並構成該構築物一部分的 托梁、 板、 木料、 磚、 混凝土或 其他物質;
“樓層”(storey)
指每層樓面的 上表面與上一層樓面的 上表面之間的 空間(如有上一層樓面), 如屬頂層, 則指該層樓面的
上表面與天花板或 屋頂的 平均高度之 間的 空間;
“廣播”(broadcasting) 指透過衞星或 地面電訊發送供公眾接收的
聲音節目或 電視節目; (2000年第39號第7條)
“獨立建築物”(detached building) 指與任何其他建築物不相連、
並有一幅暢通無阻的 空地的 建築物, 而該幅空地─
(a) 沿該建築物的 整個深度延伸, 而以與該建築物的 外表面成一直角的 方式量度, 須不少於2.3米;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b) 在 該建築物的 背後, 以與該建築物的 外表面成一直角的 方式量度, 深度為2.3米, 並沿該地盤的 整個闊度延伸;
(1976年第294號法 律公告)
“簷篷”(canopy) 指在 地面水平之上不多於7.5米的 高度, 自任何建築物的
任何牆壁伸出多於500毫米, 並以懸臂或 托架承托, 以供擋雨及防曬之用, 但不 支承任何樓面荷載的
任何構築物; (1959年A83號政府公告;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1992年第79號法律公告)
“露天地方”(open air)
指符合以下所有情況的 用地─
(a) 上面並無上蓋, 亦無阻擋;
(b) 任何水平尺寸均不少於1.5米; 及
(c) 如用地4邊已圍起, 就按圍起用地的 牆壁的 平均高度而言, 每6米的 牆壁高度即有不少於1平方米的 水平面積;
(1959年A83號政府公 告;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露台”(balcony) 指自任何建築物的 任何牆壁伸出, 並以懸臂或
托架承托以支承樓面或 屋頂荷載的 任何構築物。
(1996年第194號法律公告; 1997年第239號法律公告; 2005年第110號法律公告)
(2) (由2005年第110號法律公告廢除)
(1983年第73號第3條)
“上蓋面積”(site coverage)
“工業建築物”(industrial building)
“工廠”(factory)
“本條例”(Ordinance)
“外廊”(verandah)
“外牆”(external wall)
“半獨立建築物”(semi-detached building)
“住宅建築物”(residential building)
“房間”(room)
“訂明”(prescribed)
“准許地積比率”(permitted plot ratio)
“旅館建築物”(hotel building)
“商業建築物”(commercial building)
“接達設施”(access facilities)
“廁所”(latrine)
“街道”(street)
“殘疾”(disability)
“道路”(road)
“電訊”(telecommunications)
“電影院”(cinema)
“實用樓面空間”(usable floor space)
“樓面”(floor)
“樓層”(storey)
“廣播”(broadcasting)
“獨立建築物”(detached building)
“簷篷”(canopy)
“露天地方”(open air)
“露台”(balc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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