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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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規則 - ORDER 14A
就法律論點而處置案件
1. 就法律問題或 解釋作出裁定
(第14A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凡區域法院覺得有以下情況出現, 可應一方的 申請或 主動就在 任何訟案或 事宜的 法律程序的 任何階段出現的
任何法律問題或 任何文件的 解釋問題, 作出裁定—
(a) 該問題宜於無須對該宗訴訟進行全面審訊而予以裁定; 及
(b) 除可能會有人提出上訴外, 該裁定會對整宗訟案或 事宜或 其中的 任何申索或 爭論點作最終決定。
(2) 在 作出上述裁定後, 區域法院可撤銷有關訟案或 事宜或 作出其認為公正的 命令或 判決。
(3) 區域法院不得根據本命令就任何問題作出裁定, 但如有關各方已—
(a) 有機會就該問題獲得聆聽; 或
(b) 同意基於該裁定作出命令或 判決, 則屬例外。
(4) 區域法院根據本命令具有的 司法管轄權, 可由一名聆案官行使。
(5) 本命令不得限制區域法院根據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或 本規則的 任何其他條文而具有的 權力。
2. 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申請可採用的 方法
(第14A號命令第2條規則)
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 可藉傳票提出, 或 (儘管第32號命令第1條規則已有規定)可在 向區域法院提出的
任何非正審申請的 過程中, 以口頭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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