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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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規則 - ORDER 5
在區域法院開展民事法律程序的方式
(Past version on 01/09/2000).
1. 開展民事法律程序的 方式
(第5號命令第1條規則)
除任何成文法律及本規則的 條文另有規定外, 區域法院的 民事法律程序可藉令狀或 原訴傳票開展。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3. (由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廢除)
4. 可藉令狀或 原訴傳票開展的 法律程序
(第5號命令第4條規則)
(1) 法律程序可藉令狀或 原訴傳票開展(視乎原告人認為適宜者而定), 但根據任何成文法律規定須藉或
批准可藉某特定形式的 原訴法律程序文件開展 的 法律程序, 則屬例外。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 如任何法律程序中—
(a) 唯一或 主要的 有爭論的 問題, 是關於或 相當可能是關於任何成文法律、 任何根據成文法律訂立的 文書、
任何契據、 遺囑、 合約或 其他文件的 解釋, 或 是關於或 相當可能是關於某一其他的 法律問題; 或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b) 相當不可能有任何實質事實爭議, 該等法律程序適宜藉原訴傳票開展, 但如原告人在
該等法律程序中擬申請根據第14號命令或 第86號命令作出判決, 或
基於任何其他理由認為該等法律程序更適宜藉令狀 開展, 則屬例外。
5. 藉動議或 呈請書開展的 法律程序
(第5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 根據任何成文法律規定法律程序須藉原訴動議或 呈請書開展或 任何成文法律批准法律程序如此開展的 情況下,
並僅在 該情況下, 該法律程序可如此開展。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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