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區域法院規則 - ORDER 89

夫妻之間的法律程序

(Past version on 01/09/2000).

1. 關於財產的 問題的 裁定
(第89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根據《 已婚者地位條例》 (第182章)第6條以及根據《 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 (第16章)第3條進行的
法律程序可藉原訴傳票開展。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 關於侵權行為訴訟的 條文
(第89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本條規則適用於由婚姻一方在 婚姻存續之時針對另一方所提出的 任何侵權行為訴訟。

(2) 在 本條規則適用的 訴訟中首次有申請藉傳票提出時, 區域法院須考慮應否行使根據《 已婚者地位條例》
(第182章)第5(2)條所具有的 擱置 該宗訴訟的 權力(必要時須主動作出上述考慮)。

(3) 儘管第13或 19號命令已有規定, 在 本條規則適用的 訴訟中, 除非經區域法院許可,
否則仍不得登錄因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或 因欠缺抗辯書而 作出的 判決。

(4) 要求根據第(3)款批予許可的 申請, 必須藉傳票提出, 而儘管第65號命令第9條規則已有規定,
該傳票仍必須送達被告人。

(5) 如有關傳票是要求批予許可登錄因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而作出的 判決, 則該傳票不得在 對有關令狀作送達認收的
時限之前發出。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