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更改信託條例》提出的申請 6. 根據《 更改信託條例》 提出的 申請 (第93號命令第6條規則) (2) 凡藉原訴傳票根據《 更改信託條例》 (第253章)第3條提出申請, 除了任何在 該原訴傳票中是必要及恰當的 被告人的 人之外, 財產授予人及任 何其他已為該申請所關乎的 信託的 目的 而提供財產的 人, 如仍在 生且並非原告人, 則除非區域法院因某特別理由而另有指示, 否則亦必須使其成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