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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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規則 - ORDER 2
不遵從規則的後果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不遵從規則(第2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凡在 開展或 看來是開展任何法律程序之時, 或 在 進行任何法律程序的 任何階段, 或 與任何法律程序相關連的
任何階段, 因任何已作出或 未作出的 事 情而沒有遵從本規則的 規定(不論是在 時間、 地點、 方式、 形式、 內容或
其他方面), 則該項沒有遵從規則須視作不符合規定, 但並不會令該等法律程序、 在 該等法律程序 中所採取的
任何步驟或 該等法律程序的 任何文件、 判決或 命令, 成為無效。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法庭可以第(1)款所述的 沒有遵從規則為理由, 並在 施加其認為公正的 有關訟費或 其他方面的
條款的 情況下, 將出現 該項沒有遵從規則的 法律程序、 在 該等法律程序中所採取的 任何步驟、 或 該等法律程序的
任何文件、 判決或 命令, 完全或 部分作廢, 或 根據本規則行使其權力, 容許作出其 認為適合的 修訂(如有的 話),
並作出其認為適合的 對該等法律程序作一般處理的 命令(如有的 話)。
(3) 凡法律程序採用令狀或 某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開展, 而該法律程序本來應採用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開展的 ,
法庭不得以該事為理由, 將該法律 程序或 實際採用的 該令狀或 原訴法律程序文件全部作廢, 而是須為以適當的
方式繼續進行該法律程序, 作出指示。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 以不符合規定為理由而提出的 作廢申請 (第2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以不符合規定為理由而要求將任何法律程序、 在 任何法律程序中所採取的 任何步驟或 該等法律程序的 任何文件、
判決或 命令作廢的 申請, 除非是在 合理的 時限內及申請一方在
察覺該宗不符合規定事件後尚未採取任何新步驟前作出, 否則不予准許。
(2) 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 可藉傳票提出, 而反對的 理由則必須在 有關傳票中述明。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3. 不遵從規則及法院命令 (第2號命令第3條規則)
(1) 如某一方在 沒有良好的 理由的 情況下, 沒有遵從某規則或 法院命令, 法庭可命令該方向法院繳存一筆款項。
(2) 法庭根據第(1)款行使其權力時, 須顧及—
(a) 爭議所涉及的 款額; 及
(b) 各方已經或 可能會招致的 訟費。
(3) 凡某一方依循第(1)款所指的 命令, 向法院繳存款項, 該筆款項為該方須向有關法律程序的 任何其他一方支付的
款項的 保證。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4. 除非失責方取得寬免, 否則懲罰
條款具有效力(第2號命令第4條規則)
凡某一方沒有遵從某規則或 法院命令, 除非該失責方在 上述沒有遵從事項發生14天內,
向法庭申請並就懲罰條款取得寬免, 否則該規則或 法院命令就上述沒有遵從事項而 施加的 任何懲罰條款具有效力。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5. 懲罰條款的 寬免(第2號命令第5條規則)
(1) 如有人提出申請, 要求寬免因沒有遵從任何規則或 法院命令而施加的 任何懲罰條款,
法庭須應有關申請考慮整體情況, 包括—
(a) 是否符合秉行公正的 原則;
(b) 要求寬免的 申請是否已迅速提出;
(c) 沒有遵從一事是否蓄意的 ;
(d) 對於沒有遵從一事是否有良好的 解釋;
(e) 失責方對其他規則及法院命令的 遵從程度;
(f) 沒有遵從一事是否由失責方或 其法律代表所導致;
(g) (如失責方沒有法律代表)當時他是否不知悉該規則或 法院命令, 或 (如他知悉)他能否在 沒有法律協助的
情況下遵從該規則或 法院命令;
(h) (如批予寬免)審訊能否如期在 審訊日期或 相當可能的 審訊日期進行;
(i) 沒有遵從一事對每一方造成的 影響; 及
(j) 批予寬免會對每一方造成的 影響。
(2) 申請寬免必須有證據支持。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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