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高等法院規則 - ORDER 40

法院的專家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委任專家就某些問題作報告 (第40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任何訟案或 事宜, 如會在 沒有陪審團的 情況下進行審訊及其中有需要專家證人的 任何問題出現, 法庭在
該宗訟案或 事宜中, 可在 任何時間應任何一 方的 申請, 委任一名獨立的 專家, 或 如有多於一項該等問題出現,
則委任2名或 多於2名該等專家, 就不涉及法律或 釋義問題的 任何事實或 意見問題, 進行查訊並作出報 告。
根據本款獲委任的 專家在 本命令中稱為“法院的 專家”。

(2) 在 一宗訟案或 事宜中的 任何法院的 專家, 如可能的 話, 須為一名經各方之間同意的 人, 如彼此未能同意,
則須由法庭提名。

(3) 如彼此未能同意, 呈交法院的 專家的 問題及向法院的 專家作出的 指示(如有的 話), 須由法庭決定。

(4) 在 本條規則中, 就在 一宗訟案或 事宜中出現的 任何問題而言,

 “專家”(expert)指對該問題或 與該問題相關連的
事宜所具知識或 經驗能令 其對該問題或 該等事宜的 意見可被接納為證據的 人。

2. 法院的 專家的 報告(第40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法院的 專家必須將其報告連同數量由法庭所指示的 文本送交法院, 而司法常務官則必須將該報告的 文本送交各方或
其律師。

(2) 法庭可指示法院的 專家作出進一步或 補充報告。

(3) 如在 一宗訟案或 事宜中作出的 法院的 專家報告, 有任何部分不獲該宗訟案或 事宜的 所有各方接納,
該部分須視作為向法庭提供的 資料, 所具有的 分 量按法庭認為適合者而定。

3. 實驗及測試(第40號命令第3條規則)

如法院的 專家認為有需要進行某種實驗或 測試(屬於無關重要性質者除外), 以使他能作出一份令人滿意的 報告,
他須通知各方或 其律師, 並如可能的 話, 與他們就所涉及 的 開支、 須出席的 人及其他有關事宜作出安排;
如就任何一項該等事宜各方未能彼此同意, 該項事宜須由法庭決定。

4. 對法院的 專家的 盤問(第40號命令第4條規則)

任何一方, 在 收到法院的 專家的 報告的 文本後14天內, 可向法庭申請許可就法院的 專家的 報告而向法院的
專家進行盤問; 法庭須應該申請作出命令, 命令所有各方對法院 的 專家的 盤問須在

 ─

   (a)  審訊時進行, 或

   (b)  在 命令所指明的 時間及地點在 一名訊問員席前進行。

5. 法院的 專家的 酬金(第40號命令第5條規則)

(1) 法院的 專家的 酬金, 須由法庭釐定, 並須包括他擬備報告的 費用及他須在 法庭或 訊問員席前出席的 每一天的
恰當費用。

(2) 在 不損害任何規定法院的 專家的 酬金須作為訟案或 事宜的 部分訟費而支付的 命令的 原則下,
各方須負共同及各別法律責任支付法庭所釐定的 法院的 專家的 酬金; 但如委任法院的 專家受到反對,
法院可規定申請作出該項委任的 一方, 須就該法院的 專家的 酬金提供法庭認為適合的 保證, 作為作出該項委任的
一項條件。

6. 傳召專家證人(第40號命令第6條規則)

凡在 一宗訟案或 事宜中有委任法院的 專家, 任何一方, 在 審訊進行前的
合理時間就其擬傳召專家證人一事向其他各方作出通知後, 可傳召一名專家證人就法院的 專家所報告 的 問題提供證據,
但如無法庭許可, 任何一方不可傳召多於一名專家證人, 而除非法庭認有關案件有例外情況, 否則不得批予許可。


“專家”(expert)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