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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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規則 - ORDER 64

開庭期、休庭期及辦公時間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最高法院的 開庭期(第64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 開庭期為每年三次, 即─ (1998年第25號第2條)

   (a)  冬季開庭期, 由1月4日開始, 至復活節星期日前的 星期四當日結束;

   (b)  春季開庭期, 由復活節星期日後的 第二個星期一開始, 至7月31日當日結束;

   (c)  秋季開庭期, 由9月1日開始, 至12月23日當日結束。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

2. 上訴法庭(第64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上訴法庭在 休庭期內須於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不時指示的 日子, 開庭聆訊有需要即時或 從速作聆訊的 上訴或 申請,
並須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決定為 此目的 需要開庭的 其他上訴及申請而進行聆訊。

(2) 一宗上訴的 任何一方, 可在 任何時間向上訴法庭申請作出在 休庭期內聆訊該宗上訴的 命令,
而如該法院信納該宗上訴有需要即時或 從速作聆訊, 可 據此作出命令並編定一個聆訊日期。

(3) 上訴法庭可按該法院所指示在 休庭期內聆訊其他上訴。

(4) 第59號命令第10(9)條規則的 條文, 適用於本條規則所賦予上訴法庭的 權力。

(1998年第25號第2條)

3. 原訟法庭(第64號命令第3條規則)

(1) 一名或 多於一名原訟法庭法官在 休庭期內, 須於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不時指示的 日子, 開庭聆訊有需要即時或
從速聆訊的 訟案、 事宜或 申請, 並須 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決定為此目的 需要開庭的 其他訟案、 事宜或
申請而進行聆訊。

(2) 一宗訟案或 事宜的 任何一方, 可在 任何時間向原訟法庭申請作出在 休庭期內聆訊該宗訟案或 事宜的 命令,
而如原訟法庭信納該宗訟案或 事宜有需要 即時或 從速聆訊, 可據此作出命令並編定一個聆訊日期。

(3) 任何原訟法庭法官, 均可按法院所指示在 休庭期內聆訊其他訟案或 事宜。

(1998年第25號第2條)

3A. 休庭期內的 事務(第64號命令第3A條規則)

(香港)(1) 在 接獲一宗訴訟或 事宜的 任何一方所提出的 申請後, 法庭如認為適合─

   (a)  如該宗訴訟或 事宜已進行部分聆訊, 可在 休庭期內結束該宗訴訟或 事宜; 及

   (b)  可在 休庭期內, 就該宗訴訟或 事宜宣告判決。

7. 高等法院辦事處: 開放辦公的 日子及辦公時間 (第64號命令第7條規則)

(1) 高等法院辦事處全年每天均開放辦公, 但下列日子及時間除外─

   (a)  星期六下午1時後,

   (b)  星期日,

   (c)  聖誕節前夕(或 如該日為星期日, 則為12月23日)下午1時後, (1992年第403號法律公告)

   (ca) 農曆新年前夕下午1時後, (1992年第403號法律公告)

   (e)  《 公眾假期條例》 (第149章)所指的 公眾假期, (1998年第35號第5條)

   (f)  首席法官所指示的 其他日子。

(2) 高等法院的 任何辦事處須向公眾開放辦公的 時間, 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不時指示者而定。

(1998年第25號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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